骨朵网络影视(ID:guduowlj) | 偶尔
已获转载授权
明天(3月1日)对于电影行业从业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日子,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下简称《电影产业促进法》)3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作为首部文化产业领域的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对于网络大电影和整个电影产业将有深远影响。从2014年到2016年,网络大电影从无到有发展迅猛,今年更有望达到30亿元的市场规模,但与之共生的蹭热点、低俗雷人、制作山寨等一直被诟病,网络电影亟待规范管理早已成为行业内外的共同期待,而《电影产业促进法》将从哪些方面促进网大的精品化发展呢?
尽管《电影产业促进法》未明确指明网络与院线统一标准,但是随着网络电影市场的壮大,“一个标准、一把尺子”是早晚的事情。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胡东近期在接受人大代表询问、政协委员咨询时透露,《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将明确网络大电影的审核标准,未来网络大电影与院线电影审查标准将统一。对于网络电影制片方来说,尽早按照《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相关条文约束自身,绝对是一件利大于弊的事情。我们总结了《电影产业促进法》十大焦点问题,希望对片方有所帮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还应当遵守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电影产业促进法》暂时并未同时适用于院线电影与网络电影,但是在很多详细的条款中却也明确要求网络电影遵守,随着立法的不断健全,网络与院线统一标准是必然趋势。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事前备案制度其实是广电总局、视频网站一直在强调的事情,在2016年12月份,视频网站发放硬性规定,要求上线网剧和网大均需按照要求,提前填写重点网络原创节目信息登记表,并由视频网站统一盖章报送省局备案,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2017年2月,一批网剧、网大片方也因“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编号”问题收到了来自视频网站的“下线”通知。《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实施后,备案制度也将成为影视剧制作流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不过,《电影产业促进法》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下放了电影片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项目,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线上线下统一标准”得到立法说明,这对于网络电影片方是非常值得注意的一点。很多网络电影在片头并未放有“电影电影公映许可证”,3月1日之后,却是“无龙标不上映”了,甚至连参加国内电影节(展)的机会都没有,即使需参加国外电影节(展),也许提前将相关资料报备电影主管部门。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电影行业造假的现象屡禁不止,院线电影中的“幽灵场”、“午夜场”事件频繁发生,网络电影方面的点击量造假更是肆虐,本无意造假的制片方在市场大环境的影响下,也经常需要造假来保存“面子”。
现在《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和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明确列出八项禁止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五项支持鼓励:
(一)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题材电影;(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
(四)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电影;
(五)其他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电影。
有关内容方面,近年来,电影制片方都处在不断的摸索当中,网络电影兴起后,多家视频网站也参照《电影产业促进法》积极出台“内容价值观说明”,帮助片方指明电影内容走向【爱奇艺“禁九条”】【乐视“十不准”】。
对于网络电影片方来说,在遵守《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创作内容还需满足视频网站的要求。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次《电影产业促进法》首次公开电影审查人数要不少于五名专家,而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并且在法律条款中强调,对于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如果需要变更内容,变更后需要重新报送审查。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知识产权问题一直以来是我国法律体系中较为薄弱的环节,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问题的重视,盗版视频得到一定程度的抵制、抄袭案件得到社会瞩目,民众也逐渐提升个人认知,加入到保护知识产权的事业中。在《电影产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对于这一点,想必针对的是近些年屡次出现的演艺界人士吸毒、嫖娼等乱象,被网友调侃为“数位明星齐聚监狱,可拍摄一部《监狱风云》了。”
还有近来倒模、抠像等丑闻,也称不上是“德艺双馨”。随着相关法律、细则的明确出台,片方在用人方面也会慎重许多,不称职的演艺人们可要小心了。
国务院应当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制定电影及其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
这应该是让所有电影人自豪的一点,国家层面正式承认电影产业在新时代的重要地位,电影产业成为拉动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
2003年《电影产业促进法》起草的时候,全国电影总票房在10亿左右,2016年《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的时候,网络电影市场规模也在10亿左右。相比院线电影,网络电影起步晚,规模小,但是发展速度确实不容小觑,爱奇艺高级副总裁杨向华预测,2017年网络电影市场规模将达到30亿。在《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后,电影产业受到更多的重视和鼓励,网络电影在新环境下必将成为院线电影的重要补充。
另外,在《电影产业促进法》中还多次提到“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将在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用汇等多方面全方位扶持电影产业。不知各位电影片方是否有一种从“小作坊”工人瞬间化身为央企正式员工的感觉?国家承诺给予货真价实的帮助和扶持,我们或许即将见证中国电影发展最顺畅、最迅速的阶段。
国家支持建立电影评价体系,鼓励开展电影评论。
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电影产业促进法》也将“建立电影评价体系”提升到了法律高度,可见对其重视。不过,想起刚过去不久的“恶评伤害电影产业”事件,这一体系的建立却仍然是任重而道远。另外,在《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之前,中国电影评论学会与电影频道《今日影评》栏目已经举办了多场研讨会,探讨影评人的自律问题。同时,中国电影评论学会网络影视评论委员会也正式成立,公布了《网络影评人七大公约》,可以算是对《电影产业促进法》的一个补充。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穿越者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