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冯某田,男,安森公司实际控制人。2024年3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深泽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李某生,男,德奥公司生产车间主任,具体负责安森公司VOCs治理设施改造工程现场管理。2024年3月1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深泽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王某宗,男,安森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环保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2.马某青,女,安森公司安环科长,未认真履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3.杨某,男,德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深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责任人员(2人)
(1)郝某,男,中共党员,深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监管局局长,负责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安全检查、监督等工作。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康某龙,男,中共党员,深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建设管理局局长,分管园区的综合监管局等工作。未有效督促综合监管局对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深泽县应急管理局责任人员(2人)
(1)彭某虎,男,中共党员,深泽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管理股危化行业领域负责人,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现场检查不深入、不细致,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张某卫,男,中共党员,深泽应急管理局副科级干部,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未有效督促安全生产管理股(危化领域)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3.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深泽分局责任人员(2人)
(1)张某强,男,中共党员,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深泽分局园区执法组长,负责组织开展园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等工作。对企业未停产而进行环保设施的改造的违法行为失察失管。未有效督促安森公司落实国家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马某勋,男,中共党员,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深泽分局党组成员,负责生态环境执法,分管机动中队、7个执法组等工作。未有效督促生态环境局深泽分局园区执法组对安森公司落实国家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的深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深泽县应急管理局、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深泽分局6名相关责任人员,建议深泽县纪委监委追责问责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事故有关责任单位
(1)石家庄安森化工有限公司
石家庄安森化工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改造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相关职责人员未将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进行安全检查,管理人员未到现场实施有效管理,未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河北德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德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施工资质承担环保设施改造项目施工,未与安森公司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施工前未制定施工方案,未进行安全检查,未办理动火作业证进行切割、焊接等作业,作业人员无证进行焊接特殊作业,施工管理人员未对动火作业进行有效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1)冯某田,男,安森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王某宗,男,安森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环保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马某青,女,安森公司安环科长,未认真履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杨某,男,德奥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