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网络药品销售相关活动做出明确规定。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官网、央广网、健康报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药品销售者应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网络药品销售。
网络药品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保证业务开展要求;
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建立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
建立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当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且网络药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范围。
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生产、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等。
此外,
当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时,还应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
应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同时,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留存应当完整,并保存5年以上。
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不仅需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网上支付、配送管理等交易服务功能;为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服务的平台还应当具备在
线药学服务功能、消费者评价等功能;有药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两名以上执业药师承担药品质量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