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领域的反腐行动一直没有停歇且看起来愈演愈烈,而具体到证监会系统以及衍生的扯不断的投行系统也是因为各种腐败问题抓了一波人又一波人,感觉根本抓不完。
2.对于证监会系统来说,腐败除了最好理解的收钱收东西之外,还有很重要的一个就是违法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常规操作就是在企业上市之前零对价或者很低的价格获得股份,然后上市成功之后就可以套现一大笔财富。
3.对于证监会的各级领导来说,不论大小要想获得这样的收益不要太简单,毕竟企业能否上市、能否顺利上市、能否尽快上市,很多时候真的是领导一句话的事情。对于发行人和公司老板来说,企业成功上市几十亿几百亿到手,给领导分一点也不过九牛一毛,能得到一个上市的顺利承诺,也是开心的很。
4.这种证监会系统人员违规入入股的情形在实践中不能说普遍只能说那是相当普遍,以至于现在证监会系统人员入股核查是IPO的前置必备事项。并且根据实践监管经验,目前对于证监会系统人员入股对IPO的判断几乎是“零容忍”的。不论入股多少金额多少比例,就算是历史上存在现在清理了,或许都影响IPO。
5.对于投行人员来说,毕竟是一个IPO项目组的带头人、方案的制定人,甚至是项目进程的把控者,因而如果是券商或者投行的领导有一定的权限,那么要想获得低价违规入股的机会也是很大的可能的。
虽然他们没有证监会系统审核权限那样的呼风唤雨,他们在自己的范围内同样可以给出企业的承诺:别人不给报的项目我给报,我亲自抓项目的进度优先申报,集中公司资源保驾护航,质控内核绝对也是没有意见等等。
也就是基于这样的逻辑,券商领导、投行负责人、团队负责人,甚至就是资深的保代都有机会入股。别说投行,有些资源广背景好的,尤其是做过发审委员的律师和会计师,同样也有机会比如刚刚因为受贿金额巨大被判了10多年的律师合伙人。这么说,在企业上市领域,只要你有一点权力,那么都可以随时变现,就算有时候这权力和能力都是假的都是虚幻的。
6.投行领域违规入股,可能没有那么普遍,但是也不是什么稀罕的事情,只是有的被发现了,更多的没有被发现成功上岸。有的成功了套现了没事了,有的则东窗事发都承担了刑责,罪名要不是受贿罪要不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当然,这种承担刑事责任的都是通过违规持股获利巨大的且影响很大的,都是企业上市成功的。
7.今天我们分析的案例,里面的主人公一共四位,三位中泰证券的一位民生证券,也都是因为违规入股拟上市公司而被处罚,背后的逻辑和情形跟我们刚刚分析的很像,最大不同只是没有获利。当然,这些人也幸亏没有获利,不然就不是罚款那么简单了,甚至券商离职之后还可以回控股股东那里继续担任高管,那肯定要踩缝纫机了。
8.这个案例被处罚的四个人员基本情况其实有很多人已经做了总结,基本上很详细,这里小兵再简单给大家总结一下:
①毕玉国,历任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财务科科长、财务处成本科科长,日照钢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齐鲁证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齐鲁证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中泰证券总经理、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副董事长、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常委、董事、副董事长;因为违规持股而离职,倒也没有太多影响,目前担任华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②钟建春为中泰证券董事总经理。
③张玉林,保荐代表人,现任中泰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新兴产业部总监。曾负责、参与了英力特(000635)、郑州新开普(300248)、奥联电子(300585)等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公开发行、再融资等项目。
④尚文彦,原为民生证券副总裁、执委,主要分管债权融资事业部,今年6月底,民生证券发布公告,尚文彦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执行委员会委员,不再分管债权融资事业部。
9.证券法明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违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过惩罚措施好像也一般!
《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构成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8年7月25日,证券从业人员毕玉国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毕玉国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2018年8月,毕玉国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2023年12月,毕玉国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
2018年8月14日,证券从业人员钟建春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钟建春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2018年9月16日,证券从业人员张玉林向钟建春转账。2018年9月20日,钟建春、张玉林出资金额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钟建春与张玉林约定按照转账金额入股。2024年3月,钟建春、张玉林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2020年4月,证券从业人员尚文彦与他人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向尚文彦转让某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尚文彦通过他人将资金转账至指定银行账户。2024年1月,尚文彦收回上述款项,没有违法所得。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对尚文彦处以125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