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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协修订《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限制通道类业务,控制嵌套产品风险(附新旧对比稿)

金融监管研究院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9-02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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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 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专栏作者胡菊芳。欢迎个人转发。未经授权,其他媒体、微信公众号和网站不得转载。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解读(修订稿与试行新旧对比)

 

近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就《《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修改稿)》(下文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一、修订背景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始于2014年12月,随着业务的稳步发展,《规则》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规则》对于业务登记门槛要求相对较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目前业务良莠不齐、两极分化的情形。二是从近两年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其他相关法规来看,《规则》中部分条款过于原则,有待调整。三是《规则》仅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登记及人员备案做了明确,缺乏对于期货公司转换业务开展方式(期货公司直接开展资管业务与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业务之间转换)、暂停业务、撤销登记等要求。 因此,《规则》存在修订的必要性。


二、修订思路

一是引导期货公司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质,督促期货公司积极主动承担管理人职责,规范、限制由委托人或者投资顾问担当主要管理角色的通道类业务;

二是控制嵌套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产品风险。要求管理人了解所投产品底层资产的风险状况并进行评估,将产品匹配给风险承受能力相当的投资者;

三是加强合规内控的总体要求,强化公司及管理层的内控管理职责。

此外,在充分评估市场影响的前提下,修订后的《规则》适度提升了业务门槛要求,并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和日常自律管理的要求,对资金募集、结构化产品、外聘投顾、资金池、投资者适当性、期货公司转换业务开展方式备案流程、日常数据报送等条款内容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完善。


三、修订内容

由原来的五十三条增加为六十条,章节为六章不变,分别是总则、登记备案、业务规范、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自律管理、附则,各章节条款均有改动。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修订稿与试行新旧对比)

 

第一章  总则

【新增立法依据】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客户资产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  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注】根据实际将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系统的名称更正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

第六条  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条  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有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资金实力、抗风险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业务人员、营业场所和基础设施,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

(一)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注】《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中为“申请登记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提升业务门槛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

【注】《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中为“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提升业务门槛

(四)近1年期货公司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新增】(五)应配备管理负责人、销售、研发、投资、交易、风控、系统、运营、合规等业务人员,并建立完善的备岗机制。上述人员均应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注】细化资产管理业务人员配备的要求,由原来的“5名业务人员,不做岗位设置要求”调整为“至少配备管理负责人、销售、研发、投资、交易、风控、系统、运营、合规等业务人员,并建立完善的备岗机制”,以确保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具有较为充足的运营管理及内控准备。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运营能力;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依据2014年修订的《期货公司监管管理办法》第13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应当依法登记备案。”标志着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已经取消行政许可,改为登记备案制,属于事后备案管理。为避免认定为变相行政许可,在此次修改中特调整相应条款的表述,将“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修改为“期货公司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有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资金实力、抗风险能力;应当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业务人员、营业场所和基础设施,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至少具备以下条件...”(第8条)。删除“期货公司不符合第八条的条件,或者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协会不予登记”的表述。(第14条)

第九条  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申报表;

(二)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

(五)期货公司最近1年的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六)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七)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新增】(八)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内控制度文本;

【注】加强内控管理的要求

(九)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期货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持股比例应当持续不低于50%(不含本数)。期货公司进行登记时,除应提交第九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注】明确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持续不低于50%(不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当于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一)自律承诺书;

(二)资产管理子公司信息登记表;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与其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新增】第十三条  已完成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的期货公司撤销资产管理部、成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子公司终止资产管理业务、由其母公司设立资产管理部开展业务的,应当由期货公司向协会重新登记,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换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形式的申请;

(二)正在运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及过渡方案。        

过渡方案应包括存续产品的后续运营方案、与现有客户的沟通协商情况、风险事项说明等基本内容,保障客户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注】新增期货公司转换业务开展方式的备案流程要求

第十四条  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登记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或资产管理子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登记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期货公司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或者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协会不予登记。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投资经理等工作人员应当报协会备案。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投资经理等工作人员,应当报协会备案。

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参照适用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发生变更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至少指定一名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或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发生以下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形时,协会可以要求期货公司暂停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一)期货公司净资本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低于B类B级;

(三)期货公司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规定和要求;

(四)其他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为影响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正常开展、需暂停新业务的情形。

【注】明确期货公司暂停业务及撤销登记的情形。当期货公司净资本、分类监管评级或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相关要求时,显示期货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降低,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潜在风险,因此协会可以暂停其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新增】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发生以下情形时,协会可以撤销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登记

(一)期货公司申请撤销资产管理业务登记;

(二)新登记业务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自登记资产管理业务之日起,一年未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三)已经登记业务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至规则生效之日尚未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四)其他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为需撤销登记的情形。

【注】当期货公司申请撤销登记,或者登记后较长一段时间未开展业务的,协会可撤销其业务登记。

【新增】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因本规则第十七条暂停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的,待符合相关要求时可向协会申请恢复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因本规则第十八条撤销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的,可按照本规则的要求重新向协会申请业务登记

【注】期货公司可申请恢复业务及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募集资金,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办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客户分配收益;

(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有关信息;

(六)以资产管理人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资产管理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注】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条款的表述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交由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托管。资产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职责。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提示托管机构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查询资产管理计划的期货交易结算结果。

【注】进一步明确托管人资质、职责、回避情形等要求

【新增】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可以将资产管理业务中资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内容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办理。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审慎选择第三方机构合作,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第三方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期货公司或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注】明确管理人与第三方外包服务机构合作时应履行的职责,强调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新增】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第三方机构的遴选、管理及利益冲突防范等机制,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等做尽职调查;

(二)签订投资顾问委托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范围和方式;

(三)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材料中明确披露投资顾问机构相关信息、职责权限、潜在风险等;

(四)对投资顾问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合规监控和风险监测,发现第三方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注】明确管理人对外聘投资顾问的尽职调查、持续监督等职责

【新增】第二十五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提升主动管理能力、不得让渡管理权限,不得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委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期货公司或子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的;

(二)外聘投资顾问的资产管理计划中,投资顾问提出投资建议或投资指令后直接予以执行,未经过期货公司或子公司风险管控机制审核确认的;

(三)其他期货公司或子公司仅作为名义上的管理人,未实际履行管理人职责、未对受托资产进行谨慎勤勉管理的情形。

【注】鼓励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提升主动管理能力,限制通道业务,不得让渡管理权限

【新增】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控制投资风险,避免风险过度集中,做好流动性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确保所投产品的投资范围未超过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投资范围要求,不得通过嵌套多层资产管理计划规避本规则的投向要求

(二)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了解所投产品底层投资标的情况并进行风险评估,向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销售,并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揭示及持续信息披露

(三)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合理选择所投产品,且根据所投产品的存续期限,合理确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期限,使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期限与所投产品的存续期限相匹配。

【注】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相对较窄,部分期货公司存在通过嵌套其他机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向限制,投资股权、债权等非标资产的情形。嵌套投资非标资产,期货公司不但面临着法律合规风险,而且还因为对于非标资产风险状况的识别能力欠缺、尽职调查不充分等原因,面临着较大的兑付风险。因此,《规则》加强嵌套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的风险控制。

【新增】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自行销售或者委托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代为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注】进一步明确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主体资质要求

【新增】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和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在推介、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结构、杠杆水平、资金投向、费用安排、收益分配、投资风险、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其他重要信息,应当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违规销售行为。

【注】完善产品销售相关要求,明确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违规销售行为。

【新增】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推介、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

【注】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了解

【新增】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说明和揭示有关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和合同条款,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注】完善合同签署过程中风险提示的要求

【新增】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当事人权利义务、募集销售、风险级别及适用人群、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投资经理、收益分配、承担的费用、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计划份额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估值和会计核算、风险揭示、合同变更或终止的事由及程序等内容。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相应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以及其他合理费用费率,也可以约定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新增】第三十四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当遵循所有委托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产品设计和运作应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注】明确结构化产品的相关要求。

【新增】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并应定期向客户充分披露投资组合情况。

【注】调整表述,明确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专门用于投资管理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以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流动性等因素,审慎确定申购赎回开放期。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次数、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开放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十九条  客户可以按照规定通过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新增】资产管理人应当为资产委托人办理份额转让的有关手续,并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身份以及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进行审查。

【注】明确产品份额转让应对受让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第四十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如实向客户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资产管理计划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客户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披露的信息。

【新增】第四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需要变更、展期或终止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尊重客户的自愿选择,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安排合同变更、托管、撤销账户、费用结清、剩余委托资产分配等相关事宜。

【注】新增资管计划变更、展期、终止的规范条款

 

第四章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新增】第四十二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合规风控监测机制,明确内部投资管理流程,完善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杜绝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新增】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合规负责人或子公司总经理及合规负责人对建立和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注】强化公司及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合理性以及成本效益原则,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效控制各类业务风险,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新增】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设立部门或者子公司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其净资本应当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规定和要求。

【新增】第四十六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风险预警机制,由独立的监督检查部门或风险控制部门监控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评价

【新增】第四十七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资管业务人员配置应当做到岗位齐备,关键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制各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能力,各岗位之间做到相互分离、互相制衡与监督。

期货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资产管理部或子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但是岗位设置和人员安排应遵守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隔离要求,资产管理部门和子公司及所有业务人员应当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加强合规内控的总体要求,强化公司及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自身人员配备、投资研究能力、客户服务水平、技术系统建设、风险管理能力、内部监控水平等因素,稳健审慎地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客户适当性、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覆盖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宣传推介、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信息技术、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

第五十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的遴选机制,关注销售机构的资质条件、内部控制、营销人员、技术设施以及诚信状况,审慎选择销售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新增】第五十一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制度,对客户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分级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销售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销售适当性最终责任由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和销售机构在销售合同中约定。

【注】要求公司依据新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管理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其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理由等)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将其管理的委托财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关联方自有资金参与其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50%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对上述资产账户进行监控。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参与本公司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关联方认购其设立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对相关资产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协会报告。

【新增】第五十五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业务、场地等方面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或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同一人不得兼任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经理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必须相互独立,并配备专职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上述岗位人员的电脑需为专人使用的保密电脑,未经公司审批流程不得交给他人使用。

【注】加强合规内控的要求,要求投资经理、交易、风控这几个岗位专人专岗、不得兼任,同时上述人员电脑需为保密电脑。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关注流动性风险,并结合市场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建立健全考核及问责机制。

对于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客户充分披露有关信息,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合规培训和职业操守培训,规范员工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

【新增】第五十八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机制,依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奖金递延发放机制,防止片面追求项目数量及管理规模而忽视风险的短期激励行为。对于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玩忽职守行为,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注】进一步明确应建立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第五十九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日常风险监测、监控机制,对资产管理账户日常交易情况进行风险识别、监测,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第六十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为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资产管理计划设立、销售、运作、终止全过程的重要信息留痕,妥善保存备查。

第六十一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合规部门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第六十二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制度,对危机处理的原则、危机处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各种危机处理方案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六十三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规定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的数据信息。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报送非期货类投资账户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每月结束后通过期货公司监管综合信息系统(FISS系统)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表。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及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向协会报告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基本情况、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风险信息、违规信息等。

 

【注】为减轻公司定期报送负担,避免数据重复报送,删除公司每月“向协会”报送数据报表的要求,公司仅通过FISS系统每月向证监局报送资管月度数据即可;同时,进一步明确季报和年报需要报送的内容,以解决目前各公司报送内容五花八门、协会难以进行统计分析的问题。

第六十五条  发生对资产管理计划有重大影响或对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或子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事件事件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界定重大影响范畴】

第六十六条  协会对期货公司或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违反本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的,协会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约见高管谈话、训诫、公开谴责、暂停业务、撤销登记、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训诫、公开谴责、暂停从业资格、撤销从业资格并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等。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

【新增】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第八条第(五)款所称“业务人员”,是指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开发、管理运作、合规风控、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各个业务环节的所有人员,不参与资产管理业务任何环节、仅从事行政辅助类工作的人员不属于“业务人员”。【明确业务人员界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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