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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

汪本良注册会计师  · 公众号  · 财务  · 2018-07-04 11:3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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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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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现就企业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以下简称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 ,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 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 独立交易原则 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三、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

(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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