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录像显示,超市销售人员一手拿着三张购物卡,一手拿着手机对张先生的手机微信付款码扫码,扫码后把购物卡给了张先生,张先生的微信界面下半边出现了新的界面,视频显示不出该界面中的清晰内容,张先生随即退出该界面,与销售人员添加微信后离开柜台。
从现场监控可以看出,销售人员扫码后,张先生的微信界面下方跳出了新的界面,该界面遮挡住了下方原有的二维码,界面上方仍为条形码。虽然监控视频中看不清楚该界面上的文字,但结合生活常识可明显推断跳出的界面应为支付密码界面,而张先生此时手中已拿着超市工作人员给付的购物卡,其在看到该界面后随即退出,足以证明张先生具有不支付密码而占有购物卡的主观故意。
从社会一般公众从事市场交易的认知程度判断,在销售人员扫码扣款时即使跳出的是空白界面而非支付密码界面,张先生也应及时提醒销售人员未能输入密码,而不应径行拿走购物卡,何况张先生自称其多年来一直购买购物卡,其未输入密码即拿走购物卡的行为无法用忘记付款或销售人员存在过失来解释。故张先生已经构成诈骗超市购物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张先生违法行为的定性并无不当,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