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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 第152期】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是如何产生的?有哪些特点

一起学私募  · 公众号  ·  · 2019-01-17 17:54

正文


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主体是依法接受不良资产债权人的委托,代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是向债务人催收逾期贷款,属于法律服务的范畴。那么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是如何产生的?有哪些特点呢?跟债卫士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产生

1、历史背景

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即非诉讼贷款追讨,是指采用非诉讼协商的方法收回到期贷款。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后,随着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及改革开放历史大幕的拉开,我国的经济主体在经营方式方式上产生了重大变化,采取了赊销等多种销售手段,与销售手段多样化伴随而来的是不能偿还到期货款。那个时期律师提供经济法律服务的重点也是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拖欠货款的诉讼和非诉讼货款催收。1998年以后随着不良资产这一概念的提出,非诉讼催收欠款的内涵中增加了不良资产的非诉讼催收。所谓不良资产是指金融不良资产,即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不能按照贷款时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包括逾期贷款(到期未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两年以上逾期的贷款)、呆账贷款(应核销的贷款)。

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是律师接受不良资产债权人的委托通过非诉讼的方法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金融不良资产总量在1.43万亿以上,巨大的不良资产存量为进行不良资产催收业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法律环境

1979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七部法律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依法治国的时代,《人民法院组织法》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债务纠纷提供了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调解解决民事纠纷这一中国传统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方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将调解原则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的目的是尊重历史传统、化解民间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调解原则包括诉讼中的庭外和解和法官主持下的庭内调解,律师为了顺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需要,在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后的第一项工作就是找对方当事人协商进行调解,诉前调解作为律师处理案件的定势被长期采用。

其后多种欠款催收主体进入欠款催收的法律服务市场,出现了鱼目混珠的混乱局面。现在的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法律服务市场在催收主体上取缔了法律服务公司和讨账公司,形成了主要由律师为主体的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是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的非诉讼催收,是律师的法律服务市场。

二、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作用

1、通过非诉讼催收回贷款;

2、通过走访和调查掌握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和财产信息,判断该债权的优劣,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不良资产解决方案。

三、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主体

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主体是依法接受不良资产债权人的委托,代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是向债务人催收逾期贷款,属于法律服务的范畴,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依法取得法律服务行政许可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才能从事此类业务,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取得法律服务行政许可的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及其他取得非诉讼不良资产催收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是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主体。其他未取得法律服务行政许可或者不良资产催收行政许可的机构和组织及其个人不能从事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业务。

四、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法律依据

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法律依据,是指从事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主体进行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权利来源。律师进行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权利来源包括三个方面:

(一)《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有关民事权利委托代理的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上述规定是律师进行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委托代理的法律依据。

(二)《律师法》和其他法规中关于法律服务主体的规定。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律师法》赋予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和不良资产处置的权利。

(三)债权人委托并受权对不良资产采取催收措施。 债权人委托法律服务机构和其他合法机构并受权进行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是不良资产催收主体从事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权利的基础。委托受权是从事某一特定的不良资产催收的直接权利来源,如果没有受权委托就不能对具体的不良资产进行非诉讼催收。

综上所述,非诉讼不良资产催收主体的权利来源包括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民事权利委托受权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主体资格方面的法律规定。

五、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债权的特点

债是指特定人间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具有请求的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负有满足请求的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我国债的关系可依国家法规、行政命令、公民和法人的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而产生;也可因国家法规、行政命令、清偿、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混同、提存等而消灭。 采用催告、协商等非诉讼手段实现债务人清偿债务以达到消灭债务目的,称之为非诉讼催收。

作为非诉讼催收的不良资产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其数额确定,其他数额不确定的债务不适合非诉讼催收只能非诉讼调解。借贷合同之债的特点是贷款人一般已经对贷款的具体数额签署了书面文件,对贷款的数额没有异议,只是没有及时归还贷款。合同之债以外的其他债务因当事人双方对债务的数额存在异议即债的数额不确定,对数额不确定的债不存在偿还问题,所以不能采用非诉讼催收的方法进行催收。

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对象是债务人。债务人的亲属和债务担保人原则上不是非诉讼催收的对象,但是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共同债务人除外,其他的亲属没有法律上的还债义务,除非其自己愿意替亲属还债,否则任何人无权要求其替债务人归还债务。担保人可以成为偿还债务的主体,但应该通过法律程序确定其还债责任,没有经过法律程序,担保人可以拒绝替被担保人偿还债务,但担保人承诺不经过法律程序可以替被担保人还债的除外。

六、不良资产非诉讼催收的理论依据

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通过亲戚朋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斡旋营造相对理性的氛围,在相对友好的气氛下解决债务纠纷。将协商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引入具体的不良资产处置中就是运用非诉讼催收的方法收回贷款,是律师提供的一项非诉讼法律服务。

律师采用非诉讼催收的方法清收贷款的理论依据源自“先礼后兵”的处事哲学,即先按通常的礼节同对方交涉,如果行不通时再使用其他强硬手段。具体来说就是采用礼貌的方法在同贷款方交涉时依靠道德规范对不道德行为的惩戒作用、个体在群体中良好行为的认同感和不良行为的鄙视感;法律惩罚违约行为和不诚信行为(惩罚结果)的震慑作用,不诚信个体被社会鄙视的内心不安及增加诚信度个体得到的较高信誉的心里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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