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
各级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
,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所以,入库案例的权威性不容置疑。
其中劳动争议类中,有2个就跨2008年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的支付义务予以说明。
1. 参考案例:杨某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笔者注:跨2008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起算包括2008年之前的时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渝二中法民提字第00009号 / 再审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经成立并存续至实施后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实际用工之日(入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不应对该法实施前后的赔偿金进行分段计算。
笔者补充: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有相关规定明确需支付的,无需支付,而赔偿金的情形下,则需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年限一并计算,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赔偿金不一定的经济补偿的2倍。
2. 参考案例:唐某诉重庆某工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笔者注:劳动关系跨2008年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法91条主张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7.15 / (2020)渝民再92号 / 再审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只要当时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除非劳动者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支付自入职之日起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止的经济补偿金。
特别说明:笔者备注内容为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