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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告:重点查处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监沙龙  · 公众号  ·  · 2018-05-18 07:00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

〔2018年第4号〕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促进《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18年5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此次执法行动, 重点围绕网络交易、农村市场、医药、教育等行业和领域 ,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以及涉网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重点查处市场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产权保护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重点领域: 加强对行业龙头企业、驰名商标、有影响的字号、科技密集型企业商业秘密等的保护。聚焦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大集”等地区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行为,重点商品为日用品、百货用品、酒类商品等。

重点行为: 擅自与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行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行为;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重点查处医药、教育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等规定。

重点领域: 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教育、公用企事业单位等涉及面广、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

重点行为: 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三、重点查处互联网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

重点领域: 互联网领域“刷单炒信”、虚假的商品或经营者荣誉评比、直销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保健品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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