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梧桐小编
首先祝朋友们鸡年大吉!万事如意!谢谢您对梧桐树下的关注,期待新的一年我们仍然一起前行!
1月2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注销北京天和融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天和融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等有关情况的公告》,天和融汇、天和融旺因申报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这两家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两家律所:北京盈科律所、北京中闻律所被基金业协会移送证监会进一步查处,并在调查期间停止接受上述两律所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还把北京中伦律所、北京金杜律所的专项核查报告作为附件,核查报告详细列举了两家公司、两律所虚假披露信息的事实和依据。基金业协会用律师查律师的这一招确实厉害,不得不佩服!
有意思的是,天和融汇实际控制人邹飞儒、天和融旺法定代表人徐海策登记的学历信息经核查均为造假。
一、中伦律所关于天和融汇的违规核查
(一)天和融汇的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情形主要如下:
1、天和融汇未在协会要求填报的“机构分支机构”项中填报其分支机构信息。而据核查,截至2016年5月4日,该公司有15家分公司。
2、天和融汇未在协会要求填报的“机构关联方”项中填报其关联方信息。而据核查,截至2016年5月4日,该公司存在16家子公司及6家其他关联方
3、天和融汇未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其全部的股东。
4、天和融汇在协会登记的其实际控制人邹飞儒的学历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协会登记的《实际控制人基本信息表(适用于自然人)》和天和融汇出具的书面学历证明显示,天和融汇的实际控制人为邹飞儒,1987年6月24日出生,系山东大学2006级金融管理专业本科毕业,在校时间为2006年9月至2009年6月,截至2006年5月4日,其学历证书已丢失,未能提供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中伦律师于2016年12月22日实地走访了山东大学,向山东大学档案借阅室工作人员核实邹飞儒上述学历信息的真实性,山东大学2009届或2010届的所有本科、研究生、专科、成人教育的毕业生里,均没有“邹飞儒“此人。
5、天和融汇在协会登记的信息中将泰通兴业列为其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情况不符。2015年9月,泰通兴业已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邹飞儒等9名自然人。该等转让后,泰通兴业已不再持有天和融汇的股权,亦不再是天和融汇的实际控制人。
6、高级管理人员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7、天和融汇向协会登记的信息中未如实披露其最近三年涉及的诉讼或仲裁情况。
(二)天和融汇的业务开展不合规情况如下:
1、天和融汇未履行对投资者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程序。
2、天和融汇向非合格投资者推介、销售基金产品。
3、销售的部分基金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4、承诺保本保息。
(三)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如下:
1、 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天和融汇发行基金产品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法律意见书披露,截至2016年5月4日,天和融汇仅发行过一款基金产品。实际上该公司还发行过曾向协会备案但未通过审核的两款基金产品、未按照《基金管理办法》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备案但已发行的的6款基金产品。
2、 法律意见书披露,未发现天和融汇与公司股东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但实际上存在关联交易。
3、 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天和融汇子公司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披露的其他关联方不全。
4、 法律意见书披露,截至2015年12月31日,天和融汇的实收资本为1亿元,该出资持续充实,能够满足天和融汇展业所需。经律师核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部出资1亿元中实质上已有99591042.15元被邹飞儒等9名股东抽出,其实有资本无法满足或维持其日常机构及业务的正常运转所需。
5、 法律意见书关于天和融汇能够执行其所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与事实不符。
6、 法律意见书关于天和融汇最近三年涉及诉讼和仲裁情况的披露与事实不符。
7、 法律意见书关于天和融汇提交给基金业协会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与事实不符。
二、金杜律所关于天和融旺违规的核查
(一) 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相关信息与事实不符情况如下:
1、 公司未依法及时变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登记信息。
2、 公司的股权结构披露不真实。
3、 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关联方住处披露不真实。
4、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学历信息披露不真实。
根据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策最高学历为本科,毕业院校为北京工商管理学院。但根据核查,徐海策的学历为大专,毕业院校为吉林大学,专业为法律事务专业网络教育。
5、 某份《基金募集说明书》存在问题。
(二)公司业务开展不合规情况
1、公司的办公场所不独立。
2、公司官方网站披露的信息不真实。
(三)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信息与事实存在不符
1、公司历史沿革存在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2、公司的股权结构披露不真实。
3、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不真实。
4、公司的关联方披露不完整。
5、公司的经营异常信息披露不真实。
法律意见书披露,公司成立以来不存在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的情况。但根据查询,公司曾于2015年7月23日被北京工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后于2015年10月14日被北京工商局移除该经营异常信息。
6、 公司发行私募基金产品的披露不真实。
7、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学历信息披露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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