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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治理模式中的聚合与复合

政治学人  · 公众号  · 政治  · 2017-03-30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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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人介绍

 

佟德志,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天津师范大学政治文化与政治文明建设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小溪,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研究生。

       以网络为代表的信息通信技术日新月异,突飞猛进,成为改变人们行为的重要力量。受此影响,人们的行为正在发生着重大变化,并且正在深刻地影响着国家治理的体系与机制。信息通信技术的运用使公民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沟通能力,形成了基于个体偏好组织起来的聚合体,并且向网络社群、组织、企业、团体,甚至是更大范围的民族国家、全球治理结构延伸,形成了基于领域交叠构造形成的复合体系与机制。本文即是针对网络环境下的个体与组织的行为进行研究,试图理解网络治理模式中的聚合与复合现象。

一、网络个体的聚合体系与机制

       网络治理模式高度扁平化容易形成个体影响的分散化。在网络空间当中,公民身份表现为一种技术关系,与政府之间构成了“用户—服务器”(user/client)的模式。在这一模式的支持下,网络空间的政府治理会形成“一对多”的扁平模式。在这种扁平的治理模式下,政府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接受公民提出的要求,公民也能直接、有效地同政府管理部门进行沟通。这种治理模式体现出高度的个性化,但也面临着高度分散化的风险。在这种高度扁平化的状态中,公民可能会越过中间的组织化的形态,直接与政府沟通。这种直接沟通因为公民个体太过分散,容易导致其影响力式微。

  然而,人们看到的实际情况是,这种分散化并没有形成。与之相反,网络治理当中的个体行为出现了聚合化的趋势:基于信息通信技术,公民个体形成了越来越多的以网络社群为基本活动单位的聚合体。以网络为主要形式的信息通信技术为公民间的合作互助提供了可能,普通公民在小范围的社会关系中(如亲人、朋友、熟人)产生聚合趋势,以不同的特征为基础与其他个体聚合在一起,形成了不同形式、不同规则、不同规模的网络聚合体。因为这种聚合以个体为基本单位,我们称之为网络个体的聚合。在网络上,论坛、贴吧、博客群、微信群等非常活跃,成为网络个体聚合的主要形式。这种新兴的聚合体不仅将那些有着相同爱好、兴趣的人们聚合在一起,而且还将那些有着特定利益的人聚合在一起,逐渐在公共事务管理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在业主谈判、维权、群体性事件当中起到直接而有效的作用,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

  不仅如此,信息通讯技术的广泛运用还会对已经存在的社会组织进行再聚合,从而在中观层面形成一种更加复杂的“再聚合”效应。这种再聚合会扩大利益相关群体的规模,借助团体在治理过程中的力量发挥作用,从而逐级实现个体、团体的诉求和利益。再聚合的过程整合了原有的公民社会组织,既可以改造原有组织的结构与功能,更多的时候也会与原有的社会组织进行互补,在极端的情况下,这种再聚合可能会替换原有的公民社会组织。这种再聚合形成的网络社群与个体聚合形成的微信群较大的差别在于,其规模和影响更大,聚合动因更加丰富,起到聚合作用的、最显著的动因被着重强调,更加凸显了其凝聚效果和作用力度。

 (一)网络个体的聚合体系

  网络社群是个体聚合的基本方式和载体。网络治理以互联网工具为载体,将个体活动领域拓展到虚拟空间,为治理活动赋予了新形式。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可以支持公民参与公共活动,加强社区建设,建立民主关系,拓宽公共生活的边界。在网络治理环境中,网络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工具,普通公民可以运用互联网进行迅速的聚合或离散行为。基于互联网建立的虚拟世界,是与现实社会相对应的活动领域,网络成为两种管理的关键分割点。在网络世界中,公民以网络为媒介进入公共领域,从而成为网络世界中的公民,在不同于现实的虚拟领域进行各项活动。

  通过网络聚合的方式,个体形成网络社群或虚拟社群(virtual community),以微信、脸书、推特、领英等社交媒体最为典型。网络社群的产生为公民提供了参与治理的新方式,加入社群、参与活动成为公民的普遍选择。这种组织的形成超越了政府与市场两种固有组织形态的限制,是一种更加自由、自主的组织形式,个体可以以各种身份自由地加入、参与和退出。根据参与聚合趋势的个体之间关系的亲疏,可以分别形成初级群体与次级群体。初级群体的形成是小范围社会关系聚合的成果,是个体在网络环境中依据已有的社会关系进行聚合,主要发生在小范围内的社会关系中,与现实中的亲人、朋友、同事等其他个体进行聚合,实现现实关系的网络化。这种聚合对现实关系改变较小,只是为现实关系添加了网络交流与互动的新形式。次级群体的形成则以一定的共同特征为基础,开始对彼此陌生的个体进行聚合。

    在信息通讯技术的推动下,个体的组合结构和能力得到前所未有的优化。网络治理与传统的运用信息通讯技术实现政府管理是不一样的,它推动政府治理的深层结构发生本质变化,直接带来了结构变化,例如以社交网络、网络社群、Web2.0技术和虚拟世界等为代表的新形式治理。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称之为网络治理。聚合形成的社群成为个体发挥自身影响的优先选择。网络治理活动中,单独个体的力量微乎其微。相比之下,有一定规模和组织的团体往往有着个体所不具备的力量优势,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和更高的关注度。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大规模的群体更容易受到政府的关注和重视,其意见和建议也更容易被认真考虑,并吸收到政策议程中。公民个体可能很难直接参与政府决策过程,因此,个体为扩大自身影响并有效发挥作用,依靠聚合趋势形成社群,以具备共同利益的利益集团形式在政府过程中发挥作用,将成为一种更高效的选择方式。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公民的参与意愿与能力会直接影响到网络治理中个体聚合的程度,也影响到网络治理的实际参与情况。以前人们担心,网络政府会故意缩小公民参与网络治理的空间。然而,实际的情景中,“即使网络政府的相关服务成功而到位,但确保公民能够高效运用这些服务,仍然是一项巨大的挑战”。当公民使用互联网、参与治理的意愿较低时,在无形中将自身排斥在网络治理领域之外。同时,拥有一定水平的人力资本是参与网络活动的基础。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底层民众可能更缺乏快速掌握新技术的条件和能力,即使能够接触到互联网,也未必能进行多样化的深度使用。同时,网络信息技术更新速度极快,如果缺乏迅速学习和适应的能力,就很难在信息社会中占据有利地位,更遑论参与网络治理。

  在个体聚合形成的网络空间当中,不同的个体在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是不一样的。网络空间的政治对话与现实中的情况一样,很容易被政治精英所主导,普通公民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不同的群体存在着互联网使用在意愿和能力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数字鸿沟(digital divide)。人力资本的缺乏使得草根阶层的个体更加远离了参与政治生活的可能。整体处于劣势位置的草根阶层在参与网络治理时,更有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信息和服务的可访问性面临很多尚未解决的问题。即使这些信息实现面向公众发布,也并不能确保其被普通个体接触到。经过层层传递和过滤,真正能够传达给底层民众的内容很少。另外,当互联网的作用被局限于帮助政府传递信息,而公民只能被动地获取信息时,公民作为网络治理主体的潜力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

 (二)网络个体的聚合机制

  网络个体的聚合体系包容了更多的主体进入网络治理体系,必然带来更为多样的聚合机制。众多参与者建立起数量众多、规则灵活、形态多变的网络化联系,使得具有相似诉求的个体可以组合起来形成具有统一诉求和集中力量的群体。治理需要应对新形势的变化,从传统的层级权力模式向一种多中心模式转变,新一代网络治理机制要求注重更多的交流与互通。

  个体偏好是网络个体聚合的基本动因,也是调节网络个体聚合的最根本机制。通常来讲,网络社群是由具有某些相同或相似特征的成员组成的次级群体。网络治理过程中引起个体聚合现象的诱因,主要是个体的价值观、兴趣、态度、需求、利益等因素,形成的是具有一定同质性的群体。网络社群的产生有利于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交流,并可以作为具有共同爱好者进行讨论相关事项的领域。同时,网络媒体表达的直接性及其颠覆能力,使激进者表达异议成为可能,并不仅仅局限于得到授权的公共领域,还拓展了核心区域的范围来增进民主,开放了“同意”与“不同意”两种选择,使公民具备不同意的权利,而不是只能被迫同意。

  网络聚合的准入机制使得虚拟社区的网络治理结构更加平民化。治理活动的平民化是网络治理区别于传统治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因为组织壁垒、信息沟通等原委,传统治理活动往往难以调动起基层民众的积极性。大部分团体组织在进行人员选择时,通常会进行一定的筛选,此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重要层面均处于劣势的草根阶层,在面临选择的时候同样容易遭遇差别对待;而已经掌握了各种前期资源的精英阶层更容易面临更多的选择。相比之下,网络社群的出现有效减少了组织间的壁垒,降低了准入门槛,简化了此类群体的加入程序,使草根民众也可以自由加入。同时,也因网络社群对其成员身份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和要求,草根阶层有机会与精英阶层进入同一平台进行对话。网络社群的动员和组织活动可以深入基层,直达草根阶层的普通民众,进一步加强了网络治理的整合力度。以往治理活动所难以影响的基层群体也可以在这一过程中被调动起来,动员规模的大幅扩大为网络社群提供了大量的个体基础。借助网络聚合所能实现的整合深度,是以往其他治理活动均达不到的效果。

  网络社群的组合机制有着较大的灵活性。一方面,因为这一机制的灵活性,其组合与解散均相对容易,群体中的个体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在不同的身份和群体之间进行灵活的转换。面临某一具体问题时,个体自由组合成网络社群,针对特定的问题进行灵活、及时、准确的回应;一旦问题解决,网络社群往往也随之解散,个体又可以根据自身的关注点和兴趣再次加入其他网络社群。另一方面,网络聚合这一灵活力量也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正是由于人们可以自主进行切换,因而对于社区的忠诚度和维持这一身份的责任感也十分有限,无法保持持久的影响力。随着某一议题关注度的下降,由此议题引发的基于某些特定共同特征聚合而成的网络社群也会逐渐丧失活力。网络社群所能维持的时间将直接影响到群体力量在政府议程中的发挥和对结果的影响,过于灵活的网络社群容易形成也同样容易解散,而一旦解散,其群体作用也将随之迅速消退。

  我们看到,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逐渐成为公民获取信息的主渠道,鼓励个体、群体参与治理,通过互动进行双向沟通,加强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联系。然而,我们也应看到网络聚合带来的双重影响,获取信息方式的变化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以聚合效应聚集在一起的公民可以参与众多的网络讨论,有一些确实起到了政治动员的作用,但是未必一定能影响到实际的政治生活。有一些网络讨论可以加强公民之间的联系;也有另一些讨论将一些群体进一步孤立,或者进一步深化了群体间不可逾越的差异。另外,公共事务的网络讨论也存在局限性。公共领域的特定讨论,要求交流、互惠以促进发展,以匿名方式在网络上表达意见,往往内容匮乏,影响较小。而且,网络讨论通常发生在现实生活中已有交集的人群之间,相当于只是在已有的联系上引入了一种新的网络形式,这使得治理活动依然局限于小部分群体之中。

 二、网络组织的复合体系与机制

       如果说网络治理个体的聚合还仅限于治理主体内部根据特殊偏好进行聚合,那么当网络治理的主体超出这种偏好共同体而进一步与不同偏好,甚至是不同机制的网络治理组织发生关系时,这就在更大的范围内构成了一个共同体。这一范围可以是一般的公民社会组织,也可以是民族国家,甚至可以是超出民族国家范围的全球治理体系。在信息通讯技术的作用下,在更大的范围内出现了治理组织的复合。与网络治理个体的聚合不同,网络治理组织之间的复合更为成熟,也更具深远的意义。网络治理中,个体的聚合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公民个体根据自身偏好加入到不同的网络社群当中,通过网络社群表达自身偏好,参与网络治理;而网络治理组织的复合则更加倾向于制度化,通常也更加稳定。

 (一)网络组织的复合体系

  传统的治理以国家为中心,现代国家治理则越来越突出社会的中心地位,这两种国家治理模式出现了一种复合化的趋势。国家中心路径强调了政府角色的突出作用,将治理视为执行,是在公共行政领域内的,是与政治相对的。例如福山将治理视为政府制定和执行规则并提供服务的能力。这一模式主要强调国家在治理过程中的权威地位,与其他行为主体相比较,起着主导、控制的作用,形成了一种纵向的管理结构。社会中心路径的治理结构呈现出横向的水平形态,公私部门各自的行动者具有同等地位,不存在严格的从属关系。在这种环境下,治理体系的准入条件较低,可进入性较强。在当代治理模式中,国家中心的治理模式仍然有着重要影响,但在复合体系的作用下,逐渐与社会中心模式更加紧密地复合在一起,并出现去中心化的趋势,体现为对不同类型事务进行多中心治理。

  当代网络治理越来越强调多中心的治理模式,这不仅是对传统与现代的融合,同时也反映了网络治理主体复合的基本趋势。我们看到,社会中心治理模式的兴起并没有否定国家的地位,而是试图在国家主导的治理模式中加入社会的元素。治理越来越表现为公共的与私人的、个人的与机构的、市场的与官僚的、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多种体系与机制的复合体。治理活动逐渐吸收私营部门、公民社会和国家共同参与,涉及到政府机构与公民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并通过社会元素行使权力、权威和影响力,制定有关公共生活和社会发展的政策。

  治理模式的兴起,本身就突出了治理组织的复合;在信息通信技术的作用下,这种治理组织的复合发挥了更大的作用。随着聚合团体的规模越来越大,作用越来越凸显,这种由公民社会聚合而成的超越了政府和市场两大领域的第三种组织形态得到了迅速发展,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既有组织共同作为治理活动主体发挥作用。这三种不同领域间的个体跨越界限形成团体,再由团体聚合进一步促进团体的专业程度与规模,直至每个领域内都存在具备一定规模并处于较成熟水平的组织。此时,政府、市场、公民社会这三大领域也同样发生复合,形成宏观层面上治理组织的复合,其复合规模最大,参与主体最多,产生影响也最深远。

  在信息通信技术的作用下,网络治理的复合效应发挥达到了一个更高的水平。比如,自主网络化结构(selforganizing networks)获得很大发展,这种组织的形成大多基于友谊或其他非正式责任凝聚而成的对等关系(peer-to-peer relationships),既不同于市场环境中买家和卖家之间的利益驱动关系,也不同于公共部门与民众之间的正式责任关系,为分散的个体提供了除政府与市场两种选择以外的,一种更加自由、自主的组织形式。在公民社会的重组过程中,互联网的聚合趋势对于促进这种网络化结构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互联网的作用下,公民社会在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都将发生重大变化。

 (二)网络组织的复合机制

  网络组织的体系复合只是网络组织复合的一个方面。当代治理理论不仅要求网络组织的体系复合,同时也存在着复杂的机制复合。在治理的复合体系与机制当中,存在一些共同的元素:(1)存在不同于政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2)治理的过程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社会管控规则,以及对这些规则进行解释和修改的协商过程;(3)存在从市场体系到官僚机制的多种形式的治理,并且在不同的环境下,有着各自的具体机制。事实上,只有参与网络治理的各个组织之间形成共同愿景,网络治理的目标才能更好地实现。这些组织包括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在内,具体体现为政府、公民、非政府组织、商业组织、社区和公民社会团体等。

    网络组织的复合体系需要复合的机制,领域的重叠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网络组织调节机制的复合。在没有发生复合的组织内部,有着鲜明的组织机制特性;在重叠的领域中,其领域内的主体则需要根据复合机制进行合作,协同治理。在这种治理模式下,通过政府、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三个领域的复合建构与协同联动,政府以外的其他行动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发挥自身的治理优势,参与到公共服务的提供过程中。不同的行动者之间可以进行自由合作,不同的组合也存在不同的特点和功能,多主体的联合行动还可以弥补单一主体的缺陷,从而达到更好的治理效果。

  雷因哈德·斯托依尔(Reinhard Steurer)将治理空间视为由政府、私营部门和公民社会三个领域重叠构造的维恩图。在这一复合结构当中,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主要领域和自身独特的治理机制:政府依靠硬性和软性调节;非政府组织主要运用民间规制(civil regulation);私营部门主要依据行业自调节(industry self-regulation)和企业自调节(firm self-regulation)。在政府、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发生交集的重叠领域,就会产生因组织复合而衍生出的复合治理机制。这三种组织的重叠领域分为四种:政府与公民社会重叠形成的公共联合管理(public comanagement)、公民社会与私营部门重叠形成的私人联合规制(private co-regulation)、政府与私营部门重叠形成的公共联合规制(public co-regulation)、以上三者的重叠形成的三重规制(tripartite co-regulation)。通过这一系列关键机制,我们很容易发现网络治理已经形成了一个纵横交错的复合网络。

  在这种以信息通信技术的运用为特征的复合治理结构当中,网络的作用是一把双刃剑。以信息通信技术为支撑的新媒体与网民一样,同样是网络空间的用户,也同样提供信息。但与之不同的是,媒体主要被商业活动所利用,为资产所有者服务,往往带有一定的目的,其提供信息的内容也大多代表一定的利益倾向。大众传媒所传播的内容,包括新闻和娱乐等内容在内,都极度强调以自身利益为基本导向。互联网使公民彼此之间的联系得以加强的同时,企业主导的大众传媒产业则主要将网络空间视为一种产品分配系统和舆论控制手段。媒体为网络环境中的活动增添了明显的利益导向,出于为自身盈利的目的组织各项活动并控制信息的讨论与传播。这种大规模的、带有明显私人目的性的活动,将会影响到网络用户的思维方式与行为选择。由媒体的利益导向引发的聚合活动同样受到利益的支配,很可能会为了某项具体利益进行有目的的聚合,并将个体、团体有意地引导向固定的方向。这一过程中,在治理活动中已掌握更多资源和具有更大权力的主体显现出明显的优势。以网络平台为基础的信息空间也将面临垄断问题,资源逐渐集聚于少数人手中,进而对网络环境的公平和开放程度都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样不利于治理活动民主化趋势的发展。

三、结论与讨论

       通过以上论证,我们看到,借助于信息通信技术,个体愈发基于偏好形成聚合体,而组织则跨越领域形成了复合体。从个体聚合的角度来看,网络正在成为基本方式和载体,网络社群成为更为普遍的活动单位。尽管这种聚合也存在负面效应,但是借助这种聚合,个体的影响力得以上升,网络治理的动员也得以深入。从组织聚合的角度来看,国家中心和社会中心的治理模式正在复合,形成多中心的国家治理模式,在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之间,各种形式的复合正在网络空间得以方便快捷地实现。

  网络治理的聚合与复合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个前后衔接的过程。首先,微观层面上的聚合促使个体形成网络社群,将处于分散状态下的公民个体按不同的同质性特点(例如共同兴趣或共同利益)进行聚集。其次,在中观层面上对网络社群进行聚合,将具有共同特征的团体进行归类和汇集,形成规模更大、专业水平更强的群体,进一步扩大其影响力。这个阶段体现了聚合范围的扩大,同时也出现了复合效应。最后,在宏观层面推进领域复合。主要体现为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这三类治理领域围绕着特定组织的复合。这一阶段的复合不再是初级的网络个体聚合,而是制度化的结构性复合,是在信息通信技术的推动下,国家、市场、公民社会等各个领域交叠复合的结果。

  在互联网环境中,聚合与复合现象的横向广度和纵向深度均有所突破。借助于网络,公民个体实现了快捷方便的层层聚合,由治理的对象转变为参与治理的主体,实现在治理活动中的深度参与。同时,这些聚合在一起的网络社群,又会通过各自的诉求表达,与其他社群进行交流与互动,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形成组织复合。这两个进程,都在信息通信技术的催化下产生了强大的聚集和复合效应。但是,与网络治理的聚合相比,网络治理中的复合常常因缺少明确的制度性渠道而落后于网络聚合。如果没有明确的制度渠道,让那些在网络治理过程中聚合在一起的群体有政治参与和表达的机会,那就会形成制度化治理参与的缺失,甚至形成堵塞,出现结构性障碍。

  事实上,无论是个体聚合,还是组织复合,网络治理都面临一些限制因素。从主观上来看,公民可能因为对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能力存在差异而出现数字鸿沟,媒体出于私人利益而左右聚合趋势;聚合趋势对公共意见和利益的选择性淘汰,有可能引发民主悖论问题。从客观上来看,互联网设施建设的滞后也会限制网络治理的发展;尤其是网络治理的制度化缺失将会更严重地影响到网络治理成效。另外,网络聚合这一行为的灵活性特征体现出发展潜力和潜在风险这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足以维持灵活、多样的对话;另一方面又因太过灵活而无法维持所需要的持久影响。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否则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聚合与复合的作用。


       文章来源:《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9期,第102-106页。


本期编辑:李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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