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社會學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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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耀煌 | 供销社与农村市场

社會學會社  · 公众号  ·  · 2024-03-16 22:30

正文




专题导言


亨廷顿提到:“对布尔什维克来说,获取国家政权是一场戏剧性的变化;而对中国共产党来说,它只是一个漫长的、旷日持久的过程的最后的结果。”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决定性地改变了中国历史的走向,并使中国走上了截然不同的现代化道路。而对于刚刚夺取全国政权,首次成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来说,他们需要在革命与现代化、古老的国情与激昂的使命、乌托邦式的革命承诺与现实的政治实践之间谨慎地构筑起政治秩序,来重塑这个古老却又年轻的国家,并长久地影响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走向。传统来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研究往往被归为中国近现代史与中共党史研究的范畴,而随着社会科学视角的加入,对这一时期的研究也从关注历史时期转而关注具体的研究议题。


有鉴于此,本专题试图基于“议题”而非“时段”的视角,来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更为多样且波澜壮阔的一面,以期带来新的启发。本专题将首先以“国家与社会革命”为开端,从“国家形态”的视角回顾革命与现代中国的形成。随后将深入围绕1949年后的中国展开的不同视角的研究,专题一“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权、组织与体制”聚焦于上世纪50年代,西方学者对新中国政治体制的思考与范式。专题二“城市接管与政权建设”,主要关注中国共产党从农村走向城市的历史进程。专题三“官僚监督与国家能力构建”则将视角聚焦在建国初期的干部队伍建设,从而关注中国共产党如何解决“代理人”监管的问题。专题四“群众动员、政治运动与革命教化政体”关注“运动”作为中国共产党革命时期的重要组织手段,是如何延续到其建国初期的国家治理中来。专题五“新中国成立后的乡村改造与变迁”主要关注1949年后变化最大的乡村,以观察新生的政权如何面对中国最古老的农村问题。专题六“财经秩序、生产与经济秩序的重建”则主要关注社会主义体制下的经济秩序。专题七“家庭、文化与社会变迁”聚焦于社会巨变下的“个体心灵”与“集体生活”,关注历史转折中的普通人的生活。专题八“医疗、教育与公共事业的开展”则是关注共和国早期,如何重塑新时代的教育,以及实现革命的理想与抱负的过程。


显然,受策划人本人智识所限,下列文献不仅不能涵盖所在议题的全部研究,而这些议题同样也不能涵盖这一领域的研究,但正如裴宜理鼓励中国研究学者关注早期的关于当代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一样,“回望而以前行”,通过对过去的关注,通过将社会科学视野带入过去,从而直面我们脚下土地的古老、变迁与希望。


鸣谢


专题策划人:

陈立夫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




陈耀煌,“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兼资讯室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共产革命史。主要著作有:《统合与分化:河北地区的共产革命(1921-1949)》、《共产党·地方精英·农民:鄂豫皖苏区的共产革命(1922-1932》。



一、供销社的成立


当1951年下半年市场情势变得紧张之际,川北财委即指出,要弥补国营公司的不足,解决私商垄断与剥削的现象,最重要的关键就是“大力发展合作社,扩大群众自己的经济组织”。这里的合作社,指的就是供销社。


中共在建国前夕即已开始建立供销社。当时供销社的首要任务就是掌握农村初级市场,将农村零星的交易组织起来。所以农村的供销社是设在集镇,因为这是农、副业产品主要的交易场所;村“一般地不应成为供销社的经营单位”,除了一些较大的村设有分社外,一般以不设门市为原则。如冀南各地,也都要求农村首先有重点的建立集镇社,然后再吸收周围的村加入。农村供销社除了提供农民需要的商品外,还可以吸收农村的农、副业产品,输出到城市或国外,同时也兼负开展副业生产的工作。如1949年8月北平市(9月改名为北京)郊区即已开始组织农村供销社,除了供销工作外,同时也开展副业生产,并配合水利推进社从事凿井工作。


在四川等新解放区,由于中共建国初期供销社尚不普遍,所以政府主是系透过国营公司与私商去深入农村,掌握农村的副业与市场。不过,至迟从1950年年底开始,四川各地也开始筹备建立城市与农村地区的供销社,或是其他各种合作社。待1951年上半年四川各地第一期土改纷纷结束后,成立供销社就成为农村地区的首要任务。当时川北人民行政公署即指示各专署要建立合作科,各县要调配干部,在县一级建立联合社( 县联社 ),并在政府的领导下,派遣工作组下乡建立供销社。



1922年,在毛主席、李立三等人领导下,创建了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这是我们在革命年代党创办的第一个合作社,可以说是后来供销社的前身。在工人们的自主管理经营下,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规模越办越大,这为建国后发展供销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图源:www.thepaper.cn]


例如,蓬溪县联社筹备委员会成立于1951年9月,干部45名,大多是由土改团、农村干部、教师班调来。干部学习后,就开始派人下乡去建立基层社。虽说是“基层”,但也是优先建立在有集市的乡,包括县城在内。蓬溪县在县联社成立之际,全县共分为11区,90个乡,877个村,其中只有41个乡有集市,其余皆是新划的乡,故没有集市。县联社因此先在城关试办了两个社,然后在12月初在5个乡建立了社,预计迄阴历12月底成立20个社。


所以要从集镇开始建立,正是由于集镇是农村初级市场的所在地,是农、副业产品交换的中心,交通方便,人口与资金集中;基层社建在这里可以达成“四多一少两便”,即社员多、资金多、业务多、收益多、开支少,以及选拔干部方便、领导方便。相反的,如果没有把基层社建立在集镇,如三台县北端镇建立供销社,但不是建立在集镇,结果人数少、资金少,业务也不展开。又如邻水县菁拱乡因为没有集市,就把该乡供销社设在静民村公所;村民大叹不便,后悔加入,要求迁移社址,该社业务也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供销社最初都是由各地方当局训练派遣干部下乡建立起来的。在璧山县,县当局首先招考知识分了16人,又从各村调来干部与积极分子21人,予以训练。这些干部都是年纪不过30岁的年轻人,除了4位能简单识字或只念过私塾外,其余都是高小以上毕业。工作经历方面,大多数都有革命工作经验,其中曾担任过店员或会计等工作的人至少在20位以上,这是由于供销社需要商店方面的人材。待训练完后,县长等县级干部亲自带队,分别到来凤、大路两乡进行典型试验。


因为供销社是建立在乡等集镇,所以区、乡级件部的协力配合很重要。如遂宁县桂花镇就是由川北城乡工作团与当地区政府合作,在短短数日中发动组织起来的。一般供销社的筹备委员会,通常会包括区、乡与村级干部,以及政府、农会和税局等相关机构的人员在内。在供销社成立后,区、乡、村各级干部也会在其中担任一定的职务。正如梁山县第五区的群众所言:“区长当主任委员,合作社不会办垮的。”在川东的开县,自1951年8月16日开始试办合作社,迄12月28日止全县已经以集镇为单位建立了14个供销社。总入社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15%,以及应入社人口的30%,平均每社2250个社员。14个供销社共成立了1578个社员小组,由这些小组选出1526名社员代表。每个社都设有理事与监事,其中监事会的正主任都是由区、乡级干部担任,其他监事则是由村选出,大多也是村级干部。有县级干部协助更好。如武胜县供销社的社员需要大米时,县联社去找粮食局洽订代销合同,问题就解决了;当供销社资金周转不灵时,县联社与县委联系,后者马上无息出借1亿元。党政领导的参与及帮助似乎成为供销社成功的保证。


也正是因为有党政领导的协助,组社工作才能够顺利推进。如邻水县复兴乡组社工作由于与行政单位取得联系,半个月就组织了四分之一的“劳动人民”入社。阆中县第五区金子乡在组社时,工作组一开始就注意到要与当地党政领导、国营公司、群众团体取得联系,由上而下的交代政策,在3天内就吸收了8百多名社员。相反的,江油县中兴乡工作组完全脱离党政领导,自己辛辛苦苦的包办一切,费了几天功夫只动员了30来个社员。


党政领导中,县、区、乡的支持固然重要,但是能否打入下层村庄,动员村民,关键还是在村级干部。上述由县长等县级干部亲自带队下乡的璧山县工作组,他们下乡后除了宣传之外,更关键的是要寻求村级干部的支持。因为供销社主要是建立在乡等集镇,不是建立在村一级,所以需要透过村干间接动员村民入社。凡有村干带头者,村民往往较为踊跃。如保胜乡仁和村全村531人,有175人入社,正是因为村长、农民武装委员等村级干部带头入社,所以农民才愿意入社;双合村第七邻邻长不带头入社,故该邻也没有人入社。


鉴于村级干部在组社工作上的重要性,当时就有人建议,即使供销社必须建立在集镇,其筹备委员会与干部最好的村级干部担任。如长寿县葛兰、傅何乡供销社的工作组就发现,把社建立在乡一级,其筹委会主要由乡级干部组成,乡级干部根本无暇顾及供销社的工作;况且一个乡有25个村,规模未免太大。所以当时工作组在葛兰、傅何乡就以村为单位,在各村选出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的任务就是向群众宣传,并且动员群众入社,动员缴股等等,结果确实收到很大的成效。又如邻水县复兴乡供销社才辖10个村,就有25位筹备委员,平均每村有2位参加筹委会,如此才能够得到很快的发展。川大竹县在1951年成立供销社时,则是每村设立一个筹备委员会,由在群众中有威信的村干或积极分子,担任筹备委员。


供销社要透过村干与积极分子由下而上的动员群众加入,也反映了成立供销社不仅是一项经济任务,还是一项政治任务,是阶级斗争的一部分。


首先,四川地区的供销社大都是在土改后才成立者,所以如大竹县的供销社的资金大部分是土改斗争的“果实”,仿佛国共内战时期成立的合作社般。土改为供销社提供了资金,也加速了供销社的成立。如武胜县在1952年1月前成立了11个合作社,随后伴随2-3月第二期土改复査运动的开展,该县在3月一个月内即一口气成立了17个合作社。而且先前建立的11个社,迄1952年3月共有9536人交股,3月新建的17个社才一个月就有6731人交股,而且还在继续收股中。


又如长寿县的晏家乡,工作组首先在行政上取得联系,由区长担任工作组组长,将全乡27个村分成10个小组。工作组下去后,首先就是发动村干自我批判,如15村村长邹伯树检查自己不愿当干部,想出去做木匠赚钱的思想。村干自我批评后,接着是村民,奇怪的是,村民所批判的都是土改时谁翻身最澈底,仿佛成了一场土改复查大会。紧接着就要成立乡供销社筹备大会,首先是由各村的筹备小组选出筹备委员,被选出者大多是村长、农会主任。待一切就绪,乡供销社的筹备委员会正式成立,各村选出的筹备委员为当然委员,再加上区政府、乡农会、税务所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最后选出由区长担任主任委员。供销社的成立完全成为土改复查的一部分。


这些伴随土改复查成立的社,社员的阶级觉悟也提高了。如蓬溪县工作组就把建社工作当成一场阶级斗争,认为经过土改的农民的觉悟特别高,入社情绪也相对较高,反之亦然,如该县新华乡的工作组小组长晚上听到行人在鬼叫,并且扔石头,认为这正是地主阶级、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所以蓬溪县工作组在发动群众成立供销社之际即伴随发动社员自我批评。如蓬莱镇即把社员编成小组,由社员自己审査成分,旋即查出其中有人虽是贫农,但因为曾参加过土匪,因此被拒绝入社。经过此一审查,最后参加供销社的都是所谓“成分好”的分子,供销社也只为这些人服务。在大竹县石河乡,有地主到供销社秤盐,社干不知道他是地主,见他无社员证,向他说:“我们不做非社员买卖。”当场有社员即认出:“那是他妈个地主!”


黔江县成立供销社时也将社员划分编入社员小组。黔江县是1952年4月才开始建社,这时四川许多地区的土改已经接近尾声。该县系以联合镇(县城)与环城乡(县城四围)合并成立1个供销社,也是由区政府统一召开区、乡、村级干部会议,然后由群众选出有威信的农民或村干担任筹备委员。最后就是以社员自愿结合为原则划分社员小组,社员小组是以闾为单位,每组选出1位小组长。闾是最基层的农村区划,所以结合土改也使得供销社得以深入农村的最底层。


二、供销社的局限


但是,即使供销社获得党政领导的协助与结合土改运动等阶级斗争,也不能保证建社顺利。事实上,供销社内部存在许多问题,也与干部和阶级斗争有密切关系。


首先,一般干部并不热衷供销社工作。由于供销社被定位为“半社会主义性质”,在许多干部眼里“是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桥梁”。所以供销社也带有一些资本主义色彩,其所处理的正是被中共意识形态所敌视的小商品经济与市场流通,故也是当时干部最轻视也最不愿意做的工作。如涪陵专区的供销社干部到1952年6月仍认为供销社是秤盐、打油、开小商店的工作,做社的工作是大材小用;或是认为供销社是做财经工作,不符自己兴趣。也有人认为供销社工作无前途,不如国营经济,正所谓“国营经济老大哥,合作社是小弟弟”;或者认为供销社干部不如行政干部吃得开等等。


供销社干部如此,那就更遑论地方干部了。如西充县晋新乡,从1951年10月11日开始组社,到11月5日虽然登记社员600人,却没有人交股。农民实际上还存在很多顾虑,一个原因就是当地党政领导不重视供销社,也没有指示下层干部重视此一工作;区、乡干部又忙于征粮,认为供销社只是“私人的生意组织”,没有征粮重要。邻水县在1951年10月也派出工作组到各乡建社,但是遭到农民抱怨“捐献要出钱,完粮要出谷,办合作社又要出钱,哪里还那样多钱”。原来当时各村正忙于征粮,以及动员抗美援朝爱国捐献,所以干部对供销社也行抵触情绪,担心供销社会影响征粮与捐献。如该县菁拱乡领导就在会议上公开指责清和村群众捐献不足说:“群众自私自利,你看清和村群众有钱入社,捐献不出。”下层村干也质问组社工作组:“今天捐献重要吗?还是办合作社重要?”


更多的干部则是只看重农业生产工作,把供销社当成浪费时间的次要工作。如邻水县柑子乡干部就说“群众把增产搞好了”,或许有钱入社;该县静民村开会,农会主任报告供销社事项,村干当即阻止说:“叫你铲草就铲草,叫你挖土就挖土,你硬是正做不做。”黔江县的村干和群众对于入社也感到厌烦,没有兴趣,到会就打瞌睡;该县交通村农会主任即说:“在未搞合作社工作前,我们的生产情绪一般很高;现在搞合作社工作,就把我们的生产情绪降低了。这就是因为开会时间太长,耽误群众睡眠,以至影响他们的生产情绪。”如前所述,似此重农轻副的态度在国共内战时期的合作社工作中即已出现。


干部不热衷供销社匸作,农民亦是如此。原来农民本身的入社意愿也不高,这一方面是因为过去参加国民党时期合作社的惨痛经验;中共建国以来征收公粮过重,加上农业贷款的压力,也降低了农民入社的意愿。如闽中县在1951年6月开始成立供销社之际,就有农民反应:“今年小春歉收,要交夏征公粮,又要还农贷保管粮,现在无法加入合作社,只有待秋收后再加入。”又如黔江县城北村的村民就说有3万元入股,不如拿去买几升米还好些;同县大众村的农民也说没钱缴股金,村干则说“没有钱可以想其他办法,用劳动换取工资来入社”,村民就说“那会搞得我鬍子白哟!”这此地区如黔江县般,有些还是历经过三期土改后才建社者。由此看来,土改并不总是能够提高农民的阶级觉悟与政治认识。


事实是,即使农民因为土改而入社,有些也是由于被强迫的缘故,不代表其觉悟与认识的提高。如遂宁县的永兴、吉祥、新桥3个乡也是由下而下的结合区、乡、村政权,动员群众成立合作社,并选举村干、积极分子担任筹备委员。但是农民中有很多顾虑,有的把供销社当成抗美援朝的捐款;还有如中农怕露富,所以不敢入社。对此,该县工作组采取贫雇农路线,由贫农带头入社,并对怕露富的中农说“钱是从劳动中得来的”,而且政府鼓励劳动发家,使他安心。另外,工作组还发动老师上夜学,动员学生上街宣传并劝说其家长邻居入社;积极分子与党、团员也要带头入社。最后该县工作组召开社员小组会,在会上进行自我批判。例如对怕露富的中农,干部就劝说“不要再顾虑了,不要把自己从群众中划分出来”。结果中农自不殆言,其余群众又如何敢不入社呢?工作组还把各个小组放在一起开会,形成一种竞争乃至强迫的氛围,不入社“不好意思”,结果就加入了。对那些不来小组会的,就到他家开小组会;对那此不入社的,就问“为啥子不入呀?”其他如涪陵县第六区的社员也是因为怕不参加被当成落后分了才入社的。还有如奉节县江南乡有位农民因为没钱入股,不想入社,乡长就对他说:“只有地主、受管制的没有入社,你不入社我就将你打在一起去。”可见阶级斗争确实造成一种强迫入社的氛围。


可是,阶级斗争仍不能保证所有的农民就范。如长寿县晏家乡在成立供销社时发动土改复查,在建社的过程中也有强迫入社的现象,但是仍有农民采取观望态度。对于这此观望的农民,干部有时也会采取利诱的办法。事实上,若非有利可图,群众大多不会自愿入社。如西充县晋新乡农民的政治水平不高,对供销社没有认识、兼之有个别村子的村干用土改果实办起生产社也没让村民得到好处,故晋新乡农民对于成立供销社有顾虑。工作组有鉴于此,即以低于市价的价格供应农民米、油、盐3种货物,农民才因此开始交股入社。璧山县来凤乡的群众需要酒和盐,干部即开展酒、盐业务,以国营公司的批发价卖给农会会员,借此吸引群众入社。间中县河溪乡在成立供销社时,也是由政府由上而下的动员,最后有340人参加,每人股金2万元,于1951年6月30日开业;最初社员也苦于资金少,国营公司因此与供销社订立合同,以低于市价的价格提供其盐、米等几种商品。遂宁县桂花镇在镇上建立供销社,该镇农民同样苦于没钱投资,故由粮食公司以低于市价每斤75元的价格供应粮食,以吸引农民入社。


大竹县农民一开始对供销社也有相当疑虑,以为这是政府要农民捐款,有人则是因为政府征粮负担太重,还有人怕拿钱出来被提高成分等等,所以农民入社的意愿都不高。干部因此一方面诉诸强迫,如问农民“合作好不好”,农民回答“好”,接着干部就会再问“为什么不入,你是反动派”。另一方面,干部还诉诸利诱,如当时大竹县干部即宣传“市场背锄头1万2千元,合作社背8千、7千、6千、5千就背得到”;还夸口说“合作社将来办医院、学校、修高楼大厦”。此一做法被批评是不问政治,单纯从经济观点和脱离现实的乱宣传。


所以很多农民若不是被迫就是因为有利可图才入社。如蓬溪县在建社时,该县已经历经过土改,“土改后的农民最相信人民政府,所以入社的情绪相当高”;尽管如此,许多社员入社仍只是为了“买相因”(买便宜)。广安县有些群众也认为入社就是为了“买相因”,如永兴乡农民周光义说:“入合作社真正好,两个本钱就买回来了。”又如三台县广化乡供销社贷款给社员不审查用途,开业一周后就把自己的存款贷完了,还要向人民银行借4千万元;其中有农民如二村社员田永亮( 贫农 )借了5万元到葫芦溪买大蒜,结果拿去乱搞女人,不是用在生产。该乡社员“以为有了合作社,就可以随便向社转向人行(按:人民银行)借款”。


三、供销社与三反、五反运动


因为干部与农民同样不关心供销社的工作,所以实际上担任社务的都是供销社自身的干部。如开县被选任供销社理事的区、乡干皆无暇顾及社务,由村选出的监事同样不知道其职责何在,所以担负实际管理责任的是供销社干部;后者只管卖得快、卖得便宜,也不会主动与理事会讨论社务等等,故在合作社的管理上存在很大问题。该县农村市场在1951年下半年也发生供不应求等紧张情况,这与农民购卖力提高,国营公司的供应不足,以及该县供销社在管理上存在许多问题都不无关系。


至于这些供销社社干,有的是由农民担任。他们的素质普遍偏低,一般不熟悉业务经营,具体表现如不调查社员的购买力,不研究社员的需要,不重视季节性,完全凭主观进货,结果就导致亏损。如阆中县城西街、城北乡供销社在1951年6月27、28日先后开业后,立即大量购进大米;结果29日新米大批上市,米价大跌,市价甚至比社价还要低,供销社因此亏损。


由商人担任干部者作风也有问题。如遂宁县桂花镇是个产棉区,也是集市所在,所以被选为建社地点。该社是由川北城乡工作团及当地区政府由上而下在短短数日内成立起来,宣传工作做得不够,最初社员才500多人,不过从1951年6月23日开业后短短3个月内即增加到4056人。为什么宣传工作做得不够,人数还增涨如此快呢?因为社员都是为了“买便宜”才入社。如购买粮食不用交易税,而是用粮食公司的牌价买。尤有甚者,社规定一人买50斤,但事实上一个社员可以买好几次,还将社员证借给非社员买。群众可以如此钻漏洞,正是因为干部有问题。该社干部有4人,都是商人出身,每月领140斤米作津贴。他们非常不满意,因为干部少,工作多,抱怨“合作社的工作不是人干的,人少事多忙得不讨好,不如回家去生产”。但是又找不到人来取代,因为大家都把供销社当烂摊子,不想做社的工作。也因为人少事多,所以工作也做不好,如一个社员买好几次米或非社员购物都没办法查核,其他各种制度也没能建立。另外,该乡还是个产棉区,纺土纱的人口达80%,每场上市的交易量达2000斤;但是因为供销社不重视,连有何产品、数量及价格都不清楚,所以土纱也只能任由来自周围地区的商贩直接向农民收购了。


社干素质低,还有贪污问题。如大竹县高穴乡供销社理事周远峰放账贪污,同县杨家乡的社也有百万元的账未查明;梁山县袁驿乡社会计账目不清,屏锦乡社则有2名社干利用供销社做私人生意等等。平昌县驰马乡的社干陈玉祥、何文焕贪污了75万元,他们被指为是地主;达县麻柳乡的社也被发现有地主、商人“从中暗地捣乱”。


中共把供销社的这些问题,归咎于社干的阶级成分,也不完全是空穴来风,如前述遂宁县桂花镇供销社干部就是商人出身,阆中县城西街社干夏伯常也常“摆出旧商人的架子”这些异己阶级分子所以能够担任社干,正是因为入社要股金,担任社干要具备会计能力,只有少数的富裕阶级才有这样的资力与才干。如万县市供销社联合社筹委会36名干部中,地主、富农等异己阶级出身者7人,国民党、三青团背景的1人,青帮、袍哥等秘密会社成员8人。甚至连中农阶级也被质疑。如大竹县周家乡供销社的两位理事主任都是中农,清溪七村入社者也是以中农为主;这些中农干部被批评怕麻烦、怕垫钱、怕吃苦、怕记账,就是“一般的在混而已”。如该乡社员要桐油、要布,供销社仓库里虽然有,但是干部嫌麻烦不去拿,更不用说送货下乡了。


在1951年年底开始发动的三反运动,以及隔年接续发动的五反运动期间,供销社干部也遭到整顿。如五反运动是针对私商,当时有些供销社内的商人、富农即遭到清除。像奉节县第三区有20几位私商入了社,巫溪县第一区镇泉乡有两个村的13位富农也全都入了社,有的如云阳县高阳乡供销社的理事主任还是由“奸商”担任,他们都遭到被清除的命运。


不过,对供销社干部比较大的冲击是来自以整顿干部的贪污腐败和官僚主义为目标的三反运动反运动,许多供销社干部也因为三反运动的发动而人心惶惶。如武胜县计划在28个有市场的老乡( 该县在1951年年底共有60个 乡镇 )建社,并在1951年12月时成立了6个,1952年1月成立了5个;但是都没有很好的依靠当地的党政力量,当地党政干部也是“你不找我,我不过问”的态度,所以既“抓得不紧”,也没有制度。该县社干的问题也较多,如与私商往来过密,对社员态度不和蔼,计划不符合社员需要,更糟的是没有会计账。结果在三反运动发动后,该县社干许多因为害怕被戴贪污帽子,尽都愁眉苦脸的表示不干。川东区当时基层社干部的思想也存在混乱的现象,害怕三反,认为做供销社工作没有出息。


有些地方如开县则在文丰、丰乐两乡的供销社发动了“整社运动”。该二社在运动前也存在许多问题:如两社都发生把棉油和菜油、桐油拟在一起,卖给国营公司与社员的情事。社干的官僚主义严重,如丰乐乡社业务员曾子伦对社员态度生硬,还抱怨“薪水只这样多,还养我不活,长此在这里莫葬送了我的前途”。该二社有90%以上的社员因此对社不满。1952年3-4月间,该二社即展开整社运动,其中丰乐乡社有5位社干被揭发集体贪污85万余元;另外,两社也共开除了社员6名、更换理事3名,以及开除了1位经理,同时还评出了模范数名。乘着整社的压力,许多村也发起入社入股的浪潮,如丰乐乡第六组原来26股中有10股要退出,整社后反而全组加入22股,不减反增。


这里要说的是,三反、五反运动所以对供销社能造成如此大的冲击,干部的主观能力或阶级成分,虽然不能说完全没有关系,但整个的体制结构恐怕要负起更大的责任。一般认为,三反、五反运动是在城市地区较激烈,既然如此,为何会对供销社造成大的冲击呢?这就是因为如前所述,当时供销社大多是建立在有集市的乡、镇,甚至是县城里,所以供销社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三反、五反运动的猛烈冲击。


而供销社建立在有集市的乡,虽然有所谓“四多一少两便”的优势,但这是从方便国家统治管理的角度出发,而不是着眼于群众的需要。如璧山县不仅是建立在集市,还是以更高一级的区为单位建立社。这些区社虽然拥有集中使用资金等便利,却与下面的村庄、村民脱节,社员的需要不能反映到区社,区社也不了解基层社实际的情形;区社的干部则非常忙碌,天天赶场,完全抽不出时间学习,业务也因此很紊乱。也正是因为供销社与基层农村和群众脱节,如此就不可避免产生官僚主义或贪污腐败的现象。


因为是整个体制结构的问题,不是三反、五反运动一次就能够彻底解决的,正如上述开县文丰、丰乐两乡的整社报告上领导的批示:“社干的转变很突然,应继续学习提高,巩固已得的胜利。”如果体制不能改变,供销社依旧不可避免脱离群众,走上官僚化之途,如万县的供销社经过1952年上半年的三反、五反运动以后,在干部认识以及业务上虽然都行很大提高,但是各级社仍缺乏制度,理监事会、代表会等皆流于形式,有些村级小组长连社员有谁也不知道;财会工作也由于人员缺乏,存在紊乱现象;各级社也没有深入全面的去做统计、调査工作,以至计划都只是“闭门造车”。这此都是在三反、五反运动前即已普遍存在于各地供销社、在运动过后依旧存在的问题。


四、国营公司与供销社


供销社所以与底层农村和群众脱节,乃至变得更加官僚化起来,也与中共最初设立供销社的主要目的有关,那就是要透过供销社由下而上的组织农村市场和副业生产活动,以弥补政府特别是国营公司系统由上而下深入农村市场的不足。也就是说,供销社从一开始就不仅仅是作为一个群众团体,毋宁是被当成国营公司系统的下游而存在。


如前所述,中共建国初期,在四川等新解放区主要是透过国营公司与私商深入农村。但是至迟从1950年年底开始,四川地区各地开始成立供销社,以接管国营公司与私商在农村里的业务。如巫山县供销社是在1952年3月开始成立,其首要工作即是接收该县土产公司的物资与业务;黔江县联社也是在1952年由土产公司成立,除了负责供销社自身的业务外,也“代替了”国营公司对非社员的营业。


但是,供销社取代国营公司在农村基层的业务,并不是说供销社在国营公司之外另外成立一个商贸体系,毋宁是作为国营公司在农村的门市部存在。如前述供销社所以能够以国营公司的批发价提供社员便宜的商品,正是因为这些商品都是国营公司以优惠价格供应供销社的。在这个过程中,供销社固然占了便宜,何尝又不是协助国营公司向农村推销商品呢?



图为吉林县城的供销社。[图源www.thepaper.cn:]


不仅如此,供销社除了协助推销商品外,也要为国营公司收购各样农、副业产品。当时国营公司在农村设立的收购点仍相当有限,如川北粮食公司在1951年布置收购秋粮时,拟将全区90多个收购点增至160个。但是,偌大的川北农村地区才设立160个收购点,其不足可想而知。所以当时粮食公司即透过农会、供销社的协助,如农民可以挑粮至供销社当作入股股款,粮食公司则与供销社结算付款,再托其代存或代销,成效颇著。另一个重要作物棉花,国营公司也是透过供销社协助收购,甚至中华人民政府贸易部与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签订棉花预购协议书,规定国营贸易公司通过基层社预先发给棉农粮食、肥料等商品预购棉花。在川北地区,对于那此尚未设立供销社基层社的地方,合作社联合总社则直接与农民协会接触,由后者代供销社预购棉花。


不只是粮食、棉花,国营公司也透过供销社收购各样的副业产品。原来供销社本身即负有协助社员推销副业产品的任务,如西充县晋新乡供销社即协助推销社员生产的棉花、棉籽、桐籽、海椒与肥猪等农、副业产品;酆都县的供销社也协助社员销售桐籽、红糖、花生、肥猪等产品。巫山县在地的土特产除黄连、铜、锡之外,其余土特产全由供销社自购自销,推销至华东、华中与华南等地区;而黄连、铜、锡所以被排除,就是因为这些是为土产公司代购的土特产。阆中县的河溪乡供销社也与土产公司订定了代购合同,代收破铜锡与菜籽。


那么,供销社设立以后,中共是否就可以透过国营公司——供销社,成功的深入农村底层市场了呢?并不尽然。


首先,供销社虽然是作为国营公司在农村里的下游而存在,也是依靠后者提供优惠价格的商品等援助,以吸引农民,并与私商竞争。但是供销社与国营公司彼此间也存在着矛盾。例如,国营公司并非毫无限制的提供供销社各种商品。按规定供销社必须由县以上的联合社按各乡基层社的需要,拟订计划,向国营公司洽商进货,而不是由基层社直接向国营公司接洽进货。所以基层社只能卖国营公司愿意提供,以及县联社有的东西,如大竹县石河乡社社员需要的锅、顶罐、土布等皆未供应,主要就是因为县联社未经营这些业务。而社供应的商品社员却不需要,如同县周家乡社社员要窄布,社卖宽布;社员无青布,社却卖花布,连盐巴也是坏的,因此造成社与社员的对立。


但是县联社经营业务并不总是考虑到基层社的需要,而单单是从自身的利润出发,如万县市联社“不是积极的为基层社而经营批发业务”,以满足社员的需要,而是侧重于零售业务,原因就是怕赔本。基层社因此也不能总是得到上级联合社业务上的支持,如阆中县河溪乡与遂宁县桂花镇两个典范合作社,原来社员就不多,资金又少;在成立不久后,因为没有上级社业务的支持,以至展开业务和满足社员的需要都很困难。所甚至有些县联社如酆都县的例子,只是个空架子。基层社来要宽布时,县联社才派人一起去百货公司买,要窄布则去市场买( 因为 国营公司缺土布 )。当然,用县联社的介绍信买有折扣,只是县联社就只能扮演“中间人”的角色;县联社想要推动业务也没办法,因为县联社的资金还是基层社凑集的,所以也无力推展业务。


不过,县联社无力供应与支援基层社,关键仍在国营公司方面。如前所述,国营公司及其他政府单位或机构并非一个整体,各自有自身的利益与任务的考量,所以其对于供销社也不是无条件的予以支援。如阆中县建社过程中国营公司虽然给予许多协助,但是如百货公司就要求供销社“要买一定数量的香烟、冬菜,才予以优待”,并说“合作社售价过低,有碍我们的业务”;该县河溪场(集市)在建社时,粮食等国营公司皆与其订立合同,油脂公司则害怕该场的供销社收不到桐油,所以不委托代购。这些国营公司的行为,咸被批评是“本位主义”。


有的国营公司与政府单位则是把供销社视为私商、竞争敌手。如西充县的各样农、副业产品茧子、棉花、绸子、桐油、土纱、土布等,概由国营公司与私商掌握;当供销社想插手时,国营公司竟认为供销社在抢生意。同县城郊地区以外的供销社请求粮食公司供米,粮食公司却不答应;又,供销社协助社员卖猪,税局却强拉社员到税行,怕社员逃漏税,这就是把供销社当成私商看待。邻水县观音乡社也被税务机关当成商人看待,虽然该县县联社也承认供销社不了解税务业务,难辞其咎。不过该县县联社也因为粮食公司拒绝与其订立大米供销合同,无法供应社员;土产公司则把二等布当一等布卖给供销社,还没有优待,因此邻水县县联社只好与广安县的土产公司订立土布供销合同,但是依旧不能保证有否优待。


国营公司不援助供销社的例子非常多,不胜枚举。如三台县县联社向中埔镇粮食公司购买粮食,达县县联社向该县土产公司买土布与机器农具以及向花纱公司购买纱布,还有管山县县联社向该县粮食公司购买粮食,都未获得优待;其中营山县粮食公司的理由是,供销社售价低破坏价格政策,故停止优待。又如蓬莱镇与仪陇、西充县粮食公司未照县联社所拟计划及优惠价格供应供销社所需的粮食;遂宁县油脂公司拒绝供应该县新桥乡供销社菜油;武胜县沿口乡供销社成立时曾经县财委批准由油脂公司供应菜油,但是后者一直不愿供应,甚至说县长的“批准不作数”。这都是由于国营公司把供销社视为竞争对手的结果。供销社若想绕过国营公司直接到市场购销,当然会遭到阻拦。如三台县土产公司不准县联社在市场收购土布,因为按规定供销社不得进入市场收购,而必须由国营公司代购;甚至社员把土布卖给供销社也不被许可。遂宁县百货公司还派推销组到栏江与永兴乡供销社附近,以低于供销社的价格销售,严重影响了供销社的生意。


国营公司不支援,有时也是因为自身的无能为力,在1951年下半年市场紧张之际即是如此。如蓬溪县蓬莱镇与中江县仓山镇两个相邻的集市,在1951年下半年的市场供应就很紧张。猪肉方面,蓬莱镇在3日集市杀了20多条猪,仍不够卖,7、8个人拖着一块肉不放,屠户不敢下刀,肉案都推翻了;农民抱怨:“我们喂的猪吃不到,尽是你们吃完了!”市场供应紧张,与国营公司库存不足有密切关系。如两个集市各设有粮食公司门市部一处,但是由于库存不多、调拨不接、运输困难,不敢放手供应,群众每日排队挤购无法满足需要。食油方面亦是如此,因为土产公司库存极少,蓬莱镇每日限售250斤,每人限购千元;仓山镇则是每集市出售1千斤,而且每人限购半斤,群众不满,油商乘机涨价。土布方面,花纱公司也完全无法供应,土产公司的土布来源亦少,满足不了群众的需要。


当时蓬莱镇与仓山镇亦设有供销社,其中蓬莱镇供销社在1951年11月开业,有社员6千7百余人。但是面对市场供不应求的窘态,供销社也只能限量供应,如米每人每月配给20斤,油每人每月半斤。社员反映米每月至少要40斤,油要1斤。可是由于粮食公司每月只能拨给供销社总数300-400斤,而且没有优待,所以供销社连每月米20斤也无法保证供给。


似此国营公司不支援供销社,不仅在四川地区,在全国也是普遍的现象。当时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即批评河南、山东等地的花纱公司的某些干部错误的认为“合作社就是负担”,“卖给合作社要优待,还不如卖给私商”,因此故意把“冷背货”拨给供销社。不过,贸易部也批评供销社自身有问题,如计划不够准确,以及只卖名牌货的“名牌思想”等等,如此也难怪国营公司会抱怨供销社“挑剔得太厉害,事情难办”了。


供销社与国营公司间的矛盾,也部分反映了国家与社会间的冲突。盖国营公司要从国家的立场出发,以贯彻国家的购销任务为优先考量;供销社则要更多的顾及农村群众的需要。如遂宁县新桥乡与花纱公司订立代购棉花合同,但是花纱公司在收棉时却不断提高标准,农民因此不愿在该乡卖花;供销社方面因此与花纱公司发生龃龉,最后就停止了代购棉花合同。在这里,花纱公司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严格贯彻棉花检验,供销社则是为了保护群众利益,并认为国营公司理应援助供销社。


再以1952年上半年粮食公司委托供销社代销粮食的业务为例。由于春荒,粮食需求紧张,中共在该年上半年乃指示国营公司在重点地区,即非产粮区之经济作物区、土矿区以及大城市,重点委托供销社代销粮食;至于不属代销点的一般地区则由供销社自购自销,即国营公司不再供应该社粮食之意。所以代销的用意就是要减少国营公司的粮食供给。当时川北地区计划设立的代销点在:遂宁区只有70个,南充区60个,达县区40个,剑阁区30个,以广大的农村地区来说,这此代销点根本不敷需要。再者,供应数量也有限制。代销社社员所需粮食的数量,均按1952年3月前入社的社员为准;3月后新发展的社员所需的粮食供应,应由供销社提出计划送当地粮食公司洽商供应。按规定,社员所需粮食给予百分之3的优待,实际上只有城市消费合作社的社员有优待;销售对象也不只限于社员,还包括非社员。


供销社对此当然反弹。南部县县联社即抱怨社员买不到粮食如何处理?但是粮食公司因为没有存粮,也只能在南部县设立4个代销点。固然粮食公司理应满足社员的需求,无奈川北区今春小麦歉收,其他广大地区同样需要粮食,故不可能悉数供应。粮食公司更不可能在一些非重点地区,以及每个乡镇都设立代销点。这些乡的供销社如需要粮食,只能自行组织社员们到重点代销处买粮,此即一般地区供销社的自购自销。


国营公司也抱怨供销社没有做好代销工作,例如代销粮食时,代销的供销社与私商要负责加工大米,可是像营山县供销社黄谷加工大米的成率始终比私商低1%,粮食公司就批评供销社“起拖腿作用”,供销社则抗议“你们不能把我们当私商看待”。还有供销社擅自挪用代销款,如营山县灵鹫乡供销社不按时缴纳代销大米款100万元,而拿去购买草帽;小桥乡供销社则把代销大米款拿去付工资,造成粮食公司的损失。又如粮食公司川北分公司在1952年3月与蓬安县县联社订立合同委托代销。原来大米的批发、零售价格分别为680、707元,4月24日调整为730、760元。但是,该县联社竟到5月2日才回报该县在调整价格前已经售完大米,所以要求按未调价前的价钱结清货价,这使粮食公司蒙受损失。为什么该县售完后不立即结清呢?原来该县联社把货款私自挪用去买菜籽,以至粮食公司几次催促结帐,该县联社置若罔闻。另外,该县联社卖粮只卖给社员不卖给非社员,但是代销原本就不只是为社员服务。


岂止代销业务,在国营公司看来,供销社简直欺人太甚。如粮食公司蓬安县支公司在1952年3月与县联社订立了代销合同,5月份又订立了代购代销合同,但是该社两次都违反合约,像基层社挪用代销大米的钱作为自己的资本、县联社私向粮食公司委托之加工米厂提取米9千斤进行盗卖等等。还有县联社未将粮食公司的代购款及时发给各基层社,致使代购菜籽的工作迟迟未能展开;粮食公司提出意见,县联社竟置之不理,反而发出牢骚,说“我们自己收购菜籽都搞不过来,哪里去找时间来帮你们收购”等语。


无论如何,政府、国营公司以及供销社并非铁板一块。即使供销社自身的县联社与基层社也不总是站在同一边,因为前者会比基层社更多的考虑利润而不是地方群众的利益,如川北某县县联社请求区一级的社推销橘饼,却提高成本18%,结果反而滞销。不过,即使是设在区、乡一级的基层社随着规模的逐渐扩大,也难免越来越脱离群众,不再那么多的顾虑地方群众的利益,如川北岳池县苟角乡供销社经营商品达240种,但群众不需要,因此积压了70%以上的资金;在巴县行些地区农民就叫供销社“宝号”,称社干部“老板”,讽刺供销社脱离群众的现象。关于基层社脱离群众的现象,在下文将会更进一步深入论述。


总而言之,中共建国初期试图透过国营公司——供销社的系统,深入底层农村市场的尝试,由于国营公司与供销社,以及供销社县联社与基层社之间存在着矛盾等原因,遇到了相当大的挫败。甚至伴随着供销社的规模日益扩大,有些社逐渐脱离了对国营公司的依靠。如川东区许多县联社到了1952年下半年就不服从国营公司的领导,社的收购价格高于国营公司的牌价;像云阳县收购土钢,国营公司的牌价每斤2700元,合作社则是2800元。还有国营公司派人到各县联社联系,想要与其订立代购合同,但是各县联社“都不愿意订,有此还想自购自销”。供销社不再依靠国营公司,也就失去了中共设立其作为国营公司下游的原意了。

五、供销社与农村私商


那么,供销社又有否成功的达成其作为国营公司的下游,取代私商的任务呢?


如前所述,中共建国初期仍然承认需要私商,所以并未完全禁止私商,而只是采取联营等方式将其组织起来,或在利润等方面予以限制。这正是因为国营公司当时力尚不足以深入乡间,所以私商就扮演起国营公司下游的角色,以补充国营贸易系统的不足。但事实上中共却不相信私商,西南财委副主任刘岱峰后来就説,中共1950年鼓励私商下乡对供给农民的需要与人民币下乡确实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过程中,“国营经济下乡的少,私商下乡的多,更有些小商人乘机在市镇组织联营,企图垄断农村经济活动”,对私商的不满溢于言表。经过1951年下半年供不应求、物价高涨的市场危机,以及在三反、五反运动后,中共更迫切的希望取代私商,而这正是供销社的任务。


所以供销社设立的一个目的就是要取代私商,以避免私商垄断市场,剥削群众。如万县市群众为了避免被剥削,不仅城市妇女、码头工人办起消费合作社,周围万县的农村群众也筹设供销社以避免商贩的剥削,其中如五梁乡、沙河镇就是为了减除榨油业的中间剥削而成立供销社,盖榨油业是该地非常重要的一项农村副业。石硅县一项重要的土产药材黄连也是如此。黄连是该县农村副业的一种,系由个别农民分散生产,产品则运往集散地黄水壩,然后通过交易员售给中间商,再由后者运至西沱镇售给土产公司。由于个别农民资本小,对市场不熟悉,在贩运过程中就不免受到中间商的剥削。所以地方当局建议组织合作社进行集体生产与运销,不仅可以避免中间商的剥削,在种子、肥料与技术改进等方面,也可以得到帮助。



图为1956年江苏吴县,供销社送货下乡的场景。[图源:www.thepaper.cn]


有的私商因此对供销社的成立相当紧张。如遂宁县第一区龙凤乡集市的商人就很担心,该集市原来就生意清淡,农民现在自己杀猪榨油卖钱已经缩短了他们的路子,如果再成立供销社更令他们顾虑。阆中县的商人对于供销社也是“思想上立于反对地位”,该县河溪乡盐业私商联营负责人即抱怨说:“合作社办起来,联营还有什么生意可做?”供销社虽然最后目标是要取代私商,但组社工作人员当时仍向私商解释,河溪乡每场集市可卖盐2400斤,供销社社员不过500人上下,每场顶多销盐100斤,私商还可以经营2300斤,这才打消了私商的疑虑。


有些地区的私商对供销社则是采取针锋相对的对抗策略。如邻县柑子乡盐市价每斤2200元,供销社卖2000元,商人也随之降为2000元,因此被市管委纠正;同县观音乡供销社以高价收购群众的桐子榨油,商人并未竞购,反而压低自己的收购价格使桐子都卖到供销社,这样就提高了供销社的榨油成本,商人则压低油价出售,使供销社的油无法出售。


私商的顽固对抗,会使人误会这是阶级斗争的反映。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农村里的小商贩并不全然是纯商人,他们许多是农民兼营的副业。如长寿县晏家乡位于交通要道,是一个较大的“场”(集市),每逢场期(三六九)就有来自周围农村将近7、8千人前来赶场。该乡除设有人民银行、税务所等机构外,并有座商高达269户,经营榨油、猪鬃、酿酒、饮食、米面、农具、布业、百货、染房等业,还有将近50户摊贩经营线业、松油摊、热食、竹器等业。仅就数量就可以推知,这些座商或摊贩许多是农民兼营的副业,而不是纯商人。


又如前述南充县李家乡的案例,榨油坊是由该乡中农以上阶层经营,他们在村里都有土地,油坊是他们的副业之一。在万县,油、棉坊也“是相当普遍的副业生产,每乡大都在10家以上”。另外还有粉坊,也是“农村的重要副业”,在万县每村都有1到3、4家不等。如五梁乡帽盒村干仁田粉坊,有资本30万元,1个磨,不用雇人;每天磨5升粮食只须4个钟头,只要他早一批开磨,迟一些吃饭,还可以做上一整天的农活,“妨碍农业生产不大”,所以粉坊是他的副业。农民拿粮食来换粉,每升粮换1斤3两的粉。按1951年下半年的市价,每升粮2800元,1斤3两粉合2370元,粉坊即赚取其间的差价。而且得到的渣了还可以用来喂猪,王仁田即有养猪,他既可以卖猪粪当肥料,还可以卖猪,是收入甚高的副业。除了油坊、粉坊外,万县的手工织布也很普遍。其中有雇工织布的,“老板也种有田,工人也种有田,大家都当作副业看”;有销路时织,没销路就解散回家,也是一项农村副业。


所以农村特别是集镇上较大的营业如座商,也不必然是纯商人,而是农民兼营的副业。大的营业如此,那就更遑论游走乡间的行商小贩了。渠县李馥乡是一个较小的集镇,该乡有门面的座商不多,顶多是些自营饭铺,最多的就是行商,即游走各村的小商贩,这些自营饭铺、行商很多就是农民兼营的副业。无论是座商还是游走乡间的农村小商贩,对于供销社的成立同样有所顾虑。如阆中县就有许多零售油盐米乾货的小贩担忧供销社成立后,他们的销路缩小,以至不能维持生活,因为农民兼营商贩副业活动的情形非常普遍,他们对供销社成立又有顾虑,所以当中共号召成立供销社时,地方上即自发的组织了许多“野生合作社”。如川东南川县万盛乡在完成土改后,即有少数农民凑集股金开了很多小商店及酒店,名为农村合作社;不仅农民与工商界,连党政干部也参与其中。有些野生合作社甚至是由党政机关成立者,如涪陵县第十六区政府组织的合作社,完全不符合章程。野生合作社的猖獗,正反映了农村经营商贩创业活动的普遍性。


中共当然不会允许这些野生合作社的存在。如秀山县在1952年4月土改结束后才由政府派遣工作组下乡成立供销社,但是在此之前已有干部与群众利用土改果实自发的成立了许多野生合作社,所以当时工作组的首要工作就是“整理”野生合作社,有些野生合作社政府会予以接管,如长寿县走马乡供销社即接收土改时农民自发组织的产销合作社,改组为染织布厂。.若没有政府接手,在当时国营公司与供销社垄断市场的环境下,这些野生合作社也不可能维持生存。如阆中县一些村干与群众看见政府鼓吹建杜,即自发的成立合作社。这些非驴非马的合作社缺乏规章体制,不少是由干部出资成立。其中有些虽然透过私人关系获得贷款,但终将垮台。因为它们没有获得国家许可,当然也不可能得到国营公司的援助,故不可能维持生存。正所谓,合作社“必须紧紧地依靠国营贸司扶助才能巩固”,国营公司则要“透过合作社掌握住农村经济,就能进一步地加强了国营经济的领导力量”。也就是说,供销社必须作为国营公司的下游,为国营公司和国家而不是为群众和干部的私人利益服务,中共对野生合作社的态度,正反映了其对于传统农民“小商品经济”的态度。


如同上一章所述,中共自苏维埃政权时期以来所提起的农民“小商品经济”问题,即反映了中共对农民兼营的商贩活动的不信任。在1951-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期间,许多供销社干部被发现是私商,但他们同时也是农民。如广安县第十一区代市镇供销社在1952年筹备期间13名社干中即有8名是中农成分,其中兼商人成分者有5位;这此中农社干被怀疑与该社贪污丢款有关,该社也在同年6月成立了理监事会予以清洗。


万县的供销社系统在三反、五反运动中也发现,各级社在发展中经常会吸收那些“介于农商之间的商人”等不合资格的分子,其中光是第六区区社就清出619位不合资格的分子。当时万县全县共有92887名社员,有1个联社,9个区社,8个乡社,29个分销店,21个零售网,染织生产社、消费社各1个。据此大略推算,1个区社就清出619位分子,不可谓不惊人。所以如此,实在是因为所谓“介于农商之间的商人”在农村里非常普遍,盖这正是农民兼营的副业。


那么,供销社成功的取代农村私商了吗?


大体说来,到了1952年供销社已经成为中共统制农村基层市场最主要的体制之一,许多主要商品的供应与收购已由供销社垄断。以1952年川东区的供肥为例。首先,各县的供销社自身或通过国营土产公司先后购进油饼、骨粉等肥料,另外还行上级调剂的化肥,所有这一切的肥料统由供销社掌握分配。当时各县在基层社所在的乡设立供肥小组,村则由生产委员会作为供肥骨干,进行阶级性与组织性的供肥;同时采取“除销预购”等方式,即以供给肥料为手段预购棉花等各样农、副业产品,与农民签订预购合同。在这里供销社不只是为农民服务,同时还协助国家统一掌握资源分配、垄断农村市场,当时川东当局即说,通过供肥运动,“打破了(农民)过去只单纯的存在着对合作社买点便宜东西的观念”,正是此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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