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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之后,是否意味土储业务没银行贷款什么事了?
办法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答:不是的。原因:
1、土地储备债券额度有限;
2、申请程序较复杂;
3、由省级政府代发;
4、地方政府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但可以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由中标企业申请为完成政府采购合同而举借的贷款。这样的业务属于企业债务,不属于政府土地储备债务。
问二:是否意味着银行政府类业务即将大崩盘?
办法说,2017年先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逐步扩大范围。
答:专项债券对应的是有专项收入的项目,对于没有收入的其他公共项目来说,并不适宜。而地方政府的专项收入主要就是土地收入,所以,专项债券影响的主要还是土储业务。
另外,政府为了推动职能转型,激活社会资本,也会控制政府直接发债的规模。即使政府发债解决了资金问题,根据政府职能转换的要求,也会积极探索采用政府采购的模式,将土储涉及的“八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交由社会资本去做。
当然,可想而知,以后政府采购土储建设的贷款期限会越来越短。原因不只土储债券这一个。
问三: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银行要不要积极参与?
答:要。综合收益不说,最关键这东西还能“借新还旧”!
办法说:因储备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以下开始办法内容解读部分:
问四:什么是土地储备?
答: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问五、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有什么意义?
答:开正门,堵邪门。
2015年以前,地方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从2015年起实施的新预算法(2014年修订)规定,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债务,除此以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明确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应当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解决。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根据土地储备业务实际需要“量身打造”,全面适应土地储备业务特点,通过开“正门”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将用于偿还专项债务的土地储备资产及其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显性化,以合法规范方式保障土地储备项目合理融资需求,遏制违法违规变相举债行为。
问六、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重点是什么?
答:1、体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理念。
2、落实市县政府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3、实现专项债券与项目严格对应。
4、加强债务对应资产管理。地方政府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5、依法安排债券规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依法不得突破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
问七、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的原则是什么?
答:1、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2、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问八、《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发行主体: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政府( 经省级政府批准)。市县级政府不能自己发,要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2、发行流通: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交易场所发行和流通。
3、发行额度: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确定年度全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总额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额度由财政部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
额度不足或者不需使用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债券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5、提前还款条款:可以约定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提前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鼓励地方政府通过结构化创新合理设计债券期限结构。
6、资金用途: 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7、还款来源:对应土地储备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问九、市县政府和部门在此项工作中的职能是什么?
答:1、财政部门统一办理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储备机构配合做好债券发行准备、项目信息披露等工作。
2、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落实市县政府债券偿还和资金管理责任。
3、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测算提出土地储备资金需求,配合提供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相关材料,规范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
4、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土地储备资金管理等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报告财政部,抄送国土资源部。
(办法原文见今日第二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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