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备受市场关注的*ST昆机,最近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ST昆机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事项如下:
一、无法表示意见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机床公司)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 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不对后附的昆明机床公司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由于“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部分所述事项的重要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对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二、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
1、涉及存货的事项
我们在对昆明机床公司存货-产成品执行监盘程序时,发现存在存货不实的情况,随后公司对2013年-2016年存货问题进行自查(含账外存货)。基于昆明机床公司对2013年-2016年间存货自查现阶段结果,如财务报表附注四、27所述,对与存货相关项目的前期会计差错在 2016 年度财务报表中进行了更正及披露。
经昆明机床公司自查,账外产成品存货各年末结存情况为:2013年末账外产成品共160台,结存金额为119,821,912.53元; 2014年末账外产成品共184台,结存金额为173,819,171.10 元;2015年末账外产成品共128台,结存金额为122,223,799.03元;2016年末账外产成品共94台,结存金额为63,663,520.74元。
我们对昆明机床公司存货自查结果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由于公司未提供更正后2013-2015年末存货与原列报差异事项的完整证据,且昆明机床公司缺少2013-2016年间账外存货收发存证据或其他可靠的替代性证据。截止审计报告日,我们未能取得充分的证据,证明账外存货流转及由此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存在及完整性,从而无法认定存货更正数据的准确性及对 2016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2、涉及销售收入的事项
我们在对昆明机床公司收入执行审计程序时,发现销售收入存在虚计及跨期问题,随后公司对 2013年-2016 年收入问题进行自查。基于昆明机床公司对2013年-2016年间收入自查现阶段结果,如财务报表附注四、27所述,对与收入相关项目的前期会计差错在2016年度财务报表中进行了更正及披露。
我们对昆明机床公司与收入问题自查更正相关的往来款项追加核实程序。截止审计报告日,2016年末回函不符应收账款1237万元,未回函应收账款2588万元,回函不符预收账款 3956万元,未回函预收账款4363万元。由于我们未能取得充分可靠的替代证据,证明更正后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的真实及准确性,从而无法认定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更正数据对 2016 年度财务报表的影响。
3、与重要子公司相关的事项
(1)子公司-西安交大赛尔机泵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赛尔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总额为228,933,010.85元,净资产为-34,942,869.66元,2016年度合并销售收入为24,899,406.03元,净利润为-68,470,136.56元。
我们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发现西安赛尔公司2016年账面记录以银行承兑汇票从第三方非金融机构取得借款662万元,以现金方式存入西安赛尔公司银行账户,部分借款业务相关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存在票据到期日等信息的涂改痕迹。
我们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发现孙公司--长沙赛尔透平机械有限公司存在私设多个财务账套的情况。
针对以上问题,昆明机床公司进行了专项核查。但截止审计报告日,我们未能获取昆明机床公司对于两家公司违规事项的核查结论,也无法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无法合理判断存在问题对昆明机床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4、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
昆明机床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云证调查字 201700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由于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昆明机床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此外,*ST昆机还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如下:
一、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性质及原因说明
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7年3月21日公司发布了《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 2016 年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以往年度可能涉嫌财务违规的重大风险公告》,披露了公司以往年度可能涉嫌财务违规的事项。公司按要求进行了自查并就 2013 年-2015 年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司内控失效等原因,造成本公司 2013、2014、2015 年度合并利润表以及利润表累计多计主营业务收入 470,670,958.87 元;主营业务成本多计190,267,128.61 元;坏账准备多计 36,094,476.58 元;以及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关的各项计提多计 2,589,621.36 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多计 9,601,687.58 元;管理费用少计 29,608,616.03 元。
2、因公司内控失效等原因,造成本公司 2013、2014、2015 年度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分别多计 121,372,590.31 、245,549,490.39 和273,118,462.19 元;预收账款分别少计 106,384,853.76 、110,776,847.05 和213,952,083.23 元;存货 分别 少计 119,028,963.45 、 175,551,345.47 和166,745,761.09 元;应付职工薪酬 分别 相差 373,823.75 、 3,853,281.75 和-29,608,616.03 元; 应交税费 分别 多计 21,608,132.38 、 4,298,191.70 和85,617,118.23 元;其他应付款 分别 少计 1,436,644.78 、 4,166,719.42 和
2,589,621.36 元。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收到公司前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发来的函件,其在函件中提到: “根据现阶段本所协助云南证监局调查工作的进展,我们理解贵公司对有关涉嫌财务违规事项的自查工作尚未完成。截至本信函日,贵公司关于 2013 及 2014 年度财务报表的调整事项的支持行单据及其他文件尚未整理齐全,部分单据缺失,并且单据之间尚未能完全达到互相匹配和印证。因此,上述涉及 2013 及 2014 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调整事项(包括影响金额)在现阶段尚缺乏充分的证据和文件支持,并且其总体合理性尚有待验证。贵公司现阶段有关 2013 及 2014 年度经调整后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尚待进一步核实。”
另,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要求:“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鉴于公司根据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尚需披露调整后的经审计的 2013年、2014 年、2015 年度报告及财务报表,相关工作量较大,且公司尚待根据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违规事实进行整改,故本次未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
公司后续将就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与会计师进行进一步沟通,并尽快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 2013 年、2014年、2015 年度报告。本次更正最终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