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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公诉人加班致儿子坠楼身亡”的检察官该当何罪?!

韶山路0号  · 公众号  · 时评  · 2017-08-11 09:43

正文


昨天(8月10日),网上流传一张黔东南州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文章的截图。文章赞扬杭州市检察院公诉队伍的事迹称,公诉人吴某为加班办案,将年仅4岁的孩子放在家中,导致其坠楼身亡;公诉人王某为办案放弃怀孕,几个月吃住在单位。目前,公众号上已经搜索不到该文章。


截图是该文第二个小标“善思者智”的部分内容。文中列举的两个事例,以此宣传“游走在杭州市检察院优秀的公诉队伍中感人的公诉故事”。


文中提到,公诉人王某去年接手“淘宝代运营”案件,为在办好案件的同时总结办案经验,放弃了拟定的怀孕计划,吃住几个月在单位;公诉人吴某为了加班办案,将年仅4岁的儿子置于家中,导致其爬上窗台坠楼身亡,而他只是简单为儿子处理完后事后,拒绝了院党组为其休假的决定,毅然回到工作岗位。


随后,网上出现质疑声。有网友批评该文章“三观不正、过度宣传”。更有网友直指吴姓检察官将幼小儿子一人留置家中致其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追究刑责。


也有人指出,该文所涉主人公并非杭州市检工作人员,事情经过也和文中所说不相符。


新京报记者就此致电黔东南州检察院,未获回复。记者联系上了文章作者黄先生、黔东南州检察院到杭州市检察院挂职的一名检察官。他承认文中内容存在失实的情况,并称文章只是其挂职体会,他向记者证实,此文确实发表在贵州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时间为8月9日。黄先生解释称,文中所写的事情大部分均为听说,存在内容失实。黄先生告诉记者,他是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到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挂职的检察官。文章只是自己写的挂职体会,并不是官方的宣传文章。


而文章所涉及的浙江有关检察机关对媒体表示,文中提到的“加班办案,孩子坠楼身亡”的吴某,并非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而是基层的工作人员。


“吴某的孩子确实出了意外,但事发时几个大人都在身边,一时疏忽才发生意外。和吴某加班的事情扯在一起,就是失实。”除此之外,中提到的公诉人王某因“在办好案件的同时总结办案经验,放弃了拟定的怀孕计划,吃住几个月在单位。故事也存在夸张成分。“王某虽然平时工作比较忙,但还没有忙到加班住在单位的程度。”


作者黄先生解释称,此文是他在杭州交流学习期间写的心得体会,中所说的吴某加班办案是事实,孩子不幸发生意外也是事实。“我看公诉人工作实在太辛苦,所以想写点东西赞扬他们。可能有些事情没弄清楚,导致移花接木了。”黄先生承认有关王某的部分内容存在夸张成分。“后来想想,确实不符合常理。”黄先生称,“我了解到,王某没要小孩,除了工作忙,还有自己的考虑。”


黄先生表示,该文提起了吴某家的伤心事,他觉得很内疚。“但我也没有恶意,现在造成这个结果,我很内疚,已经向两位当事人致歉。也希望大家不要打扰吴某。”


文章所涉及的浙江有关检察机关表示,此事细节正在核实,有进一步处理结果会第一时间发布公告。

零号君注意到,2013年9日15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情形中,“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在微信、微博发布假消息等9种常见行为,列入刑事处罚范围。《刑法修正案(九)》在第291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造谣根据具体情节涉嫌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部分罪名将面临最高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显然,黄某的文章授权发布在黔东南州检察院微信公众号上已远超过两高规定的5000次浏览点击次数和500次的转发量


零号君认为,黄某的文章移花接木,捏造事实,客观上给当事人吴某和王某本人及其家人带来极其负面的社会评价和心理伤害,属于诽谤的情形抛开给其供职的黔东南州检察院(传播此谣言的责任人之一)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不说,给其挂职的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黄某作为一名检察官、一名法律人完全明白传播虚假信息及谣言的后果,他在主观上完全能判断相关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即使不能判断,他也完全有条件和能力就相关事实进行核实。综上,鉴于黄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且属情节严重。受害人、受害单位均在浙江,因此,强烈建议浙江省公安机关对黄某予以刑事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