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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44 谷川道雄 |中国国家论序说 ——阶级与共同体

三会学坊  · 公众号  ·  · 2017-09-16 12:23

正文

谷川道雄

目录

一、“豪族共同体论”的学说史背景

二、阶级与共同体

三、国家共同体的起源与发展

四、从豪族共同体到律令制国家

五、唐宋变革以后的官与民

六、近代的国家共同体

 

我大约是从四十年前开始对魏晋南北朝时期(以下简称六朝)的社会结构提出自己观点的。我的观点在日本学界被称为“豪族共同体论”。六朝时代是个政治分裂的时代,中央政权对地方社会的统治力量甚为衰弱,与此情况相应出现了各地豪族势力的兴起。他们凭借自己的财力、武力,甚至家门的传统权威统治、保护了宗族、乡党。当时,各个地域社会的人民在豪族的领导下躲避寇难,并仰仗其赈恤得以于凶荒之中维系生命。豪族也由此获得民众支持,得以维系自身地位。豪族与民众就是以这种形式创造了一种共存关系。由于这是一个取决于豪族主导的地域共同体,所以“豪族共同体”的名称亦由此产生。

 

对于“豪族共同体”内容的深入分析我将在后文另行论述,无论如何,我向学界提出这种见解是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之间,而那又是以40年代后期以来日本学界的讨论为时代背景的。我在此重提“豪族共同体论”,并非单纯拘泥一己之见,而是希望对此观点有所发展,对中国历代的国家基本结构提出些许新的见解。为此,有必要先来介绍一下“二战”以后日本学界的讨论情况,及其与“豪族共同体论”构想的关系。

 

一、“豪族共同体论”的学说史背景

 

以1945年的战败为契机,日本的中国史学界也产生了一个新的课题,即如何将中国史作为发展的历史进行合乎逻辑的解释。众所周知,由于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专制帝国时代,所以一部分学者认为中国社会具有停滞的性质。这一观点最终为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提供了借口,为那种以先进的日本应该领导停滞的中国,从而将战争正当化的观点留下了余地。战败之后,随着军国主义的灭亡,日本史学界也就直面于应当如何推翻停滞论的课题了。然而,与政治可以一夜之间发生变化有所不同,必须通过实证方可进行的学问之改革则绝非易事。日本的中国史研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就经受了漫长而未间断的苦恼历程。

 

战后日本学界中历史唯物论的迅速普及,与这一课题有着紧密的联系。具体地说,就是要证明历史唯物论发展公式的原始共同体、奴隶制、封建农奴制、资本主义制、社会主义制的五种生产方式是如何贯穿于中国历史的。1947年以来有关这一问题的各种提案已经涉及中国史的各个时代,20世纪50年代主导这一讨论的历史学研究会提出了总括各种观点的、具有体系的方案。即提出了先秦时代至唐代为古代奴隶制时代,宋代至清代为中世封建社会的图式。这种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变革定位于唐宋之间的分期法,很快就与主张六朝至唐为中世、宋至清为近世的京都学派之间,展开了数十年的激烈论战。

 

然而,历史学研究会的提案不仅引起了与京都学派之间围绕分期问题的争论,还掀起了更广泛的讨论。成为这一讨论焦点的则是西嶋定生所提出的汉代奴隶制说。西嶋论及了汉代豪族的大土地所有制内部的劳动形式,认为奴婢是其主要形态,并将此规定为家长制家内奴隶制。豪族进而对其周边存在的共同体农民实行假田,由此补充了前者劳动力的不足。后者咋看起来虽貌似农奴制,但是由于其依靠了以奴隶为主动力之豪族的权力,所以可以说还是一种奴隶制。西嶋称这种复合的劳动形态为中国型奴隶制。并且认为在汉代始终贯彻着这种中国特色的奴隶制。进而还论述了与这种基础结构相应的,汉朝统治集团内部可与家长制家内奴隶制相比拟的君臣关系。

 

围绕西嶋这一观点是否妥当,曾经有过猛烈的批判。而且批判并没有局限于那个时代是否为奴隶制时代的问题,而是扩展到了中国史研究的普遍方法的讨论。首先,增渊龙夫提出不应将奴隶制或农奴制这类普遍概念先验地套用于中国。浜口重国认为:一般来说,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并非大土地所有制的生产关系,而是国家与自耕农民之间的关系,他称汉唐间的这种关系为国家农奴制。守屋美都雄认为西嶋的那种奴隶制关系的君臣关系,不过是主客关系出发的产物,而绝不是奴隶主与奴隶那样的关系,由此批判了西嶋说。由于受到这些批判,最终西嶋撤回了奴隶制说,另外发表了新的秦汉帝国论。这一新说江秦汉时代的基本结构定位于皇权与小自耕农之间的支配关系。这一观点虽说是听取了浜口批判的产物,但他却没有像浜口那样视此为国家农奴制,而是称之为个别人身支配。所谓个别人身支配,意思是说国家对人民一个一个进行直接的人身支配,而与以土地为媒介的封建农奴制无关。这里虽然使人感到有着马克思的总体的奴隶制概念的影响,但是西嶋在自己的新说中又根本没有使用奴隶制一词。

 

上述关于汉代史基本结构的讨论,使人痛感若希望从发展的中国史观出发做出逻辑上的、实证的说明使何等困难。而为了解决这一课题所采用的历史唯物论的生产方式发展的图式也遭受了重大挫折。此后,虽然在部分学界开始了从专制国家与小自耕农的支配关系上解释帝国时代之中国史基本结构的动向,最终却又重新陷入了停滞论的结局。为了渡过这一危机,必须厘清此种关系在各个时代所表现出的不同特色,但直至今天还不能说已经出现了对此所进行的十分自觉的研究。

 

那么,彼时关于六朝时代的讨论又如何呢?最初也是将个体大土地所有制内部生产关系的性质作为重大问题的。将先秦至唐都定为奴隶制时代的历史学研究会派认为:由于六朝豪族大土地经营主要依靠的是奴婢劳动,所以这一时代也是奴隶制时代。这是对京都学派中国史分期法的挑战。京都学派在战后一直继承着战前内藤湖南首唱的分期法,将先秦至秦汉视为古代(上古),以六朝、隋唐为中世,以宋至清为近世。即六朝时代是可与欧洲中世封建社会相比拟的中国的中世。其证据之一就是豪族大土地所有制内部佃客的存在。京都学派正是将这种佃客视为主要劳动力,而将其理解为一种农奴的。历史学研究会派与京都学派这种有关六朝大土地所有经营形态的意见分歧,就成为了后来历时长久之分期问题论争的发端。

 

由于京都学派并非持历史唯物论的立场,所以并不认为仅凭大土地所有的生产方式就可以决定当时的社会性质。这一学派的方法,是认为各个时代都有其特殊性质,而且又都表现于社会现象的各个方面。于是,将这些时代表象联系起来,便可构筑那个时代的完整形态。他们认为这就像一个人的成长过程,随着年龄的不同所表现的个性也各异,同样的中国史可以探索其从孩童到成人的成长过程。就上述六朝的大土地所有制而言,所体现的则是中国史发展之第二阶段的情况。但是,能够显示其时代特征的又不仅限于大土地所有制,通常谈论的门阀贵族制也是重要的标志。

 

六朝门阀贵族即便是皇帝的臣僚,就其所具社会权威这一点来说又有着凌驾于皇帝之上的地位。这一观点形成于清朝的考证史学,后经内藤湖南及其门下继承,认为与欧洲中世那种王权极为掣肘于封建诸侯的情况有着相似之处。但是与欧洲中世贵族作为封建领主而世袭广大领地的情况又有所不同,六朝贵族始终是皇帝的臣下、王朝的官僚。如何解释这一差异则是京都学派无法回避的问题。

 

《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日】宫崎市定 著


宫崎市定在《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中对此问题作了解答。宫崎认为六朝贵族从外表来看虽是王朝官僚,但其任官资格却是由中正官授予的。中正官是根据某人物所获乡党的评价(乡评、乡论)来决定其乡品的。而乡品又对起家官的官品有着严格的限定,并与其后来的晋升关系密切。如果在决定乡品的过程中被选者的家格起作用的话,家格上的品级势必左右其在政坛的地位。宫崎论述并阐明了六朝官僚制内部之门阀贵族的存在和作用。

 

内藤湖南曾指出六朝门阀贵族的源流在于历代官宦家族坚守于地方所形成之名望家阶层。他认为那些历史官宦家族逐渐具备了对社会的影响力,而乡民对此的评价又赋予该家族以一种权威,而这种权威定型之后,就形成了门阀贵族。这反映了那种对统治阶层的社会评价基准从政坛地位如何向家门地位如何的性质转变。宫崎对九品官人法的研就是从官僚制度自身出发,对其性质变化所做的实证研究。总之,六朝门阀贵族作为官僚的地位,并非由皇权赐予,而是依靠其出身地域之名望获得的,因此门阀贵族得以对皇权保有一定的自主性。

 

针对京都学派的这种观点,有过各种不同的见解,其中最为明确提出自己主张的是矢野主税。矢野认为六朝官僚贵族是依靠国家俸禄而生存的,所以他们仍然同汉代那样不过是皇帝的寄生官僚。这是与京都学派的六朝贵族观针锋相对的意见。越智重明虽然没有矢野那么极端,但也强调六朝贵族之官僚性质。此外,强调皇权对六朝贵族地位作用的见解,也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提了出来。

 

京都学派的川胜义雄曾以社会史的方法探索了六朝贵族的自立性问题。川胜十分关注后汉至魏晋时期政治、社会的变动中的社会舆论作用。后汉末的清流运动,若无士人之间的舆论作用则不得兴起,而承继清流派潮流的六朝贵族对此也十分重视。川胜认为宫崎所指出的九品官人法中所见乡论的作用,应该也属于当时这种风潮的表现。川胜后来受到其师宫崎市定的启发,认为在出身地方直至中央朝廷的各个层次上,乡论是重叠地发挥作用的,并称之为“乡论环节的重叠结构”。总之,川胜对六朝贵族自立性根源的探索是从其人格之社会评价入手的。

 

从以上的情况可知,有关六朝贵族制的讨论经历了从大土地经营内部生产关系至官僚体制的转移,进而深化为社会关系,即人与人之人格结合的问题。作为我本人提出的“豪族共同体论”的背景之一,就是上述这种日本学界有关秦汉六朝史的讨论。我虽然也很重视六朝时代乡论的作用,但我所关心的是产生这种乡论的社会结构。虽说是社会结构,却又不是以往人们所分析的土地所有、家族、聚落、阶级那种社会外形的结构,而是研究六朝豪族是如何不断地将这些要素予以综合,从而保持其阶级地位的结构。我证明了在六朝的地方社会中,宗族、乡党是以豪门家族为中心而相互集结,共同对抗寇难、凶荒,而谋求自存的。并且对地域居民中产生的团结状态,我是将其作为一种共同体来考虑的。可以说这是一种共生共同体,而在这种共同体的形成中发挥主导力量的则是豪族的“轻财重义”精神。这种共同体的实践形态我将在后文予以叙述。总之,如果没有这种精神的话,当时的地方社会恐怕就会在离乱中解体,而“人相食”的争斗也将反反复复、无休无止。

 

二、阶级与共同体

 

虽说我的这种考虑使在精读六朝各部正史,特别是正史中华北贵族的列传时形成的,但是从我在学界发表此一观点的一开始,就遇到很大的抵制。至20世纪70年代,批判的意见继续袭来,并在学界产生了不小的反响。由于当时分期问题的论争已逐渐进入胶着状态,所以这种“共同体论争”不妨说开辟了一种新的局面。当时的批判大多来自那些固守历史唯物论的人。对此,我曾做过多次的反论,在此还想进一步通过论争的论点,就有关中国史研究的方法作些许考察。

 

在那些对拙论的批判中,若按我的整理来看不外两点:其一,批判“豪族共同体论”陷入了观念论(唯心论)。认为一种共同体的形成,应该是生产者之间对某些物质基础的共同利用,例如山林丛泽、牧草地、或水利设施等,但是拙论却将豪族的利他主义精神作为共同体形成的中心,所以陷入了唯心论的误区。

 

其二,批判拙论在豪族与民众之间不同的阶级对立之上,更重视两者之间称为共同体的结合面,从而背离了社会主要矛盾应当是阶级关系的历史唯物论原则。

 

以上的两种批判是相互联系的。因为强调豪族利他主义精神的作用,与轻视阶级之间对立的物质利害关系是互为关联的。然而在这里,特别是后者,必须考虑阶级与共同体的关系。批判者的意见认为:因为阶级矛盾是社会的主要原理,所以即便共同体关系真的存在,也仅仅占据从属的位置。毋宁说共同体关系只不过是为阶级关系得以实现的一种附属手段。

 

然而,果真如此吗?人类经过几万年才从原始时代进入文明时代,形成阶级社会,而且这一社会也经过数千年了。阶级社会维持如此长时间的原因究竟何在呢?仅仅看到阶级间的利害对立,认为这种矛盾是被统治阶级权力压制而产生的观点,难道不是一种过分单纯的机械论吗。虽说不可否定阶级关系中确实有着对立的一方面,但在另一方面,阶级关系在一定历史环境下难道不也是实现、维系人类生活的一种机制吗?如果可以这样考虑的话,阶级关系对于人类的共存,应该也是有其积极作用的。

 

以上还只限于一般的推论,对此若从六朝时代“豪族共同体”的角度来考虑的话,在这一社会结构内部是包含着某种阶级关系的。试列举如下:

 

①豪族与奴婢、佃客

②豪族与一般乡民(宗族、乡党)

③国家与编户

 

成为“豪族共同体”骨干的是上列的②。一般乡民的大多数是自耕农,必须将他们与①的奴婢、佃客那种耕作他人土地的阶级区别对待。一般来讲,说到阶级关系时总是按照其生产手段的有无考虑其地位对立的问题,但是在②的情况下却基本不存在这种关系。因为即便其占有土地有大小之差,但是就自家经营这一点来说,仍是豪族与乡民都具有的共同的性质。但是,尽管如此,二者之间还是有着资产上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产生了豪族对乡民的赈恤行为,由此出现了救济者与被救济者之间的对称性位置关系。这种对称性就是豪族对乡民的指导力、统制力的根源。例如,当寇难之际,地域武装化成为必要的时候,人们都会在豪族的号令下集结起来。

 

豪族的赈恤行为并非单纯慈善之心的表现。散施乃《礼记》所记载之士人的义务。豪族作为长期生活于乡村、研修学问伦理的名家,在乡民之间发挥着自己的影响力。他们与乡民之间还存在着文化上的差异,正是这一差异建立了他们的权威。

 

如此,豪族与乡民虽然不能说有严格意义上的阶级关系,但是身份上的差异又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上述①的阶级关系与这种差异又有着深刻的关系。首先,那些不能独立维持家族生活的民众须依附于豪族才得以维持生存。反过来,豪族通过这种阶级关系可以得到生产品及直接的劳动力。生产品是赈恤的资料,劳动力在地域防卫中是豪族的帮手。这样,①对②形成了一种补充关系。

 

值得指出的是,②的豪族和乡民从一方面来说都是国家编户。在政权的统治力衰弱的时候,虽然户籍与实情不一致的情况十分严重,但是在原则上对政府都有缴纳租调、服力役的义务,这一点是无法否定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产生了征收租调力役一方与被征收一方的阶级分化。前者是官,后者是民。虽说官僚同样有缴纳租调的义务,但力役是免除的。所以,力役的有无是显示官与民差异之决定性的界限。

 

六朝时代的任官资格是根据九品官人法的乡品来决定的,这一点很值得注意。作为其乡品基础的乡论则是从②的社会关系中产生的。通过这样的程序,六朝豪族或出仕中央,或受到地方长官的辟召而成为其僚属,如此管理着中央、地方的政治。

 

如此可见,①、②、③这三种阶级关系的有机结合,构筑了六朝贵族制的国家。而其中②应该就是整体结构的中枢这一点也是很明确的。所以,如果仅考虑国家的军事力,若不依赖豪族对地方社会的领导力、影响力,六朝诸政权的多数是无法存立的。

 

如果总括战后有关六朝时代社会性质之讨论的话,它首先开始于如何理解豪族大土地所有制内部生产关系问题的讨论。接下来的焦点又转移至六朝贵族官僚的性质问题,讨论了他们对于皇权的自立性问题。若按上揭图式来说,此属于①与③这两部分的问题。而“豪族共同体论”则是从②的视点出发,将这三种支配关系予以有机结合的产物。

 

在帝政成立之后的各个时代,①与③的那种阶级关系是同样存在的。西嶋定生的家长制家内奴隶制说即属于①,随后他转变为了个别人身支配说,则属于③。这种转变时关于这两种阶级关系究竟何为秦汉社会之基本结构的问题,而在现实中二者又是同时存在的。这一点在其他时代也是一样的。那么,对②又当如何考虑呢?地方名望家、豪门保护民众,维护其所在地方秩序的例子,也是多有存在的。但是,这类人与人之结合关系,作为选举制度被纳入国家官僚制的情况,却仅存在于六朝时代,在其他时代最多也仅仅作为对地方政治的补充而已。

 

虽说这不过是六朝时代的独特现象,但这一现象却不是凭空出现的。正如内藤湖南所指出的那样,从六朝名望家产生于世宦之家的情况来看,其根源应该说是还在汉代的官僚政治那里。从六朝至隋唐的情况来看,②的结构在此时又被国家体制所吸收,从而实现了依据律令制度的统一政治。仅举一例,从北魏开始实行了宗主督护制,让势力之家保护、统治民众,并根据李冲的提案按照各户的户数改编为党、里、邻三级。这种三长制后来成为了唐代乡里邻保制的源流。这一改制是国家使民户自主管理,并将其置于地方行政的末端,仍发挥着赈恤的机能。这是国家代替“宗主”而“督护”民众的体制。总之,从北魏至隋唐发展起来的律令制度起到了将六朝豪族支配编入国家统一政治之中的作用。

 

从以上所述可知,六朝的豪族共同体是从官僚政治中产生,最终又为官僚政治所吸收的。反过来说,如果说国家官僚政治中也包含着共同体的机能,也是可能的。国家若是由官与民两大阶级构成的话,那么共同体与阶级的关系问题,就在国家的舞台上再次出现了。下一节就是对这一问题的考察。


三、国家共同体的起源与发展

 

中国的官民关系究竟是何时,又是如何开始的呢?我们不能不上溯至先秦的都市国邑时代。周时虽说有供职于君王侧近的职官,但当时基本的政治机构并不是官僚制而是封建制。当时的封建制是以血缘嫡庶关系构成主从关系的,不仅周王的都城,封邑内部也具有基于同样原理的结构。如此,一族就分化为王、公、卿、大夫、士各个阶层。这固然是一种宗法封建制,但同时也构筑了军团的各个单位。白川静认为“士”字是小型钺的头部象形,“王”字是大型钺的头部象形,是至于王座前的象征物。总之,他们本是战士的集团,就整体而言可视为广义的士。但是,由于他们同时又是由血缘集团构成的,所以又通过祖先祭祀来加强一族的团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祭祀与军事乃国邑最重要的活动,参与者是广义的士集团。以下简称士族。

 

可见,士族是国邑经营的参与者,此外在国邑之中还有一个可称为庶族的附属集团。他们是被士族征服而后接受其统治的。他们仍旧保持着以往的血缘关系,作为集团接受着士族的统治:贡纳生产品,提供劳动力。在士族中虽然也有狭义的士中亲自从事农耕者,但是大夫以上的士族是领有各类邑的,可以享受庶族集团的劳动成果。

 

关于帝政以前的国家结构虽说由很多问题没有搞清楚,但如果按照以上描述大致划分的话,我们可以作出以下的总结。即周代的都市国邑中,存在着士族与庶族这两大阶层,前者又进而由于嫡庶之别划分为数个阶层。由于这些阶层都是根据血缘共同体而构成的,所以当时的阶层与共同体自然是一致的。总之,所谓阶层,曾经是指各共同体间的关系。但是,士族与庶族之间在其是否参与国邑运营这一点上,却有着决定性的差异。这种差异产生了分工关系,而这种分工又在整体上维持了国邑的存立。

 

就这样,士族通过祭祀与军事参与着国邑的运营,为此他们就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对此的具体记述见于《毛诗·鄘风·定方之中》的《传》中的所谓君子九能曰:“建邦能命龟,田能施命,作器能铭,使能造命,升能高赋,师旅能誓,山川能说,丧纪能诔,祭祀能语。君子能此九者,可谓有德音,可以为大夫。”

 

这里所列举的建国、田猎、记录大事、外交时节、国内视察、出征、地理知识、葬礼、祭祀等九能,包含了祭祀、军事等有关国邑经营的事务。而且,其中都涉及包括文字在内的语言能力这一点是特别值得注意的。正所谓“文章,经国之大业”,在这里不能不说已经出现了后世文官政治的胚胎。

 

祭祖


如此,邑之士族既非单纯的战士集团,也非单纯的祭祀集团。这是一个具备经营国土所需之文化能力的集团,正因为这个原因他们才成为了邑的统治者、领导者。与此相对,客观地说庶族虽是邑的成员,但毕竟与经营主体无涉,处于受动的位置。士族与庶族这种位置关系就是后世官民关系的原型。

 

不过,当时的士庶关系发展为官民关系尚需社会之深刻变动。进入春秋战国时代以后,士庶间的严格区分开始出现弛缓。比如,从庶族中出现了可以获得士待遇的人。作战方式从车战转变为步战时,势力逐渐强大的君主希望将庶族编入军队,被认为是这一变动的重要原因。

 

士族内部也出现了阶级之间区别弛缓的情况。各国内部所谓以下克上现象就是一例。在传统的阶级秩序解体的过程中,一个新兴的士集团诞生了。新兴士的出现是与君权的强大化互为呼应的。致力于富国强兵的君主们,不问出身地登用有能力的人物,给予他们士的待遇,使之成为自己的手足股肱。于是,官僚制成为了主要的统治体制。

 

这种新型的士的观念在孔子那里已有出现。孔子说“有教无类”,就是看到的人的价值不在其出身的阶级,而在其个人后天要求上进的努力。他屡屡言及士所应当具有的形象,认为不求一身安逸,受到乡党支持,不辱君命之有勇气的人物,才是真正的士。作为后世士大夫格言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此时已由孔子提了出来。

 

从儒家开始,战国诸子提出了各种主张,每一派都希望自己的主张得到各国君主的采用。他们的主张都是治国之术,而且作为其根据他们又准备了各自(各派)的经典。新兴的士阶级通过提出各派的统治术,从而登上历史的舞台。经典被认为是由古代圣贤传下来的,因此他们作为经典的修得者,可以说也多少能够将其神圣性通过政术予以掌握。如果可以这样考虑的话,新兴的士阶级不也是对邑时代之士的继承吗?

 

另外,在庶族一方面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除了上述那种一部分人被列入了士的情况外,就庶族全体而言,他们脱离了邑领主的支配,直属于领土国家以及后来的帝国君主,被编于郡县制之下。他们的居住区域是乡—里,而乡里制的特征在于由户数而编成的地域。总之,从以往那种血缘集团中逐渐分立出了称为“五口之间”的小家族,形成个体独立的户,从而出现了作为一定户数集合体的里,和以数个里而组成的乡。在秦汉时代,乡里是由从民户中选出的父老层来领导、统治的。里有父老,乡有乡三老,进而县有县三老。乡里之中虽有国家权力的介入,但像这样的父老制又显示出民众集落生活的强烈自治性。

 

在乡里中居住的庶民还是国家的兵源,被课以正规兵役。与以往邑的庶族被排除于正规兵役之外的情况相比,这显示着他们在国家所处地位的进一步上升。另外,在汉代还承认了他们对里社祭祀的参与。这也是国家公认里共同体的结果。进而,就汉代的民爵授与而言,也可以说承认了一部分被授与爵位的庶民有了相当于士的身份。

 

如此,与帝政时代的开始同时构筑而成的官与民两大阶级,既继承了前代的士庶关系,也有着各种性质上的重大变化,从而成为帝国的骨干。官参与国家运营,而民为此提供劳役、生产品。这样的分工体制虽说与前代基本没有什么变化,但是在二者之间却已经没有了前代那种由于出身家族不同所带来的身份区别。正所谓“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官僚制的理想形态是仅让那些有能力的人在主权者之下系统地参与国政。秦汉时代就是建立了近于此种理想制度的时期,由此奠定了以后两千多年的官僚制国家的基础。

 

秦汉帝国的课题之一,是国内的统一与秩序的安定;另一个就是防御外夷的侵犯攻击。秦朝未能解决这两个课题就灭亡了,汉朝则获得了成功。维持广大版图之和平有序,这是帝国的使命;而完成了这一使命的汉帝国,则为后世历代政权树立了一个典范。

 

国邑曾经是一个共同体。先使由以祭祀、军事为主要任务的士族集团参与其运营,随着时代的推移,出现了庶族也能参与运营的倾向。那么,汉帝国又是怎样的呢?如前所述,在汉代除了作为士的官,民也可以有限度地参与国政。县三老的任务就是与县令商议行政。对此,有一种更加饶有兴味的见解。宫崎市定认为:汉代的县、乡这种复数“里”的集合体,是春秋时代大量涌现之邑的后身。即作为汉代统一行政组织的郡县制,应该就是前代邑的统合体制。这种观点主张都市国家和帝国尽管在形态上有所差异,但后者对前者又有其继承的一面。按照这一观点,汉帝国是邑共同体的综合形式,在这一意义上说,可以认为当时已经形成了一个大型的国家共同体。

 

不过,能够运营这一国家共同体的官僚制,在汉初尚未成熟。官僚凭借能力而成为皇帝的手足股肱,其君臣关系不免使人联想到马克斯·韦伯的所谓家产官僚制。总之,对于皇权而言,汉初官僚的自立程度还是不够高的。而这种情况的改观则在独尊儒学之后。

 

四、从豪族共同体到律令制国家

 

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观点虽然是要求皇帝实行道德政治的学说,但其最终目的仍在于谋求作为国家共同体基础之民生的安定。为此,即便作为皇帝手足的官僚也必须实行德治,这就要求他们掌握儒学。儒教就这样成为了国家共同体之意识形态的支柱,此后始终贯穿于历朝历代而存在着。然而这种官僚制的理想形态究竟有何意义呢?

 

如果说官僚被要求具备儒教道德,那么其作为官僚的条件就不仅是具有政术的能力,而且也要求有人格内面上的东西了。极言之,国家共同体的存亡是与官僚的人格息息相关的。事实上,后汉末期的清流运动就是由这种意识而形成展开的。正是由于意识到国家命运与其人格的紧密相关,那些名士才能做到即便被视为“浮华交会”,也要出来奔走呼号而不顾自身安危。这一风潮确实相对降低了国家最高责任者皇帝的权威。中国皇帝虽然是专制君主,但绝非黑格尔所断言的那种唯一自由的存在。因为作为其手足的官僚,是将道德人格作为一种与官位相联系之资格的,所以他们起到了阻止皇帝恣意妄为的作用。

 

就后汉政治情况的实际而言,作为将儒教伦理导入官僚制的结果,在士人之间出现了某种人格的上下关系。内藤湖南参照王应麟《困学纪闻》指出当时曾产生了服事名士的风潮。众所周知的门生故吏风俗也属于同样的社会倾向。这些现象表明:在以往皇帝与官僚的君臣关系职位,已经出现了人们景仰卓越人物,信赖其人格的新型时代风潮。从“月旦评”开始,清议盛行,乡论普及,以及最终产生出九品官人法这种选举法的结果,也正是此风潮使然。

 

毋庸赘言,六朝的门阀贵族制度就是在这样一种社会潮流下形成的。关于其社会形态上文也已经谈到了。门阀贵族在当时是以望族、门望这类附带“望”字的用语来称呼的情况,显示的也是这一事实。

 

董仲舒

秦汉统一帝国是从邑制都市国家经过大幅度飞跃而最终形成的,虽然究其根本而言是社会的巨大变动在起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它仍是个都市国家群的综合体。而且,就士阶级专职担负国家共同体经营责任而言,也正体现了前后两个时代所具有的共通性。即他们都是属于所谓政治人物的范畴。

 

汉代的独尊儒术政策,是通过将士族资格粉饰以道德,从而确立汉帝国之正当性的产物,是有邑发展起来的国家共同体之高度成熟的反映。但是,这又是使国家共同体发展方向发生转变的契机。因为,对官僚的评价标准正在从行政能力转变为个人的道德人格。由于各种原因,在国家共同体瓦解的过程中,这种倾向更加增强,社会正在朝着一个官民都认为与其依靠国家体制不如信赖卓越之个人人格的方向转变。

 

六朝时代的士与庶的身份差别特别严格,甚至被称为“士庶之际,实自天隔”。不过,当时的士庶区别于都市国家时代的士庶区别,在内容上又有很大的不同。都市国家时代的士庶,是由出身血缘如何决定的,即孔子所谓的“类”,是先天被区别开的。由于六朝的士庶区别也是取决于家门的,所以乍一看好似同样,但是由于士族的家门是由汉代以来的历官,即对国家共同体的贡献积累而构筑的,所以在其努力之中包含了以儒学为教养的积蓄、以及由此形成的家风等。总之,后天的努力,即孔子所谓的“教”对家门的上升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当时的现实情况是,如果不认真努力的话,家门便会衰微。

 

不过,这两个时代的士族之间也不是没有共同点的。即他们都负有经营共同体的责任,并且为此都须具备文化能力,这一点是共通的。这里所说的共同体虽是邑共同体和豪族共同体,但这种士族资格其实在帝政时代的所有国家共同体中都是一贯被社会所认同的。如此来说,成为士族的第一个条件就在于其对共同体的经营责任和为此所具备的文化能力;反过来说,只要具备了这样的条件,则不论其身份为何,都可以具有士族的资格,而且由此可以得到官职。春秋战国的变动期至秦汉正是实行这一原理的过程,而从六朝至隋唐仍然存在着类似的现象。隋唐的士族已经不仅仅是六朝以来的门阀贵族了,寒门、寒人,或出身北族者形成了新兴统一帝国的官僚群,也获得了士族的身份。为此,我曾经称隋唐的贵族制为新贵族主义。

 

新贵族主义的一个表现在于,前代功臣的子孙作为任子被授予任官资格;另一个表现在于科举的创设。通过这样的任官制度,非门阀出身者得到皇帝信任而掌握朝廷内实权的情况,从六朝后期开始显著起来,隋唐两代进而对这一倾向赋予了制度上的保证。

 

然而这些新进入政坛的官僚,又必须是具有贵族教养的人。内藤湖南曾经评价那种主要课以帖括、诗赋的唐代科举为“选拔贵族人物的人格主义”。这是在与宋代王安石以后那种重视经义、策略之科举进行比较之后得出的结论,关于后者内藤湖南视其为一种“实务主义”的表现。至于这种“实务主义”,笔者在后文还将论及。

 

总之,隋唐时代是非门阀出身者进入贵族阶级的时代。而他们之成为贵族,又是以再度强化起来的皇权为媒介的。或者可以说正是凭借这些新兴贵族的支持,皇权的强化才得以推进。

 

同样的逻辑大概也适用于庶民。六朝时代,自豪族督护下的华北农民,从北魏后期以后在国家体制下被组织了起来。三长制、均田法、租庸调制等都是新型的管理方式。这些将居住组织、土地占有、赋税按照每户进行编制,可以保护农民免受豪族不正当的压迫。这对农民来说多少意味着社会地位的提升。但是,由于这种地位的上升受到国家制度的保障,也许仅在这一点上农民是受到国家权力统治的。

 

对于民众地位上升这一特点,特别值得注目的是府兵制。北朝后期,成为支撑关中政权的一支强大力量的,是那支不仅限于北族兵,同时也从汉族中招募的乡兵队伍。二者构成了府兵,并成为皇帝的直属军队,而且由此打开了依靠军功成为军官的晋升道路。从这一情况来看,府兵本来是带有自发性的士兵,而且按照唐代制度他们是自备粮食和武器的,可见“府兵”本来带有自发性的残余。这也是民众地位依靠国家制度得以提升的一个实例。

 

唐朝由于四周诸部族的归属,而拥有了广大的版图。这不仅带来了唐朝的和平与安定,而且周边诸部族的归属,也显示了当时的时代特色。众所周知,唐朝一方面册封周边诸部族首领,承认其族长的权力,另一方面又任命他们为都督府、州、县的长官,即所谓羁縻政策。总之,诸部族首领依靠与唐朝行政系统的关系,确保了其族长的权力。特别是在北边,诸部族曾经受到突厥的支配,随着突厥势力被唐朝压制,他们也各自获得了一定的自立性。而承认这一自立性的唐朝皇帝也被他们奉为天可汗。因此,这种自立性也是唐朝统治下的自立性,而且经常是在督护府监督下的一种存在。

 

以上,关于新兴贵族官僚、民众、周边诸部族三者,从其地位形成的经过可知,三者都有着较比前代而言社会地位的提升,但又是在国家权力作为中介而得以实现,以及由此又支持了国家权力等是其共同点。这些都意味着唐朝有着既继承了六朝时代,又谋求革新的特征,而这种出于维持新旧两面性而采取的手段则是对法制的整顿,即律令的完成。

 

五、唐宋变革以后的官与民

 

然而,为了依靠制度来维持政治体制,就需要改社会基本维持固定的状态。唐初,继续了前代那种交换经济比较停滞的状态,这对维持社会固定状态是有利的。唐中期以后,货币经济急速发展下制度与现实发生了乖离,从而也打破了国家体制的均衡。首先,在社会的基层部分,农民的土地占有情况发生了变化。尽管已经难以按照令制实行给田,但是租税体系却固执于现行的制度,由于进一步追加诸税,农民离村现象日益显著。这使得府兵制的基础受到动摇。在民间,地主与佃户的关系有了新的变化,王公百官也拼命地追求利益。于是,政府不得不逐渐将土地课税方式转变为现状主义的,而且对新兴工商业的课税政策亦出现急速的进展。不用说,前者后来产生了两税法,后者导致了各种商税以及国家专营经济的发展。

 

政府中央机构也从三省六部均衡的宰相制度,开始了向同中书门下三品(同平章事)专权的宰相制度转变。这是迈向君主独裁政治的第一步。由此皇权在各个领域设置使职,从而超越了律令官制,企图实现权力的集中。专权宰相与心腹官僚独占了重要使职。这种使职制度对宋代以后的官僚政治发挥着决定的作用。

 

以节度使等名目在边境配置使职,是羁縻政策失败的产物。这一失败的原因在于唐朝与周边诸部族的纷争,这使得周边诸部族之间完全自立的希求日益高涨。羁縻手段一旦失效,就无法再依赖府兵治理边防,而不得不在边境布置大军。于是,佣兵成为开发兵源的方向,并最终成为主流,归节度使掌握。佣兵这种与农业生产完全分离的兵制,又以安史之乱为契机在内地得到普及,并且此后长期作为中国兵制的骨干。

 

从唐代中期开始,以上所述激烈的结构变化不仅瓦解了唐代国家共同体,还从根本上变革了中国社会的性质。所谓唐宋变革以及此后构筑起来的国家共同体,当然都成为具有新生性质的事物。笔者愿就此略述鄙见如下:

 

唐宋变革论的首倡者内藤湖南曾对这一变革指出了两点。第一,是从贵族政治向君主独裁政治的变化,第二,是人民地位的上升。前者的变化换言之就是君主与臣下关系的变化。也就是说,在贵族政治中由于君主也是贵族阶级的一员,因而无法超越贵族阶级,所以在实际政治中受制于贵族阶级。按照他的观点,贵族政治虽说在周代的封建政治中最为典型,但即便到了封建政治崩溃以后的帝政时代,其政治性质也没有完全被抹煞。秦汉时代虽然显现有一些君主独裁的政治倾向,却屡屡出现外戚专权,总是隐含着某些贵族政治的性质。到了六朝时代更是出现了贵族政治的全盛,在唐代虽然出现了变形,仍然对贵族政治有所继承。

 

但是,在唐宋变革以后的情况则完全不同。臣下不过是君主的走卒,即便官至宰相也不过是皇帝的秘书官而已。即君主是凌驾于官僚集团之上的一种超然的存在。由此,即便科举考试也不再像隋唐时代那样,能够选拔真正具有贵族性质的人物。王安石以后的科举与以往那种以帖括、诗赋的情况相反,看重经义和策论,重视的是作为官僚的实务。

 

关于“实务主义”有一点是需要说明的。内藤湖南这里所说的“实务主义”,绝不是近代国家的官僚所应该具备的那种行政上的专门能力。“策论”,是对国家政策的意见,“经义”是那种应当作为政治之基础的儒教哲学的认识。总之,考察的都是作为国家共同体的领导阶级的精神与政策方面的内容。内藤湖南所以称之为“实务”,不是简单指士人有教养,更包含了士人管理国家的责任与义务。

 

如果宋代以后的官僚都是被如此要求的话,那么,这与他们作为皇帝走卒的情况是否矛盾呢?我认为这种两面性中其实具有那个时代官僚制度的特质。因为在当时负有责任和义务的官僚阶级的所有政治活动都是从皇帝意志出发,而且又都必须为皇帝所认可的。宋代开始的殿试就是一种显示新任官僚的学识最终必须得到皇帝认可的仪式。

 

在此,任官以前的社会身份以及表示其身份的教养并不重要。宋以前,普遍的做法是向那些被社会认可的士族授予官职,但是宋代以后毋宁说是根据官位才得到士的身份。士与官的关系,在此发生了一种逆转的现象。可见,官民关系也出现了一种变化。

 

如前所述,先秦时代唯有士与民(庶)的关系,帝政成立以后则形成了以士民关系为基础的官民关系。这说明在当时的官民关系中,存在着某种身份的差别。然而,宋代以后作为官民关系之前提的士民关系的情况,基本上消失了。这就意味着官民关系中已经没有任何身份的差别了。这种变化,与唐宋变革过程中贵族阶级不断没落的那种社会情况有着重大的关系。

 

内藤湖南所论唐宋变革的另一个特征,即人民地位上升的问题其实与此是有关联的。湖南从两税法的土地现额课税方式与现地课税方式得到启示,指出了当时人民财产所有的自由化与居住的自由化这两个特点。另外,他还论述了王安石雇役法以后,人民不再是无偿地提供劳动力,而是可以自由作出选择。当然,这些自由使人民之间贫富差别的扩大也变得更加容易了。但是,人民毕竟已经告别了那种根据身份而被束缚于土地,被迫提供力役的时代。这种情况虽然可以说是由人民自己所造成之新的痛苦,但是又不能不说人民的社会地位在此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那么,唐宋变革以后官与民之间出现差距的原因,究竟何在呢?即便人民确实活得了上述的自由,但他们毕竟没有得到参预国政的权力。能否参与国家共同体的运营,这在先秦依赖就有着士与民相区别以及官与民相区别的原则,而且这一原则在宋代以后并无变化,官与民之间的那种政治与生产的分工关系依然在继续。产生官僚特权的原因,其实就来自这种分工关系。

 

因此,官僚对国政特权的行使,一般来说是理所当然的,而如果没有那种称为“代耕”之俸禄制度的话,国政运营也将是不可能的。但是问题在于,这种特权是应该用于执行公务,还是应该用来满足私利呢?就官僚的类型而言,大致可分为经世济民型和升官发财型两种。国家共同体是否能够维持安定,与政界倾向于哪一种官僚类型有很大的关系。当然,这时皇帝、宰相之中枢机关的政治态度又有着重大的影响。

 

政治权力一旦发生了私有化,人民就是最大的受害者,由此就引发出种种的抵抗运动。这种现象当然发生于任何时代,但在唐宋变革以后的抵抗运动中,毕竟又有其时代特色。这一时期发生了历代民众叛乱中参加人数、波及地域以及发生频度均为世界史上从无前例之大规模的运动。究其原因,虽说可列举出诸如在流通经济发展下交通、情报网的扩大,以及货币经济所带来的残酷剥削等等,但是作为精神的要因,又不能不强调那种官民之间人格差别意识的减弱。这种人格差别意识的稀薄化,也波及了民间社会存在的主客关系、主仆关系,以致发展成抗租、奴变等斗争。

 

民众叛乱从地区性暴动发展起来,以致占据了广大的地域,并且还提出了自己的革命口号。“替天行道”、“顺天救民”、“割富济民”等,在消除贫富差别、救人民脱困的构想中,有着许多的共通性。而这才真正是现存王朝本来所应当坚守的国家共同体理念。唐宋变革后的民众,进入了一个从自己内心构想新国家建设蓝图的阶段。当然,口号只是那些叛乱领袖创造的,但是为《水浒传》“替天行道”台词喝彩的民众身影,毕竟在唐代以前是从未得见的。

 

这种情况还促进了历代王朝在培养民众道德心方面做出努力。明太祖的《六谕》即其有代表性的一例,而地方官制作谕俗文用于劝诫的做法,在宋代已经开始了。

 

当现存王朝不可能维持其所经营之国家共同体存立的时候,再建王朝的方法除了由政治动乱中产生新兴势力建设新王朝以外,还存在着一种由境外诸部族通过内侵而建国的途径。元、清两朝就属于这种情况,然而这也是由于唐宋变革期间域外诸部族成长所致。有关唐代北方羁縻政策失败的一个原因,在上面已经谈到了诸部族自立的情况,而辽、金、元三朝对中国的统治就是在其延长线上产生的。清朝政权可以说是那段历史的最后一幕。

 

这些非汉族之所以能够建设中原王朝,原因在于他们在南进之后仍然维持着独自的部族组织,从而防止了汉化所带来的解体。而且,这种组织的团结还成为了一种核心,产生了其回复占领地秩序的效应。但是毕竟这也是无法长久继续的做法,这一核心组织的弱体化,是导致王朝覆灭的原因。

 

异族对中国的统治在汉族中唤起了一种民族主义的自觉。像白莲教徒的叛乱那种情况,本来是带有宗教色彩的事物,是很难直接将其与近代国民之民族主义等同对待的,但是后来当汉族有志建设国家共同体的时候,实现对外自立也成为了他们的一个目标,这也是不容否定的事实。清朝雍正帝在《大义觉迷录》中通过华夷之别不在种族而在文化的分析,强调清朝的正当性,就是关于这一问题的对策。在清末革命运动中,这种民族主义最终成为了强有力的发条。进而,它还发展成为了那种旨在摆脱列强帝国主义侵略,获得自立之三民主义的一环。


六、近代的国家共同体

 

以辛亥革命为契机,绵亘两千余年的帝政时代终告结束,并由此进入了共和政治的新时代。那么,国家共同体的时代是否也就此结束了呢?我并不这么认为。本文中所使用的国家共同体一语,指的是那种旨在维护民众的安宁与福利的一种大型共同体世界。国家是为了实现这种世界而存在的,担负国家运营者也必须是为此而具备相应伦理和能力的人物。这是中国自古以来的理想,可以说由于这一理性为后世人们所继承,中华民族才得以将那悠久的历史延续至今。

 

然而,现实屡屡乖离于理想,每逢此时国家共同体就会濒临危殆。但是,它又总是获得再建,人们也总是能够继续生存下去。士庶之间、官民之间存在着行政与生产、精神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这虽说往往是出于前者对后者压制的结果,但是这种分工关系在另一方面又产生了文化,促进了生产力的向上。也正是因为如此,中国的历史才真正成为了一部活生生的人类发展史。这样的国家理想以及将其付诸实践的努力,如果说已经消失于近代史的话,无论如何是无法想象的。

 

但是,近代的国家共同体与帝政时代的国家共同体毕竟有其本质上的差异。因为在帝政时代,官的地位是由皇权所支撑的,而皇权又是根据天的权威得以正当化的。那么,在消灭了皇权的近代,官又是如何保持其立场的呢?如果他们仅仅以官职行使特权的话,民生将瞬间陷入危机,新兴国家共同体的建设等自然也没有希望。

 

袁世凯


袁世凯政权时期所出现的正是这种情况。真正要实现共和制的运动,也正是从那时开始的。而对此后的分析已非本文所能详述。简而言之,“五四”文化运动那种科学与民主的口号,已经示意了近代国家共同体建设上的课题。取代天的思想而确立科学、将王朝之官转变为民主之官,历史已经迈进了将这两大课题相互结合并予以追求的时代。

 

不过,在“五四”文化运动阶段,由于将批判的重点指向了孔教,所以也仅仅是揭示了建设近代国家共同体之科学与民主的起点而已。而新型经世济民的“经义”(原理)与“策论”(政策)的构筑,则作为其后的课题而存在至今日。另外必须指出的是,就近代国家共同体而言,也产生了全新的课题。可以说国家共同体在全球化环境中是具有核心地位的存在,世界各民族的和平共存与全球自然环境的保护问题,也是绝对不容忽视的“国之大事”。不用说,这不仅限于中国,同时也是世界所有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中世社会与共同体》【日】谷川道雄 著


文章原载谷川道雄:《中国中世社会与共同体》,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版,第313-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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