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贸仲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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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仲裁决域外执行】中国贸仲委(CIETAC)裁决再获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执行

中国贸仲委  · 公众号  ·  · 2024-12-12 18:18

正文

(来源:采安仲裁)

导语

本案涉及因回购协议履行引发的合同纠纷。2019年,北京大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与苏州优某管理中心、王某某和周某签订回购协议,约定王某某和周某在2021年6月30日前以1500万元人民币回购大某持有的成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38.85%的股权。尽管大某已履行协议义务,王某某和周某未按约支付回购款。2021年7月13日,大某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提起仲裁。2022年,仲裁裁决确认被申请人违约,判令其支付回购款及相关费用。2024年1月24日,大某依据《纽约公约》向美国俄亥俄州联邦地区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被申请人抗辩称裁决在中国未生效且执行违反美国公共政策。法院判定裁决已生效,且未违反公共政策,最终支持申请人承认与执行请求。本案凸显了仲裁条款在国际商事合同中的重要性,以及《纽约公约》为仲裁裁决跨国执行提供的法律保障。同时,美国法院严格适用公共政策例外,强调仲裁裁决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在跨国执行中的关键作用。案件还反映出企业在国际交易中加强风险管控及跨境纠纷管理能力的必要性。


本案裁判文书索引: Beijing Dayou Dingxin Investment Management Partnership LP et al v Chan Qian Wang et al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Northern District of Ohio Eastern Division Case No 1-24-cv-137


本案裁判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一、本案案情

本案涉及一起因回购协议履行产生的合同纠纷。2019年7月31日,北京大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简称“大某”)与苏州优某管理中心(简称“优某”)与王某某和周某签订了一份回购协议。根据协议,大某持有的美国某医疗公司部分股权将在公司结构重组后转换为成都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的股权。王某某和周某承诺在2021年6月30日前回购大某所持成都公司38.85%的股权,并支付1500万元人民币。成都公司的股权重组按计划完成,大某在2021年4月12日向王某某和周某发送回购履约通知。然而,王某某和周某未履行回购义务,导致争议升级。核心问题在于王某某和周某是否违反回购协议,以及回购义务未履行是否构成合同违约。


二、仲裁经过

2021年7月13日,大某依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将案件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协议明确规定,当事人应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并承担因仲裁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条款原文如下:“In the event of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 the performance of this Agreement, the Parties shall resolve the same through amicable consultations; upon failure of such consultations or in the event that either Party or a plurality of Parties shall be unwilling to engage in such consultations, the dispute may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resolution through arbitration.”“In the event of relevant costs incurred due to the application for arbitration and engagement of attorneys as a result of any dispute over this Agreement,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costs such as arbitration fees, attorneys’ fees, travel expenses and transportation, etc., they shall be borne by the Party in breach.”2022年8月18日,贸仲委仲裁庭作出裁决,认为:回购协议合法有效,体现了双方真实意愿,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王某某和周某未支付1500万元回购款,构成违约。仲裁裁决要求王某某和周某共同支付:1500万元人民币回购款;延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大某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人民币;仲裁费30.6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承认与执行

大某根据《纽约公约》于2024年1月24日向美国俄亥俄州联邦地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并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王某某和周某提出以下抗辩理由:仲裁裁决尚未最终生效,因该裁决在中国存在潜在的上诉程序;执行裁决将违反美国公共政策,因被申请人无能力履行裁决义务,且强制执行可能对公司利益相关方造成严重损害。


四、美国法院判决及其理由

2024年11月25日,俄亥俄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申请人的承认与执行请求,理由如下:


1. 裁决的最终效力

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在中国被撤销或中止。被申请人提交的短信记录和证词仅说明可能存在上诉意图,且相关程序未正式启动或超期无效。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e)项,除非裁决已被原仲裁地的法院撤销或中止,否则应视为有效。


2. 公共政策例外的适用

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2款(b)项,法院可拒绝执行与所在国“基本道德和正义观念”相冲突的裁决。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未能证明执行裁决将严重违反美国的核心价值观:“财务困难”不足以构成公共政策例外;被申请人的“被胁迫”主张已被仲裁庭驳回,且无新证据支持。法院引用先例(如Aasma案),强调公共政策例外应严格适用,仅限于极端情形。


3. 拒绝举行庭审

法院认为,本案证据充分,适用《纽约公约》框架下的简易程序,无需进一步审理。


五、本案启示

本案是贸仲委裁决在域外获得执行的最新案例,凸显该机构的国际影响力。仅以2024年为例,2024年初,由贸仲委作出的裁决金额为2.4亿元人民币的仲裁裁决得到了沙特阿拉伯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不仅创下沙特阿拉伯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仲裁裁决的最高金额记录,更标志着中国仲裁裁决成功经受住了伊斯兰教法的考验。参见:《 【贸仲裁决域外执行】2.4亿贸仲裁决在沙特得到承认与执行:中国仲裁裁决成功经受伊斯兰教法(Sharia law)考验


2024年1月26日,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这也是2024年加拿大法院承认与执行贸仲委裁决的第一例。参见:《 采安仲裁 | 2024年第一案:加拿大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2024年5月15日,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承认与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这也是2024年加拿大法院承认与执行贸仲委裁决的第二例。参见:《采安仲裁 | 2024年第二案!加拿大法院再次承认与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2024年5月31日,越南河内高级人民法院(Tòa án nhân dân cấp cao tại Hà Nội)作出判决,维持河内市人民法院承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裁决的一审判决。参见:《 采安仲裁 | 最新!越南河内高级人民法院承认中国贸仲(CIETAC)裁决


基于采安仲裁团队的研究,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哈萨克斯坦、南非、阿根廷、新加坡、印度、越南、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广泛承认/认可和执行了贸仲裁决。


从本案及上述案例,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1. 仲裁条款的重要性:

本案表明,在国际商事合同中明确仲裁条款和适用规则,可有效保障争议的快速解决。仲裁条款的选择应结合交易性质和争议解决效率,优先选择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认可度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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