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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
参审得宋氏词内,告有指鱼、看鱼。夫纵盗鱼,律有不致死之说。检得耳窍亦有塘泥在内, 则与程周同盗之情似实。又称六人谋杀一人,口舌之多,岂能久而不败露。五人出财买一人 独认,财物实迹,焉得久不外闻?况邵守正亲兄弟邵守中、守和、男邵太礼,与守愚等系同宗兄弟,住址相邻,耳目切近,询访三年,杳无可据,则计供买认之情似虚。杀贼不死,贼必反伤,其连戳六枪者,盖亦未知其死与未死,多戳使之必死,亦势所必至也。守正被戳岂无痛声,然止一声,未有别样话说。黑夜敌贼,危迫慌忙,兄弟相盗,思虑不及,恐不能就一痛声而辨其为兄弟、他人也。登时杀死,未就拘执,似不当以“同居卑幼引人盗物,若有杀伤者,依杀缌麻弟”律绞论罪。
嘉靖三十六年,在淳安县发生一起杀人案,
被害人邵守正伙同他人夜间偷堂兄邵守愚养的鱼
不料,被看鱼的邵守愚逮个正着,一枪戳倒,
叫了一声,又被连戳了五枪,当场死亡。
案发后,州府指定蒙洪县办理该案,
蒙洪知县审查认为连戳六枪,排出误杀。
州府又指定遂安县和寿昌县复查,
遂安朱知县也认为连戳六枪,不是误杀;
寿昌彭知县认为依大明律应处以绞刑。
大明律规定死刑案件须逐级上报刑部复核,
州府分巡尽管认为该案罪责刑不相当,
但还是同意承办人的意见上报。
巡按御史王处驳回该案,发回重审。
州府又将案件交给淳安知县海瑞办理。
被害人家属辩解邵守正是看鱼,
经勘验,邵守正耳窍留有塘泥,
说明他参与了偷鱼。
家属又控告系六人谋杀,
那么必然是“五人出钱买一人独认”,
他们比邻而居,人多嘴杂,必有隐情败露,
可是调查了三年,仍一无所获,
所以,排除了“计供买认”六人谋杀的可能。
多数人认为连戳六枪便可认定为谋杀,
但海瑞不这么认为。
他认为案发当时的情境是,
月黑风高,情况不明,杀贼不死,贼必反伤,
故多戳之必死,亦势所必至也,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况且,邵守正被戳后仅发出一声,
情急之下,恐不足辨明其为兄弟,
所以,也排除了“亲属相盗”法律规定的适用。
如果该案例为入额考试题,
你认为海瑞同志的作答能入额吗?
如果海瑞同志不能入额,
那么,下期他又将推出什么样的案件呢?
敬请期待。
注:大明律《刑律一·贼盗》“亲属相盗”条:
诸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己家财物者,
卑幼依私擅用财物论,加二等罪,止杖一百;
他人减凡盗罪一等免刺。
若有杀伤者,自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科罪,
他人纵不知情亦依强盗论;
若他人杀伤人者,
卑幼纵不知情亦依杀伤尊长卑幼本律从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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