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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

CMA  · 公众号  ·  · 2021-03-17 13:23

正文



前几天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的一个问答,引起了许多财税人的围观。

问题是: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

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不用想也可以知道,提问人为什么要纠结这个问题,当然是“三流一致”的概念深深困扰着他,担心不小心就触碰了虚开发票这个雷区。

有一些文件规定,经过高度概括后,虽易于流传,便于普及,但也容易跑偏。比如说这个“三流一致”。

与此相关的政策原文是什么呢?

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 " 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句话什么意思? 仔细读三遍就能发现,它的意思是:

收款方 开票方 必须一致。才能抵扣税款。这里并 没有 要求 付款方 收票方 必须一致。 而很多人一直误以为,以上必须完全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

举一个最容易理解的案例是: 公司的职工出差,取得一张抬头为公司的酒店开具的住宿费的专用发票,但是付款的时候是个人卡刷卡支付。

解析一下,付款方是职工个人,出差的住宿费实际购买方是公司,酒店应该把发票开给谁?当然是开给公司。

资金流向和发票流向是不一致的,这样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案是:可以抵扣。因为收款方是酒店,开票方是酒店。它是符合192号文件规定的。

由于大家争论很厉害,所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对此进行了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问: 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答: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 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另外还有一个文件规定可以加强对它的理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

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 实际付款单位 与发票上注明的 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 的, 不属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 规定的情形 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从1995年文件出台,到现在已有26年了,很少会有一个政策,多年来总是被提及,一直被误读,需要反复澄清。也许,还会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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