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清华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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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 | 王天夫、郭心怡、袁丛珊:社会企业:社会治理创新的新动力

清华社会学  · 公众号  ·  · 2017-09-22 11:57

正文

摘要


社会企业是混合了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特征的混合组织,同时受到市场逻辑和社会逻辑的双重压力。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学术机构及其他非营利组织的推动、公益界的转型冲动构成了社会企业面临的制度环境,并通过法律法规、公益创投、学术研究、大众媒体等方式对社会企业产生影响。尽管成熟的社会企业场域尚未形成,但在实践过程中,“社会企业”概念的定义和范围不断得到澄清,社会企业场域的边界也会在混沌中生产出来。

引言

社会企业是采用市场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组织。20世纪70年代末,为了解决“滞胀”危机,经济自由化浪潮在欧美各国兴起,福利国家的种种社会保障制度被大规模废除,经济的私有化和全球资本大流动得到极大推进(沈原,2008)。在美国,国家在社会福利领域的退却直接导致了非营利组织运营资金不足,促使非营利组织开始运用商业手段拓展资金来源并谋求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西欧的经济危机导致了大规模失业,亦使国家无力解决失业问题,这促使致力于解决失业问题的社会组织产生。这是欧美各国社会企业的最初来源(Kerlin,2010)。


社会企业在中国已经有了十几年的发展历史。胡凤(2011)梳理了我国社会企业的发展脉络,指出最早对社会企业议题进行介绍的是北京大学刘继同教授,他翻译2004年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的一个研究报告时首次启用“社会企业”概念。同样在2004年,成立于英国的环球协力社(Global Links Initiative)在国内开展了为期9天的英国社会企业家访问项目,进一步传播了社会企业的理念。在实践层面,1997年,重症血友病患者郑卫宁于深圳创办“残友”,如今已成为拥有1家慈善基金会、8家非营利机构、32家高科技社会企业的社会企业集团。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社会企业越来越多,并且已经成为社会服务、扶贫济困、助残助弱、医疗健康、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的活跃力量。


社会企业作为社会组织的创新形式早在2011年就进入了政府视野。2011年6月,《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颁布,明确提出“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吸引社会资源和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扶持社会企业发展,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业”,该意见将社会企业划入社会服务业的范畴。2014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要求“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的创新”;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进一步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社会企业作为混合组织,天然的具有源于跨界整合带来的社会经济效应;社会企业源于民间,有助于激发社会力量、推动全民共建共享。社会企业在海外和中国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创新形式,社会企业有潜力成为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新动力。

一、社会企业的兴起与中国社会转型

中国的改革开放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这恰好是全球化的上升期;类似地,中国也力图打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解放生产力,释放市场力量,全面地参与了全球化的历史进程(高柏,2008)。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从社会领域全面撤退,大大减少了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福利领域的责任和投入,这些负担被转移到个人。市场和社会力量进入福利领域,弥补公共服务的不足。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有意识地放松了对社会生活的管制,社会组织由此获得了发展空间。经过改革开放之初到1992年的兴起与繁荣、1993年至2007年的转型与规范管理、2008年以后的蓬勃发展,社会组织发展呈现出日渐清晰的走向高潮的趋势(王名,2009)。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正式登记的社会组织60.6万个,比上年增长10.8%;非法人社团约2630万个,包括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20-30万个、挂靠在基金会下的项目办或公益基金1.5万个、未注册备案的社会自组织体600万个和网络社团2000万个。


传统意义上的社会组织是非营利的。近年来,随着社会企业概念的传播,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始尝试企业策略和商业运作更高效地配置资源和实现社会目标。另一方面,一些有志于社会领域的创业者出于各种原因将自己的机构注册成企业,或有意识或无意识地选择了社会企业道路。这些都推动了社会企业实践的日益高涨。


目前中国的社会企业依旧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沙勇,2011),对社会企业的认定标准都尚未达成一致,这造成了调查统计的困难。但通过分析公开数据可以对社会企业的发展现状有所了解。以英国大使馆文化教育处牵头的社会投资平台为例,该平台于2013年发起,在2013年和2014年总共收到700多份申请,而2015年一年收到了来自364家社会企业的1171份申请,说明国内的社会企业数量在2015年出现了爆发性增长。中国发展简报是为公益慈善行业提供专业的观察、研究、网络与服务支持的中英双语平台,在它的“NGO名录”中的“社会创新/社会企业”名录下共有456个机构。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论坛是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领域的类协会式网络,目前其机构会员规模大概为150家。综合各项数据,本文认为目前中国社会企业的数量虽然没有准确统计,但应该已达到了数以百计的规模。


通过资料搜集与业内人士访谈,本文认为目前中国社会企业呈现出如下特点:


1.业务领域广泛,既有直接从事公益服务的操作型社会企业,也有致力于公益行业生态圈建构的支持型社会企业。


操作型社会企业是直接服务于目标人群的社会企业;目前,在公益组织活跃的传统领域都出现了社会企业,尤其在养老、助残、教育、医疗、社区发展、环保、有机农业等和民生息息相关的领域。支持型社会企业不直接服务目标人群、而是以提供专业服务、能力培训等方式服务于社会组织;随着公益行业的专业化,在保险、财务、公关、IT、平台建设等环节都出现了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企业。


2.注册类型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注册形式包括“民非”、“企业”和“民非+企业”。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社会企业的注册类型,故可供社会企业选择的注册类型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许多社会企业原先是民非,在转型过程中会再注册一家企业,形成“民非+企业”的注册形式。另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类活动,且注册难度比企业高,因而越来越多的社会企业选择直接注册成企业。


3.历史短,规模小,影响范围有限,“草根”特点明显。


大多数社会企业成立于2008年之后,企业规模往往不超过10人,影响范围局限于地市,带有比较强烈的草根组织的特点。成立于2008年之前的、产生较大影响的社会企业屈指可数,仅有的例子包括成立于1995年的天津鹤童养老院、1996年的中和农信、1997年的深圳残友、2002年的北京富平学校等。

二、我国社会企业发展的制度环境探析

(一)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从源起来看,社会企业产生于国家角色在福利保障领域的撤退;从定义来看,社会企业是用商业手段实现社会目的的组织,社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弱势群体就业、社会服务提供等;从实践来看,社会企业致力于社会创新,活跃于传统社会组织活跃的领域。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社会企业的国家计划或专门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企业处于“脱离管理”的状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对社会组织的态度一直较为保守。1989年国务院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第一个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该条例明确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这意味着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为主体的“双重管理体制”正式成为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体制(王名,2014)。


1998年和2004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使“双重管理体制”更为精细化。但总体而言,该制度存在登记门槛高、监管部门缺乏整体协调、重登记轻管理等弊端(王名,2014),事实上造成了大量社会组织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注册成企业。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还明确规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因而在法理上,社会企业不得注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必须注册成企业。


近年来,随着社会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深入,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表现出逐步放开的趋势,“双重管理体制”逐步松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慈善法》第十条指出,“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明确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民政部门直接登记,这是对现有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然而,基于“双重管理体制”的具体操作性法律条文却并未得到废止或修正,这说明目前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依旧具有“含混性”特征。


虽然国家尚未出台全国性的针对社会企业的规定,但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规定可以被社会企业场域视为一种强制性同形。就“合法律性”而言,社会企业需注册成企业,因而大量先前因双重管理体制注册难而注册成“企业”的非营利组织获得了“顺势转型”的机会;就活动领域而言,科技类、公益类、社区类社会组织受到政府鼓励,在这些领域中涌现了很多社会企业。


(二)市场:社会创新、公益创投与公益市场化

“公益市场化”是指在公益事业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来改革和完善公益事业发展的过程,其内涵体现在:公益市场化借鉴市场机制所体现的平等、契约、竞争择优、创新、高效的资源运用等理念与价值;“市场化”是实现公益的手段而非目的(邵丹丹,2015)。


关于公益市场化的讨论是近两年兴起的,各类言论散见于各类媒体报道。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徐永光最先提出公益市场化观点,认为公益市场化是“以市场化挑战行政化”,认为“唯有尊重民意,培育爱心,按照市场规则办事,才能构建良好的公益慈善生态环境,把公益市场做大”。


公益市场化的观点一经提出就引起了巨大争议。赞同公益市场化的观点认为公益市场化有助于提升公益领域的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反对公益市场化的观点则认为市场化的做法抽离了NGO的政治本质,将其矮化和弱化成公益慈善的服务提供商,无助于中国NGO未来的发展。


总的来说,尽管有不同的声音,赞同公益市场化的声音还是占据了主流。社会企业是公益市场化的典型表现:用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效应。公益市场化的讨论为社会企业的兴起和发展构建了有利的话语环境。


尽管理想状态下的社会企业应能通过商业手段实现自给自足,但像很多初创期的企业或者NGO一样,社会企业在创立伊始同样需要大量外部投资。目前,社会企业的初始投资主要以“公益创投/社会影响力投资”的方式进行。


“公益创投”与“社会影响力投资”是两个非常相似的概念,两者都注重以风险投资的专业技术达到公益目的,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和理想;两者的差别在于公益创投对于财务回报的要求明显低于社会影响力投资(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影响力投资发展报告,2013)。


“公益创投”一词最早是由洛克菲勒三世于1969年提出的,意在运用风险投资理念来改进工艺项目管理与评估模式,但这一想法当时未受重视;直到1984年,美国搬到社区基金会在其年报中提出将硅谷的商业风险投资模式运用到慈善投资模式上,才标志着公益创投进入实践探索阶段(冯元 等,2013)。


而“社会影响力投资”则是个更为新近的概念;2010年,摩根大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在一篇合作研究报告《影响力投资:一种新兴的投资类别》(Impact investment: An emerging asset class)中首次提出将影响力投资区别于其他投资类别,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兴的并且正在面临进入主流投资界的投资类别(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影响力投资发展报告,2013)。


目前,公益创投和社会影响力投资在国内也获得了很快发展,政府、各类基金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企业都成为了投资主体;除此之外,一些国际机构(如LGT公益创投、爱创家Ashoka等)和一些个人天使投资人也对公益创投和社会影响力投资产生了很大兴趣,积极参与其中。


就宏观层面而言,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氛围构成了社会企业成长与发展的大制度背景;就中观层面而言,社会企业场域尚在形成中,但能看到出现了一批关键行动者。这些关键行动者和其他行动者与场域内的社会企业发生着大量互动,这些互动主要通过投资、辅导等提供资源或者培训的方式进行;行动者之间也进行着大量互动,表现在各类机构合作上,例如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联盟的建立、民间社会企业认证办法的发布、各类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的专业化尝试等。


然而,民间力量虽然在进行专业化努力,但这些专业化努力不足以形成整个社会企业组织场域层面的制度共识,社会企业组织场域依旧处于 “混沌”状态。中国“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使大量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因而,政策的制度同形作用远远大于专业化,这意味着政府是社会企业场域的核心推动者,政府对社会企业发展能起到关键性的推动作用。



全文见:

王天夫、郭心怡、袁丛珊,2017,《社会企业:社会治理创新的新动力》,《社会政策研究》,第2期,页9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