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从源起来看,社会企业产生于国家角色在福利保障领域的撤退;从定义来看,社会企业是用商业手段实现社会目的的组织,社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弱势群体就业、社会服务提供等;从实践来看,社会企业致力于社会创新,活跃于传统社会组织活跃的领域。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社会企业的国家计划或专门政策,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企业处于“脱离管理”的状态。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对社会组织的态度一直较为保守。1989年国务院通过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第一个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该条例明确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这意味着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为主体的“双重管理体制”正式成为我国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体制(王名,2014)。
1998年和2004年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使“双重管理体制”更为精细化。但总体而言,该制度存在登记门槛高、监管部门缺乏整体协调、重登记轻管理等弊端(王名,2014),事实上造成了大量社会组织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注册成企业。
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还明确规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因而在法理上,社会企业不得注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必须注册成企业。
近年来,随着社会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深入,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表现出逐步放开的趋势,“双重管理体制”逐步松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慈善法》第十条指出,“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明确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民政部门直接登记,这是对现有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然而,基于“双重管理体制”的具体操作性法律条文却并未得到废止或修正,这说明目前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依旧具有“含混性”特征。
虽然国家尚未出台全国性的针对社会企业的规定,但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规定可以被社会企业场域视为一种强制性同形。就“合法律性”而言,社会企业需注册成企业,因而大量先前因双重管理体制注册难而注册成“企业”的非营利组织获得了“顺势转型”的机会;就活动领域而言,科技类、公益类、社区类社会组织受到政府鼓励,在这些领域中涌现了很多社会企业。
(二)市场:社会创新、公益创投与公益市场化
“公益市场化”是指在公益事业领域引入市场机制来改革和完善公益事业发展的过程,其内涵体现在:公益市场化借鉴市场机制所体现的平等、契约、竞争择优、创新、高效的资源运用等理念与价值;“市场化”是实现公益的手段而非目的(邵丹丹,2015)。
关于公益市场化的讨论是近两年兴起的,各类言论散见于各类媒体报道。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徐永光最先提出公益市场化观点,认为公益市场化是“以市场化挑战行政化”,认为“唯有尊重民意,培育爱心,按照市场规则办事,才能构建良好的公益慈善生态环境,把公益市场做大”。
公益市场化的观点一经提出就引起了巨大争议。赞同公益市场化的观点认为公益市场化有助于提升公益领域的资源配置效率,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反对公益市场化的观点则认为市场化的做法抽离了NGO的政治本质,将其矮化和弱化成公益慈善的服务提供商,无助于中国NGO未来的发展。
总的来说,尽管有不同的声音,赞同公益市场化的声音还是占据了主流。社会企业是公益市场化的典型表现:用商业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实现社会效应。公益市场化的讨论为社会企业的兴起和发展构建了有利的话语环境。
尽管理想状态下的社会企业应能通过商业手段实现自给自足,但像很多初创期的企业或者NGO一样,社会企业在创立伊始同样需要大量外部投资。目前,社会企业的初始投资主要以“公益创投/社会影响力投资”的方式进行。
“公益创投”与“社会影响力投资”是两个非常相似的概念,两者都注重以风险投资的专业技术达到公益目的,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和理想;两者的差别在于公益创投对于财务回报的要求明显低于社会影响力投资(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影响力投资发展报告,2013)。
“公益创投”一词最早是由洛克菲勒三世于1969年提出的,意在运用风险投资理念来改进工艺项目管理与评估模式,但这一想法当时未受重视;直到1984年,美国搬到社区基金会在其年报中提出将硅谷的商业风险投资模式运用到慈善投资模式上,才标志着公益创投进入实践探索阶段(冯元 等,2013)。
而“社会影响力投资”则是个更为新近的概念;2010年,摩根大通和洛克菲勒基金会在一篇合作研究报告《影响力投资:一种新兴的投资类别》(Impact investment: An emerging asset class)中首次提出将影响力投资区别于其他投资类别,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兴的并且正在面临进入主流投资界的投资类别(中国社会企业与社会影响力投资发展报告,2013)。
目前,公益创投和社会影响力投资在国内也获得了很快发展,政府、各类基金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企业都成为了投资主体;除此之外,一些国际机构(如LGT公益创投、爱创家Ashoka等)和一些个人天使投资人也对公益创投和社会影响力投资产生了很大兴趣,积极参与其中。
就宏观层面而言,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氛围构成了社会企业成长与发展的大制度背景;就中观层面而言,社会企业场域尚在形成中,但能看到出现了一批关键行动者。这些关键行动者和其他行动者与场域内的社会企业发生着大量互动,这些互动主要通过投资、辅导等提供资源或者培训的方式进行;行动者之间也进行着大量互动,表现在各类机构合作上,例如社会企业与社会投资联盟的建立、民间社会企业认证办法的发布、各类学术机构和非营利组织的专业化尝试等。
然而,民间力量虽然在进行专业化努力,但这些专业化努力不足以形成整个社会企业组织场域层面的制度共识,社会企业组织场域依旧处于 “混沌”状态。中国“强政府-弱社会”的格局使大量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因而,政策的制度同形作用远远大于专业化,这意味着政府是社会企业场域的核心推动者,政府对社会企业发展能起到关键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