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协会
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协会接受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业务指导,依托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科技服务资源和有利条件,积极承担政府职能转移中一部分辅助性、外延性、服务性的政府职能转移工作。业务范围包括:开展对民营科技型企业管理指导、经验交流、法律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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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创新企业协会  · 公众号  ·  · 2021-05-14 16:50

正文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工信规字〔20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8日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基金(下称“发展基金”)由受托制和公司制两部分资金组成,其中受托制资金是指广州市促进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中,由市工信局根据预算安排下达的资金,其规模按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制资金是指已注入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原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发展基金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与国内外知名龙头企业、重点园区运营商共同成立子基金。

第三条

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滚动支持”原则使用。

第四条

发展基金的托管、运作、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由市工信局遴选确定受托管理机构或经市政府批准指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发展基金公司制资金由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市工信局要求确定受托管理机构。

第二章受托管理机构

第六条

市工信局按规定遴选确定受托制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须符合《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发展基金进行管理。在发展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对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合作机构签订投资协议,代表发展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对子基金进行投后管理监督;

(二)根据财政资金的管理要求开设资金管理专户和基本户;

(三)根据本办法、协议及市工信局的指导操作发展基金的退出相关事宜;

(四)定期向市工信局书面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

第八条

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在我市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发展基金专户和基本户,对发展基金实行专账管理。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记录;

(三)优先考虑与相关政府部门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

第三章子基金组建与运作

第九条

市工信局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发展实际,发布申报指南,组织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完成申报机构的专家评审及尽职调查工作。市工信局结合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合作机构尽职调查的意见,确定子基金合作机构。

第十条

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发展基金以股东或有限合伙人等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发展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其中受托制资金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投资人。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发展基金出资额的1.5倍,主要投资于广州重点产业及相关园区载体建设等领域。

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

(一)被投企业的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内的;

(二)被投企业在获得投资后,子基金存续期限内将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子公司、主要产品研发子公司设立或迁入广州市内的(需在广州纳入规模企业统计申报),其中新设立或迁入的子公司按实缴注册资本与被投企业获得投资金额较低者计算返投金额,被投企业迁入广州的按投资额的2倍计算返投金额;

(三)子基金存续期内,被投资企业被广州市范围内注册企业收购的(需在广州纳入规模企业统计申报)。

第十一条

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子基金组建方案报市工信局同意后,由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选定的子基金合作机构发起设立子基金,签订合伙协议等法律文本。

第十二条

子基金原则上设立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部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签署后的两年内到位,可分期缴纳。发展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且其他出资人完成对应比例出资后,方予以缴付。

第十三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四条

为保证政策导向,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应当约定,由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子基金运作进行监督,在子基金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但不参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经营业务和日常管理。

第四章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六条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发展基金所持有份额的权利。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实缴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实缴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如已获得累计分红高于或等于基准收益(基准收益指发展基金所持有实缴份额期间按同期储蓄式国债收益率计算的收益),转让价格参照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低于基准收益,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基准收益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实缴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十七条

在合作协议中应当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发展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

发展基金公司制资金对子基金的出资与其他资本同股同权,并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原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已出资部分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

第二十条

发展基金受托制资金退出回收的资金(含分红)应进入受托管理机构开设的资金专户,专户内所有资金由市工信局滚动安排。发展基金公司制资金退出回收的资金对应进入基本存款账户,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市场化运作。发展基金终止后,按财政资金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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