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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人为“竞业协议”撕起来了!突然觉得郭敬明和于正都算要脸的了

麻辣表哥  · 公众号  · 娱乐  · 2016-12-09 22:01

正文

今天的主题,依旧是撕逼。


先说一个词,竞业协议。


这个词很多人看到,其实是在冯小刚在其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上映时候撕万达,万达的王思聪回撕时出现的。


不过王思聪打错了字,但理还是那个理。就是说华谊之前挖了他们的人,而那些人呢,是有竞业协议在身的。



什么是竞业协议呢?



简单点来说,就是很多人去公司都会签合同,不能身兼多职。一个是怕分心,第二个是怕同行知道商业机密。


很多高端大气上档次点的公司,尤其是公司核心高层,都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其中有个年限限制,就是离职后2年才能从事相关的工作。


当时华谊从万达挖走叶宁,叶宁就不是在离职后2年出任华谊兄弟影业CEO的,所以王思聪当然有理由撕。


其实有爆料,说叶宁在走后,万达就召开了会议,封杀华谊的作品。



当时郑钧的《摇滚藏獒》排片率也只给了5%,他还在微博上指桑骂槐,说谁叫资本家是影院的老板啊。




但说到底也不能怪万达,这毕竟是有个王法的社会。且在商言商,自己的利益遭受冲突,自己还要去讲仁义道德,好像显得有点愚笨。




这个事,后来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的陈上律师在接收腾讯采访的时候就说了,如果高管把商业秘密带去挖角公司,挖角公司借此牟利,还可以起诉不当竞争


所以言而简之,就是万达没有找叶宁要赔偿,其实就是不错了。冯小刚怎么有脸还叫屈呢?


业内因为这个事情没少撕,这次又有个撕X大战,是欢乐传媒的关联公司喀什欢乐嘉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手撕之前的高管辛维嘉和苏雷静的。


欢乐传媒是谁呢?之前在东方卫视热播的综艺节目《笑傲江湖》,就是欢乐传媒出品的,以及今年口碑爆棚的《喜剧总动员》,也出自欢乐传媒之手。



先来看看公司的架构与人物的关系。



后来嘉娱文化还参股51%,辛维嘉、苏雷静合计持有49%股权一起弄了个公司,叫欢乐智造文化。


而作为制片人的辛维嘉、苏雷静按理来说是功不可没啊。为什么后来撕逼了?


这里就要问个问题了,大家有没有觉得今年的喜剧节目有点跟风(其实这也是我国目前综艺市场的现状啦),从《笑傲江湖》的风生水起,到《欢乐喜剧人》的大获成功,今年我相信不少人肯定对浙江卫视的《喜剧总动员》和北京卫视的《跨界喜剧王》表示傻傻分不清。


这里我就带大家梳理下好了。


我们看看首播时间,《跨界喜剧王》是在9月3日播出,而《喜剧总动员》是在9月10日播出的。


所以是《喜剧总动员》在抄袭吗?


这种事情,我们往往需要看制作时间以及录制时间。事实上,《喜剧总动员》是在8月9日录制的。而《跨界喜剧王》则是在8月16日。


很多事情其实就一目了然了。



其实《喜剧总动员》收视率以及口碑还是不错的,就是最后是蒋欣拿了冠军的那个节目。



这个节目算是同类节目里口碑最佳的,讨论度最高的。不管是知名的蒋欣也好,包括人人唾骂的陈赫也罢,在节目中的表现,都被人夸到飞起。哪怕是知名度一般的常远,节目播出后也口碑不错。




相对来说,《跨界喜剧王》的口碑要弱一些。


无论是《笑傲江湖》、《欢乐喜剧人》还是《喜剧总动员》,我们看到的是欢乐传媒在喜剧制作道路上的日益娴熟和进步,而且每一档栏目的模式也不尽相同。那么为什么又冒出来一个《跨界喜剧王》呢?


那就不得不提这两个人的名字了——辛维嘉、苏雷静。




只不过《跨界喜剧王》是辛维嘉、苏雷静在和嘉娱文化合作的同时,又跑去和千秋岁公司等单位合作捣鼓出来的。


您这是赤果果的吃着碗里瞧着锅里的啊,一边的职务还没有清掉,拿着手头的资源又跟另一家公司弄一档子节目出来,而且照搬照抄,您想过对原公司产生的恶劣影响吗?您想过对整个综艺市场产生的恶意竞争吗?



辛总目前的微博认证身份依然是《欢乐喜剧人》的认证微博,可如今的转发微博却多为转发、点赞《跨界喜剧王》的微博,不仅在幕后操作,台面上也真是积极宣传啊。



所以这其实就是一件很尴尬的事情。


把原公司的资源和人脉,用来和别人又弄一档子节目,还和原公司对着来干,这就不是要不要脸的层面,而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了。


那原公司当然是要维权了,于是状告了辛维嘉、苏雷静。大概要他们做这么几件事:停止伤害、道歉、赔偿。


法院判令被告千秋岁公司立即停止制作、播出《跨界喜剧王》节目;


判令各被告在北京卫视、《法制日报》、新浪网、腾讯网首页连续三个月发布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判令被告千秋岁公司赔偿原告调查费用50万元及损失450万元,辛某、苏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辛维嘉在接受采访的时候却说,啊,我没啊我没啊。


这仿佛让人看到了鲁迅笔下的孔乙己,啊,读书人的事情怎么能叫偷呢??




这样说就有点让人不高兴了,我们来看看两档栏目的模式有什么区别,这也是一档栏目的灵魂了。


播出平台:《喜剧总动员》是浙江台,《跨界喜剧王》是北京台;


比赛模式:二者都是跨界,找别的行业的人来演小品;


比赛赛制:《喜剧总动员》是3场初赛进1个到总决赛的赛制,而《跨界喜剧王》是2场初赛进1个到总决赛的赛制。


所以除了播出平台不一样,演员不一样,其余几乎都是完全一模一样的。


辛维嘉却说,这不是抄袭。这不是抄袭,这不是抄袭,那这是什么???



其实这样的例子,在很多明星的身上也比较常见。


我们经常能看到手撕老东家,跳起来打老东家膝盖,说老东家苛刻自己压榨自己的。


说个比较严重的例子,郭敬明。


郭敬明最可怕的地方并不在于他140cm的身高。但个子矮小的人那么多,比如说潘长江,包括小恶魔,都个头矮小,但却罕有人去嘲笑他们。为什么?因为他们不抄袭。


郭敬明最大的黑点,其实就在于此。


《幻城》抄袭《圣传》,《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圈里圈外》,《夏至未至》抄袭《NANA》,《悲伤逆流成河》抄袭《年华是无效信》,总之,你知道的他都抄了。




但最后郭敬明却表示,钱我可以赔啊,作品我可以不继续抄了啊,但对不起,我就是不道歉,咋地。



说个更严重的例子,于正。


抄袭并不是他的强项,他的强项是比很多人更不要脸。之前到处挖人,最后被别人工作室发了律师函。



不过想想于正也是蛮厉害,服装师、造型师、灯光师、摄影师、化妆师,无一不是从别处挖来的。


从于正的角度来看,是比较能慧眼识人的。但从另外老东家的角度而言,其实多数是不道德的。当然,没有竞业协议的话,走流程分道扬镳和平分手,也无可挑剔。


所以拿来主义,其实是被唾弃的。不管是小时候抄人作品,大了抄人作品,还是就业了抄人商业成果,都是偷,且一次比一次严重,一个比一个恶劣


而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其实比抄袭,挖人更可怕。


如果说抄袭和挖人对原公司和原作者是伤害力是50,那么违反竞业协议就好像是拿你的钱,拿你的资源,最后来和你对抗,伤害力要高达5000


但人不要脸了,你能拿他怎么样?郭敬明现在和于正还不是混到风生水起,想想这世界有时候还真就是属于不要脸的人的。


而这样的人,即便是最后翻船了败北了,都不值得同情……


话说回来,这种事情其实是很好解决的。


要么就有骨气到底,当时不签合同,不给别人压榨自己的机会;要么就话说清楚,分道扬镳后再另寻他法,于情于理都是如此。不仅仅做事是这样,做人也是这样,对待感情也是如此。前一段屡清楚了,才好开始下一段征程啊。


可能有人说,有没有犯法,人才流动其实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但如果有协议在,就是被法律保护的。


即便没有法律保护,还有道德伦理和底线在里面。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陈赫出轨违法吗?不啊。张子萱出轨违法吗?也不啊。


那为什么大家都要骂他们?因为没断干净就开始以寻找真爱之名出轨。



所以于情于理,这件事情辛维嘉、苏雷静都是站不住脚的,不仅仅是不道德,而且已经违法了


别说自己的辛苦之作被人窃取商用痛心疾首,毫不客气地说,自己放在宿舍的洗衣粉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被人拿去用了,我都觉得受到了不尊重。当然还有用牙膏、洗面奶、护手霜的,林子大了什么人都有。


如果这些行为渗透到了一个行业里,其实是很可怕的。


原创者在努力创造,但被剽窃走了,谁还做原创?拿来主义不是更轻松?


比如之前俞思远和李晨合作了一款衣服,用于自己店铺。


但陈赫那边是就直接改了几个字,就说是自己的了。你觉得这样有劲没劲?


一档节目也是,一大群人在那加班加点,最后辛维嘉和苏雷静把资料和资源一卷,跑了。你说气人不气人。


再比如说很多音乐,影视剧,都是如此。


长此以往,啊,对不起,你听到的都是原来的歌曲,看到的都是似曾相识的电视,这都是很多人觉得无所谓助长他们致使的恶性结果。


这种人,法律爸爸肯定会严重制裁他们的,也希望各位看官的道德大锤能时不时掏出来狠狠敲击一下这样的人。



而只不过作为一个八卦er,我还是蛮希望辛维嘉、苏雷静也跳出来撕的,最好能爆点可读性强的八卦内幕就更棒了。我只是个吃瓜群众,看戏而已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