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河南高院民四庭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全省法院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法院民四庭从2023年全省法院办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筛选出八件典型案例。
一、邓某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在多份无效合同中对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
二、某建筑公司诉某教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审计的责任判定
三、某建筑公司诉某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固定总价合同项下未完工程价款的认定
四、晁某诉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无效情况下管理费的认定
五、某建设公司诉某热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认定
六、李某诉韩某、某建设公司、某置业公司、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工程质保金的返还与保修期的关系
七、李某1诉李某2、赵某、某建工公司合同纠纷案
——出借资质单位的责任承担
八、张某诉某铝业公司、某铝业服务公司、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五、某建设公司诉某热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承包人只能对建设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停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的范围。
2021年8月,某热力公司将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调度中心项目发包给某建设公司,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某建设公司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后工程停工,双方对某建设公司已完工程量及停工损失进行了结算,确认某建设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价款为4020197.66元,截止2022年2月11日停工损失2704011.16元。某建设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某热力公司支付工程款、停工损失共计6724209.32元,并请求判令在6724209.32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信阳中院二审认为,某建设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后双方又对已完成工程价款、停工损失进行了结算,且非某建设公司原因造成停工,因此,对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停工损失及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遂判决:某热力公司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4020197.66元、停工损失2704011.16元。某建设公司在6724209.32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判决作出后,某热力公司申请再审。河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在确定案涉优先受偿权范围时,将停工损失也一并计算在内于法无据,遂裁定指令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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