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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烧荒引发火灾,幸无人员伤亡

黄三角早报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04-11 22:05

正文

        
        2017年4月11日下午2时许,市民反映称,垦利区垦利街道高盖村西侧发生大火,现场还有浓浓的黑烟。

        记者联系垦利区垦利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回复称:“因为烧荒,火烧到了一个废弃的板房上,产生黑烟,接着就扑灭了,没有产生损失和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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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8日,垦利公安在其官方微信发布了《关于严禁烧荒等野外用火的通告》,通告称为加强春季防火工作,垦利县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和垦利县公安局发布相关通告,严禁烧荒、野外野炊、坟地焚烧等野外用火,“违禁”者将被追责。通告内容如下:
  正值垦利县春季防火高火险期,春季气温回升较快,风力较大,特别是春耕、清明即将到来,野外用火、上坟烧纸、烧荒、烧秸秆极易引发火灾。为切实加强春季防火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垦利县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垦利县公安局紧急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以下“禁令”
  (一)严禁在农田烧荒、焚烧农作物秸杆;
  (二)严禁在坟地焚烧、炉外烧香、烧纸、燃放鞭炮;
  (三)严禁在野外野炊、生火、吸烟;
  (四)严禁在民宅、企业周边堆放草垛、农作物秸秆等可燃物。
  二、责任追究
  (一)对于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对于过失引起火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于故意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有关要求
  (一)从即日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公路林带、企业周边、村居周围、小片林、墓地等重点部位进行清理整治、做到严防死守。
  (二)消防大队、公安派出所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通知的直接责任人给予上限行政拘留,造成严重后果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各村委会要广泛宣传、加强巡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违规用火行为。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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