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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销售合规要点精析 | 威科先行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 公众号  ·  · 2024-12-05 18:19

正文


公募基金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销售行为的合规性对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保障市场稳定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更新和市场环境的快速变化,基金销售的合规性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鉴于此, 威科先行 特推出由 嘉源律师事务所 张翠萍顾问 撰写的公募基金销售合规要点精析专题。本专题结合作者对基金销售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对公募行业操作实践的了解,深入探讨基金销售行为的界定及合规边界、第三方引流的业务边界及合规要求、个人信息保护在基金业务场景中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金销售人员管理的合规要点等方面内容,为公募基金销售的合规提供指导。




本专题已上线至 金融合规实务 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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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目录



第一部分 基金销售行为的界定及合规边界


一、近年来和基金销售行为有关的罚单梳理


二、“基金销售行为”的界定

关于“基金销售”的定义,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关注:

  1. 只要进行了销售新规第二条列举的其中任意一项活动,即认定为基金销售。

  2. “基金网络营销”不同于“基金销售”。宣传推介材料是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的载体。


三、“有奖销售”的界定及合规边界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合规关注要点

  1. 销售基金行为除包括邀约“新增基金份额”行为外,还包括邀约“新增基金账户开户”行为、邀约“延长基金投资期限”行为。

  2. 基金体验金活动

  3. 基金体验券

  4. 积分商城

  5. 基金直播红包

  6. 财运红包的合规性

  7. 老客户回馈活动


四、 在代销场景下基金公司和代销机构的责任边界


第二部分 第三方引流的业务边界及合规要求


一、 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的引流模式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其他合规提示


二、基金公司和不具有信息技术服务备案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合作的业务边界

  1. 建议以制度的形式建立事前评估机制

  2. 建议基金公司在和第三方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做出明确约定,保留在第三方机构违规或违约时终止合作的权利。

  3. 建议对基金公司向第三方平台支付的费用上限进行适当限制


三、其他引流模式及其合规要求

(一)广告引流
(二)大V引流
(三)社群引流
(四)自媒体引流
(五)直销代办


四、结语


第三部分 个人信息保护在基金业务场景中的落实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体系

  1. 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 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国家/行业/团体标准有哪些?

  3. 就基金公司而言,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执法部门主要有哪些?

  4. 证监部门可以依照《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来对基金公司进行处罚吗?

  5. 各执法部门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执法重点有什么差异?

  6. 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基金公司必须执行,还是仅供参考?


二、收集客户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

  1. 哪些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2. 匿名化,和去标识化的区别是什么?去标识化的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

  3.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哪些环节?

  4. 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包括哪些?客户购买基金时,基金公司需要收集客户的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需要就此取得用户的同意吗?

  5. 关于知情同意,需要关注哪些要点?

  6. 敏感信息的范围包括哪些?

  7. 除了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这种场景外,在满足哪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收集客户的敏感个人信息?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其他合规要点

  1. 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征求客户的单独同意?

  2. 如何理解个人信息处理的“最小必要原则”?

  3. 在收集客户个人信息后,对该等信息的使用存在哪些限制?比如,如基于向客户提供开户交易服务之目的收集了用户的手机号码后,可以向该用户发送营销短信吗?

  4. 如果基金公司的小程序只收集用户的微信头像和昵称,是否还需要制定隐私政策,以征求用户的同意?

  5. 基金公司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时,需注意哪些事项?基金业务中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常见场景有哪些?

  6. 代销机构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的性质,属于“委托处理个人信息”,还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

  7. 基金公司通过自动化决策开展基金营销活动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8. 基金公司APP是否可以基于识别用户身份的目的强制要求客户做人脸识别?

  9.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哪些监管要求?

  10.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权利有哪些?

  11. 在哪些情形下,需要删除客户信息?如果客户未请求删除,是否可以暂不删除?

  12. 在哪些情形下,需要进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13. 如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符合哪些条件?

  14. 基金公司必须要设置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吗?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职责有哪些?

  15. 基金公司需要对处理个人信息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吗?


四、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1. 违规处理个人信息,需要承担何种行政责任?

  2.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3. 目前有金融机构因为违规处理个人信息受到监管处罚吗?

  4. 目前有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因为违规处理个人信息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五、 结语


第四部分 和投资者适当性有关的哪些重要的事儿


一、投资者适当性概述

(一)相关法律法规
(二)总体要求


二、适当性义务的重中之重——了解客户

(一)应当了解客户的哪些信息?
(二)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的风险测评
(三)基金公司对高龄客户是否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四)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对适当性义务履行的影响
(五)专业投资者是否需要做风险测评?


三、适当性义务的重要组成——告知说明义务

(一)告知说明义务的内涵
(二)法律法规规定
(三)相关司法判例
(四)合规提示


四、 适当性义务的核心——合理推荐、适当销售

(一)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

(二)不得向客户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告知客户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

(三)合规提示


五、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一)客户回访
(二)产品的风险评级评定
(三)代销模式下的关注要点


六、结语


第五部分 基金销售人员管理的合规要点


  1. 哪些人员属于基金销售人员的范畴?

  2. 基金销售人员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3. 派遣人员是否可以参加基金销售活动?

  4. 证券公司是否可以委托证券经纪人来销售基金产品?

  5. 基金公司销售条线的中后台人员是否可以参与基金销售活动?

  6. 基金公司客服人员是否可以向客户主动推介基金产品?

  7.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基金产品时,是否可以向客户提出资产配置的建议?

  8. 基金公司销售部门是否可以在基金新发或持营时向客户发送宣传推介短信?

  9. 基金公司销售部门的员工是否可以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朋友圈发基金产品的宣传海报?

  10. 基金销售人员是否可以担任兼职合规岗?

  11. 基金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基金产品时,应当注意哪些要点?

  12. 哪些销售人员离职时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

  13. 基金销售人员是否均需在公司官网进行公示?

  14. 基金公司对基金销售人员的考核,主要考虑哪些因素?

  15. 哪些基金销售人员的绩效薪酬需要递延?

  16. 基金公司的销售人员需要跟投所在基金公司的公募基金吗?

  17. 基金销售人员是否可以在基金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18. 基金销售人员是否可以在代销渠道理财经理晒单时,向其发送微信红包?

  19. 基金销售人员是否可以向客户或代销渠道理财经理赠送礼品?

  20. 基金销售人员可能触及的廉洁从业违规情形包括哪些?


内容节选


以下节选自:

第四部分 和投资者适当性有关的哪些重要的事儿

二、适当性义务的重中之重——了解客户


(一)应当了解客户的哪些信息?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按照《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了解投资者信息要包含但不限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自然人投资者还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出生日期、性别、国籍等信息。《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述机构作为投资者的,还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产品作为投资者的,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基金募集机构要告知投资者对其所填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鉴于大部分基金公司并不具有营业网点,基金公司的直销一般是通过手机APP来实现。一般情况下,客户并不会前往基金公司的直销柜台去开立基金账户,而是通过线上进行操作。


场景1:

如果客户A在开户时,是用的其亲属B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开户,预留了A的手机号码,在买基金产品亏损后,B是否可以主张系无权代理,要求司法机关判定基金合同无效?


律师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客户A是用B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开户,在B主张系无权代理、否认基金合同的效力时,法院/仲裁机构的主流观点为,客户B以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方式授权A以客户B的名义开立基金账户并申购基金产品的行为,构成有权代理,A申购基金产品的行为对客户B具有法律约束力,其行为后果应归属于客户B。


场景2:

如客户A以本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开户后,将账户、密码提供给了B,B用客户A本人的基金账户和关联的银行卡购买基金亏损后,客户A是否可以基金管理人未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为由而主张索赔?


律师提示:

客户负有自行保管其账户和密码的义务。如客户A在开户后自行将账户和密码提供给了B,视为授权B对其账户进行全权操作,客户B以客户A的名义实施的申购或赎回基金产品的行为,对客户A发生法律效力。如B申购基金产品后发生亏损,客户A应自行承担其授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无权以此为由要求基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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