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和投资者适当性有关的哪些重要的事儿
一、投资者适当性概述
(一)相关法律法规
(二)总体要求
二、适当性义务的重中之重——了解客户
(一)应当了解客户的哪些信息?
(二)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的风险测评
(三)基金公司对高龄客户是否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四)投资者的投资经验、受教育程度等事实对适当性义务履行的影响
(五)专业投资者是否需要做风险测评?
三、适当性义务的重要组成——告知说明义务
(一)告知说明义务的内涵
(二)法律法规规定
(三)相关司法判例
(四)合规提示
四、
适当性义务的核心——合理推荐、适当销售
(一)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
(二)不得向客户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告知客户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
(三)合规提示
五、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一)客户回访
(二)产品的风险评级评定
(三)代销模式下的关注要点
六、结语
(一)应当了解客户的哪些信息?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按照《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二十条的规定,了解投资者信息要包含但不限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内容。自然人投资者还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出生日期、性别、国籍等信息。《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述机构作为投资者的,还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开展金融相关业务资格证明、机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信息、经办人身份信息等资料。《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产品作为投资者的,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供产品成立、备案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参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交该产品管理人的机构信息。基金募集机构要告知投资者对其所填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鉴于大部分基金公司并不具有营业网点,基金公司的直销一般是通过手机APP来实现。一般情况下,客户并不会前往基金公司的直销柜台去开立基金账户,而是通过线上进行操作。
场景1:
如果客户A在开户时,是用的其亲属B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开户,预留了A的手机号码,在买基金产品亏损后,B是否可以主张系无权代理,要求司法机关判定基金合同无效?
律师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客户A是用B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开户,在B主张系无权代理、否认基金合同的效力时,法院/仲裁机构的主流观点为,客户B以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方式授权A以客户B的名义开立基金账户并申购基金产品的行为,构成有权代理,A申购基金产品的行为对客户B具有法律约束力,其行为后果应归属于客户B。
场景2:
如客户A以本人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开户后,将账户、密码提供给了B,B用客户A本人的基金账户和关联的银行卡购买基金亏损后,客户A是否可以基金管理人未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为由而主张索赔?
律师提示:
客户负有自行保管其账户和密码的义务。如客户A在开户后自行将账户和密码提供给了B,视为授权B对其账户进行全权操作,客户B以客户A的名义实施的申购或赎回基金产品的行为,对客户A发生法律效力。如B申购基金产品后发生亏损,客户A应自行承担其授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无权以此为由要求基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