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赣州蓉江新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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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咪酯,不止“上头”那么简单......

赣州蓉江新区公安  · 公众号  ·  · 2024-12-25 19:27

正文

2023年10月1日起

“依托咪酯”正式列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非法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一律按吸毒处理

近日

蓉江新区公安潭口派出所

快速办理了一起

吸食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案件

12月24日

民警在工作中获悉

辖区某男子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

随即将该男子带回所内调查


经检验

廖某宁尿液检测呈阳性

经询问

廖某宁如实交代了

其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的违法事实


目前

违法行为人廖某宁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蓉江新区公安提醒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市民朋友要谨慎交友

尽量少去夜店、KTV、酒吧等

人员复杂、环境嘈杂的娱乐场所

排解压力应选择健康、科学的方式

坚决不尝试“第一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非法持有、吸食、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吸毒成瘾的,将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或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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