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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巨额受贿案的旁听观感

天下说法  · 公众号  ·  · 2024-07-02 01:45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记述了高飞受贿案的二审庭审过程及关键争议点。主要包括庭审流程、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代持型受贿”成立无法证明的问题以及法院独立审判的问题。作者作为旁听者,对庭审过程进行了详细描述,并对案件结果表示关注。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庭审流程与主要争议点

文章详细描述了高飞受贿案二审庭审的整个过程,包括开庭、庭审中的质证、非法证据排除问题、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以及代持型受贿等关键争议点。

关键观点2: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高飞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指出侦查机关存在威逼、恐吓等非法取证行为。法院未依法启动排非程序,引发外界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关键观点3: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在案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法院未同意高飞及其辩护人的证人出庭申请,引发外界对证人作证制度和直接言词原则的质疑。

关键观点4: 代持型受贿问题

高飞受贿案中存在大量代持型受贿情况,如何证明双方达成合意成为案件关键。但本案证据存在矛盾和不合理的环节,导致外界对代持型受贿证明体系的质疑。

关键观点5: 法院独立审判问题

作者旁听了庭审后对法院是否独立审判表示担忧,指出在不合理的审判结果下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正文

202462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原吉林省银监局局长,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巡视员高飞涉嫌受贿罪上诉一案。
我是第一次旁听受贿案件的庭审,听到二审要为上诉人做无罪辩护是有些惊讶的,总觉得受贿金额高达5000多万,他真的无辜的概率有多大呢?受贿罪的入罪金额是3万元,难道在这5000多万里,他就连3万都没有收受过?这是最初的一个疑问或者说是偏见吧。后来旁听了两天庭审,我的态度和关注点有了一个大反转。

第一天的庭审从早上九时起,至傍晚五点半休庭。刚到法院门口,就见高飞的家属、昔日好友、学生等等几十号人集聚法院外,期盼能见高飞一眼。我还听闻一审的时候有关机关搞“占座式旁听”,这次家属集聚想必也是为了规避这种情况再度发生。遗憾的是,开庭的审判室最多只能容纳24位旁听人员,因而有许多人都未能得见高飞。

第一天的庭审流程大致如下:上午主要进行了上诉理由的陈述环节,先由王桂玥律师进行陈述,后由上诉人高飞进行补充。接下来由合议庭、辩方两位律师及公诉人对高飞进行发问。随后进行到法庭调查的举证质证环节,辩方律师提交了四份证人证言作为新证据,控方对其进行了质证。辩方律师以控辩双方对该四份证据是否应当采纳存在争议为由向合议庭申请证人出庭,以查清案件事实,合议庭予以驳回。最后,因上诉人高飞身体不适,休庭,案件留待第二日继续审理。

上午九时许,庭审开始,审判长指示法警带高飞到庭,全场等待了约三分钟,才看到高飞从走廊缓缓走进法庭。短短一段距离,高飞走了如此之久是因为脚上带了戒具。在高飞入座后,经高飞请求,审判长才解除了戒具。

从整个庭审来看,合议庭确实时刻关注上诉人高飞的身体状况,注重保障高飞的休息权,并比较好地保证了高飞陈述的权利,使得诉讼参与人,以及我们旁听人员能通过高飞的陈述更好地了解高飞视角下该案的具体情况及其本人的经历。但整个庭审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让人感到该案的司法实践与理论和立法之间的割裂。

为何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关于本案的非法证据,上诉方主要提出如下三点:一是上诉人在陈述上诉理由时反复提及其在侦查时所作供述有95%为虚假供述,形成原因是侦办案件人员对其进行威逼、恐吓、辱骂,以及以家属安全及利益相威胁等手段,逼迫其做出“莫须有”的虚假供述及自书。据高飞陈述,虚假笔录是其按照侦办人员所提供的供词进行抄写,而后添加假日期形成的,并且“抄错一个字都不行”。二是高飞提出在押期间的全程录音录像并不连贯,且经过了剪辑。事实上侦办机关始终都未向法院提供过全程录音录像,也就不存在对全程录音录像进行排非的问题。三是本案一审时赖以定案的证人证言基本也都是侦办人员对证人进行威逼、诱导形成的虚假证人证言。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高飞和辩护人一直在对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进行真实性的弹劾,也提供了翔实的足以让人产生合理怀疑的细节和新的证人证言进行支撑。上诉人在一审时也提出过排非申请以及要求侦办机关提供全程录音录像,被侦办机关提供的一纸《情况说明》搪塞过去(《情况说明》并非法定证据种类,侦查机关自证清白的行为也令人难以信服),法院也未准许其排非申请。案件进入二审,难道不应当即使纠错,启动排非程序,查证情况是否属实吗?

自从2010年两个《规定》发布以来,我们一直在强调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6条也明确规定了排非规则,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了检查院和法院对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有义务进行调查核实;上诉人一方也提出了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线索。就本案情况而言,显然满足了需要启动排非的要求。同时,根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10条,辩护人提出排非,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根据该法规第6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二审中,辩护人也重申,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辩方只需提供可能涉及该问题的线索,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只需达到合理怀疑的标准即可。这也符合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控方应当承担证明被告有罪的责任,消除合理怀疑的负担也应当落在控方身上。

可惜,二审与一审情况如出一辙。法院并未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庭审中也未启动排非程序。控方对于辩方提出的各种合理怀疑也基本没有做出任何回应。这就将上诉人方的辩护直接拉到了“退一万步讲”的境地。

为何不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应有之义,仅在“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两种情形下无须作证。在在案证言存在先后矛盾,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合议庭理应通知证人出庭,更何况该案据以定罪的全部关键证据都为证人证言,更应当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让证人出庭接受各方质询以查明事实。可惜的是,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官都未准许证人出庭作证。

二审中,在辩方提出新的证人证言后,控方表示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这表明此时控辩双方就该四份证据是否应予采纳产生了分歧,此时,吴丹红律师当庭向合议庭申请证人出庭,这对于解决控辩双方新产生的争议应该说是有益无弊的,然而合议庭却以“需要庭后对证言进行进一步研究再行决定是否通知证人出庭”为由驳回了该请求,于法无据。在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且各证人一直在法庭外等待传唤,也愿意承担伪证罪的后果的情况下,合议庭的多次推诿,貌似只能认为是其不想更快查清案件事实。

626日是庭审的第二天,质证环节继续进行,王桂玥律师对存在异议的证据进行了详细质证,指出其中诸多相互矛盾的细节,然后由上诉人高飞进行补充质证,其间高飞又多次请求合议庭传唤证人出庭,法院仍然不予准许。此时,旁听席高飞的家属亲朋抑制不住激愤的情绪,纷纷站起高呼“强烈要求证人出庭!”,法警只好介入将旁听席进行清空,高飞的儿子因情绪激动休克,庭审一度中断。

大约30分钟后,经合议庭与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商议,庭审继续进行,进入到法庭辩论环节,由辩护人吴丹红律师和王桂玥律师分别陈词。其实在先前的环节中,即便听到高飞满怀委屈与愤懑,讲述自己在留置期间如何被威逼、恐吓与侮辱,我都没有像在听到两位律师发表辩护词时有些红了眼眶。他们固然是在为高飞辩护,然而见微知著,在该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对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甚至对整个国家法治发展产生的冲击,实在令人心惊;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和期盼也让人共情。王桂玥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也一度情难自禁,声泪俱下。我注意到一名审判员在听取辩护意见时不断擦汗,一名检察员红了脸,不知是不是也引发了他们共鸣的缘故。。

然而,即使是面对辩护律师这样言词恳切,有理有据的辩护,控方依然如一审时那样坚持认定所有的言词证据都是真实可信的,也没有对二审中辩方的质证和辩护作出全面的回应。可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相互印证的标准。否则排除掉本案的言词证据,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我们总是提到孤证不能定案,口供为王的时代已经过去,对于这种仅有言词证据,而且极有可能是虚假的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的案件更应该慎之又慎。然而在非法证据排除都无法满足的情况下,这样的思考显然是一种多余了。

关于本案“代持型受贿”成立无法证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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