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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晋江市池店镇某商行以“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案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众号  ·  · 2025-02-10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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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7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池店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晋江市池店镇某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包装物上标识有“军用品”、“军”和“作战”的鞋子一箱,数量共计7双。执法人员打开当事人抖音平台店铺,查看涉诉订单,未发现产品页面有宣传“军品”等用语,当事人确认其在网络销售的鞋子外包装标识有“军品”等用语。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鞋子非军需用品或军服仿制品,包装物上标识有“军用品”、“军”和“作战”,其以“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示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借、赠送军服。禁止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军服是军人身份的重要标志、军队形象的重要体现、国威军威的重要象征。个别经营者借着群众对军人、军队的拥戴和尊崇,以“军需”、“军服”、“军品”“军用”等名义对商品进行推介招揽顾客,损害了军用物品的专用性和严肃性,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应诚信合法经营,不得擅自使用“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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