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2015
年
4
月
9
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3
号)同时废止。
名录如下:
业务联系:实验室杜工13823982458生态环境监测及技术咨询的内容包括:
1、
水和废水
:
二噁英
,工业废水、地表水、地下水、城市污水、医疗废水、农田灌溉水、大气降水等检测;
2、
环境空气与废气:二噁英,
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固定污染源废气、油气回收等检测;
3、
土壤和水系沉积物
:
二噁英
,
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质量、区域土壤背景、种植土、土壤污染调查等检测;
4、
固体废物
:
二噁英
,固体废物、城市污泥、河道底泥、危险废物等检测;
5、
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区域环境噪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风机和罗茨鼓风机噪声、铁路边界噪声、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噪声、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等检测;
6、
海水和海洋沉积物检测
7、
电磁辐射
:移动通信基站、变电站、电力传输设施、大型企业机房、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路、交流输变电工程等检测;
8、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工厂企业现状监测、河流河道现状及修复效果监测、在产企业隐患排查、土地用途变更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及修复治理效果监测;
10、
企业环保设施比对监测、例行监测
(污水处理厂、热电厂、加油站、医药企业、机加企业、化工厂等);
11、
环境咨询类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新建、改扩建项目环保验收(工厂、企业、建筑工程)、环境治理设施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排污许可申请填报、排污许可执行监测、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皮革检测,纺织品检测,鞋子衣服检测,金属材料检测分析,贵金属检测,矿产元素检测分析,成分分析,SMDS,食品配方,工艺配方检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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