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还拿食品举例。
严格来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属于标注问题,但因为情况特殊单拎出来。一个包装食品,除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外,还有很多标注的内容,比如标准,比如生产许可证批号,比如营养表,比如厂名厂址,这些具体标注,标什么,怎么标注,都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消费者不会看这些标签,商家大部分也会忽略,生产厂家也会疏忽,职业打假人就动了这方面心思。
比如,有时候企业把企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标注在包装,但实际上组织生产和检验一般是按照国家标准来。需要提醒的是,企业标准是高于国家标准的,这样生产出来的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但是标注是错误的,职业打假人会抓住这一点对商家要求赔偿。还有厂址的变更,比如生产厂搬迁,或者厂名变更,如果企业不及时更新,那么就会造成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事件,都应该由执法部门处理,但是这些职业举报人为了牟利,当然不会直接把信息透露给执法机关,一般会先对商家进行勒索,索要高额的赔偿,或者要求商家以顾问的名义聘请他。
实际上还是勒索,如果商家乖乖就范,职业打假人拿到赔偿还好,如果不成,就会立刻向执法部门举报,要求从重处理,但是,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一般不肯就范的商家,都是已经清理了首尾,把证据尽量灭失了才会拒绝他的勒索,这时候就算执法部门再介入,也无法取得什么像样的证据,大量的行政资源就这样浪费在这些注定劳而无功的案件上。而被职业打假人勒索过的商家,一般也不会改正。
标签类还有个经典的案例,有些人平时喝水会泡一些东西,比如胖大海,莲子心,一些厂家抓住这个市场也生产这种饮料。其中这个莲子心,大有文章,卫生部把莲子作为药食同源的原料,也就是说既可以做药品,也可以做食品。
在《中国药典》里明确规定,莲子包含莲子心,农业部也有文件,莲子心可以作为代用茶饮用。但同时,卫生部在2008年有个回复,又说 “莲芯含有多种生物活性物质,在我国缺乏单独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
莲心和莲芯其实是一种东西,很多厂家按照正规的渠道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了代用茶,但在标注的时候,把莲心标成了莲芯,职业举报人拿这个大做文章,勒索厂家,勒索不成就告到执法部门。
面对这种存在争议,或者说只要研究一下,就可以为企业洗清责任的问题,执法部门几乎不会有作为,只是选择一罚了事。
这里就必须说一下执法部门的心态了,我国的执法部门,业务素质是非常差的,尤其这些部门的领导,可能不懂业务,但是又生怕辖区出问题,遇事都想开脱责任,最怕的就是职业打假人,所以只能拿企业开刀,这就助长了职业打假人的气焰,企业为了避免执法部门高额的罚款,只能忍气吞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