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一条标题为《山东淄博一父亲给闺女分房还遭儿子辱骂:女儿就该嫁出去,不该分得该房》的新闻被广泛关注。随后“女儿该不该‘争’房产”的话题引起网友热议。你还以为在中国男女已经足够平等了吗?生活中的女性继承权普遍情况又如何?快来看看现实,清醒一下吧。
徐大爷有一儿一女,名下有两套房。儿子结婚时,他将其中一套50平米的房子分给了儿子。因二老现住的一套房子要拆迁,两人把房子过户给了女儿。儿子和儿媳对此十分不满,要求分该套房的四分之一,还谴责姐姐——“已经出嫁的女儿有几个回来‘争’房子的”?
那么女儿到底该不该“争”房子呢?在微博上发起的投票,所有参与的网民基本上都反对了新闻中儿子的陈旧观念和做法。在参与投票的全部973人中,有将近一半的网民认为老人自己的房子,应该想给谁就给谁。另有20.5%和21%网民认为男女应当平等,以及如果女儿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就应该被分房。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在法律和在倡导两性平等社会背景的共同约束下,女儿有平等的继承权。
男女平等的国策在我国已经实施了超过20年时间,男女平等继承权利在法律上也早已实现,但令人惊讶的是,时至今日,仍有人无视法律和管家政策,认为女将女性的继承权视为“参考”,甚至当成儿戏。上述的投票和评论是否能代表中国绝大多数网友的观点?答案则不尽然。
在上述投票发起后,甚至有人大言不惭地提出:投票选项中缺少了“儿子是对的,女儿不该分房”的选项,有失投票“公平”。
这则新闻在其他网络社区也引发了“多少人认为女儿不该跟儿子争父母房子继承权”的讨论。
遗憾的是,当谈及女儿的继承权问题时,有网友仿佛一夜穿越回了解放前,搬出“传统”和习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言论,依然占据上风。
下面这条评论更是夸张,虽然该网友口口声声强调自己“不是歧视”,但难道只有男性才是民族传人?只有儿子才能“传宗接代”?
关于子女随父姓还是母姓的问题,其实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也早已明文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尽管在实际生活中,受到自身利益的驱使,财产继承、分割问题常常能令亲人反目、手足相轻,但这并不意味着漠视法律的规定以及基本的妇女人权框架是有道理和值得自豪的。基于种种社会现实,有歧视性的想法或许不能完全归结为个体责任,但将这种歧视性的言论大肆宣扬,甚至用来评论指摘其他人的生活,这就是你的不对了。
这位网友将把遗产分给女儿等同为招上门女婿,实则也是以男性为中心的“香火”观念作祟。难道由女儿继承的财产、房产,就等于是给了别人家?为何即使结婚后,仍然被期待承担更多原生家庭中照料责任的女儿们,在分配财产时就忽然变得低人一等了呢?
类似网友的奇葩言论让人大跌眼镜,那现实中男性和女性在财产继承上是否实现了平等?让我们来看几组数据。
下图出自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
在2000年全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中,支持儿子和女儿平等继承的比例为25.7%。在2010年的调查中,该比例上升为76.3%。2010年北京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城镇居民支持男女平等继承的比例高出乡村14.3%(城镇为94.8%,乡村为80.5%)。
在女声曾转载的《剥夺妇女财产权 做故乡的掘墓人》一文中,作者@切包子培训学校 提到:
我们要知道,农村最大的生产资料是耕地,然而耕地资源是有限的,儿子多有时候也意味着家庭财产被瓜分地更加破碎,自从包产到户以后,有些农村一户人家只有女儿的话,村里那些居心叵测的小人们便打起了“传统”的算盘,利用“传统”制定起来的民法民规来理直气壮的霸占这户人家的地。
为了方便分地,他们蛇鼠一窝沆瀣一气,制定了和国法违背的村律,把锅推给“传统”“香火”来背,享受着“合理掠夺”的好处,一边剥夺村中女儿的土地继承权,一边不给外面嫁进来的媳妇土地,从而把本村一半以上的人口排除出生产资料拥有者和继承者之列。
根据台湾2013年财政统计,在一共审理的近6000个遗产税案件中,其中七成为男性,显示遗产继承者多为男性。而如果以遗产总额分析,男女差距更大,男性继承财产的总数为实际被继承财产综述的76.7%,而女性仅为23.3%。这组数据间接显示,遗产继承大多数还是“父传子”,财富只在男性之间转移。两性之间的财富差距,更是透过遗产的继承“世袭”到下一代。
下图同样是一组来自台湾的数据:
(1999年~2014年女性在遗产抛弃继承者与遗产受赠者的占比)
2015年台湾上报的财产继承受赠人数为21万,男性12.8万人,占6成,女性8.2万人,占4成,近6年来女性作为财产继承的受赠人数所占比重较男性低约17.6%~24.2%。
而在2015年台湾申报的抛弃财产继承人数一共5.3万人中,男性为2.3万人,占43.8%,女性3万人,占56.2%,女性放弃继承财产比例较男性相比高出12.4%。
这组数据凸显了在根深蒂固的“家产不落外姓”观念下,女性在财产继承上存在被排除或边缘化的现象。试问,这些放弃了全部或部分继承权的女性中,有多少人是真正出于自愿,又有多少是被所谓的“传统”文化和虚假的女德绑架推搡着被迫做出的选择呢?
继承权利和赡养义务应是相辅相成的。我国《继承法》规定,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现代化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女性拥有经济自主的能力,结婚后的女儿扶养“娘家”的比例愈来愈高,但分得家产的比例却没有等比增长,新闻中依然会出现即使儿子没有做到赡养义务却依然将财产只分给儿子的案例。
《继承法》的规定,无论女儿或儿子都有同等继承的权利,不因为出嫁而丧失。新闻和网络讨论中“女儿该不该争遗产”的“争”字已经体现出舆论对于女性争取平等权利的歧视。
陈旧的“娶进门,嫁出去”观念背后反映的仍是以男性作为中心的思想。认为女儿是“泼出去的水”,因而不将家产传给女性,其实就是在继续巩固社会中的性别不平等,将财产单方向的流向男性的一方,只会加深男女之间的贫富差距,造成女性地位的低落。
作者:SIYU,编辑:枣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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