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期办理。“民政优待卡”优待功能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时间自发行日期起计算,在有效期到期前,持卡人需持身份证原件、“民政优待卡”到制卡银行网点办理延期。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按上述要求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外,受托人另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相关合法代办证明。
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身份证的民政对象,需由监护人或本人持“民政优待卡”及制卡银行规定的相关材料办理延期。
“民政普通卡”无需办理延期。
“民政一卡通”用户可拨打统一服务热线96156获取相关服务。
2、卡片丢失。“民政一卡通”在使用过程中丢失的,持卡人应及时挂失储蓄账户金额(卡内市政交通一卡通电子钱包金额无法挂失),并到所在街道乡镇指定地点或军休所申请补卡。“民政优待卡”丢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3、卡片损坏。因故造成卡片无法正常使用的,可持卡到制卡银行申请换领新卡。补、换卡期间不影响资金发放。
新办的“民政一卡通”在申请审核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下发。补、换卡期间不影响资金发放。
4、申领临时卡。因故未能及时领用“民政优待卡”的,可向制卡银行指定网点交回原卡后,申领临时卡。临时卡制卡时间为5个工作日,附有用户照片,采用实名制办理,有效期为2个月,过期失效。临时卡仅具有社会优待、市政交通功能,不具备金融功能,不能办理挂失和补办业务。待正式卡制卡或换卡成功后,本人或代办人领卡时须向制卡银行交回临时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