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知识产权那点事
专注知识产权诉讼、咨询等业务,开展知识产权调研、培训等服务。投稿请至[email protected]。感谢您的关注!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知产宝  ·  竞争案例 | ... ·  昨天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新一批标志性重大外资项目在华落地 ... ·  昨天  
国家知识产权局  ·  财经聚焦·地方两会经济热词|县域经济,202 ... ·  昨天  
51好读  ›  专栏  ›  知识产权那点事

奥特曼动画电影版权争议继续发酵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10-16 20:47

正文

近日,《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在全国公映。然而,最早创作“奥特曼”形象的日本圆谷公司向各大院线发函声称该电影侵权,称对于强行放映该动画作品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中国片方也火速向影院发律师函、承诺函应对,表示没有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已经拟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并向院线承诺:“若因《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的上映播放造成对第三人版权的侵害,由蓝奇公司、蓝弧动画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若贵司因此有损失,亦完全由蓝奇公司、蓝弧动画公司承担。”

今年7月10日,广州蓝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北京举行了利用奥特曼系列角色制作的影视作品《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的发布会。7月19日,创造了“奥特曼”形象的日本圆谷制作公司发表了题名为“关于在中国未经授权使用奥特曼角色的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表”的声明,称“奥特曼角色形象的一切改编等权利归圆谷制作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并表示将会对进行此次发表的中国公司以及制作影视作品的相关人员采取法律措施。

《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片方正式对此事作出回应,并出示了授权书。

1、中国最高法终审(和高院二审)皆判决日本圆谷败诉;(后附最高院裁定书)

2、中国最高法认定日本圆谷失去奥特曼海外版权和商标权;

3、圆谷公开拒绝承认此判决,在中国国内大量从事奥特曼商业活动,并拒绝交出商标权,我司将对此采取必要法律行动;

4、我司此次是从UM公司得到合法授权。

PS.附图为中国最高院法律判决书、UM公司发表的官方声明文件以及UM公司代理机构TIGA对于蓝奇文化的授权书。

声明中提到的UM公司也发布版权声明,称UM公司享有在日本以外所有区域内“奥特曼”系列影视剧著作权的独占使用权,权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奥特曼”系列影视剧及/或相关“奥特曼”形象进行复制、发行、放映、制作、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转让等。日本圆谷近日在媒体中发布的声明与事实不符,与此前的法院裁定相悖。

UM Corporation(“UM公司”)现就与相关奥特曼系列的初期影视作品知识产权相关的事宜郑重声明如下:

UM公司享有在日本国以外所有区域内“奥特曼”系列影视剧著作权的独占使用权(以下合称“权利”),权利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奥特曼”系列影视剧及/或相关“奥特曼”形象进行复制、发行、放映、制作、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整理、许可、转让等。

作品独占使用权归属早已定论最高院终审裁定清晰明确

辛波特·桑登猜(以下简称辛波特)、采耀版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耀公司)与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购书中心)、上海音像出版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圆谷公司)、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已于2010年12月30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见[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其后也于2013年9月2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决(见[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

上述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中相关法院的确认事实,部分摘录如下:

关于《巨人对詹伯A》(GIANTVS.JAMBO “A”);《哈卢曼和7个奥特曼》(HARUMANAND THE SEVEN ULTRAMAN)两部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这两部影片属辛波特和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共同制作,日本国内的著作权属于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日本国以外的著作权属于辛波特。二审期间,上海圆谷公司、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在其答辩状中确认上述两部影片的著作权属于辛波特。2010年9月3日,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书面形式向本院表示:对辛波特、采耀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13和证据19予以确认,承认该两份合同的著作权划分,《巨人对詹伯A》(GIANT VS.JAMBO “A”);《哈卢曼和7个奥特曼》(HARUMAN AND THE SEVEN ULTRAMAN)这两部影片的著作权除日本部分归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外,其余归辛波特所有。注:摘录自[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1976年合同》的效力问题。本院认定《1976年合同》系辛波特和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院对这一问题的认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三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对《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的认定相一致。注:摘录自[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辛波特、采耀公司享有何种权利的问题。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涉案第1、2部作品的著作权没有争议,辛波特、采耀公司二审期间也将其诉讼请求明确为独占使用权,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对涉案第3-9部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享有并无异议,本院认定辛波特通过《1976年合同》获得了涉案第3-9共七部作品从开始制作底片拷贝之日起在日本国以外所有区域的独占使用权,而非第3-9部作品的著作权。本案涉案的奥特曼音像作品属于伯尔尼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并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辛波特、采耀公司分别基于《1976年合同》、《授权书》享有的相关奥特曼音像作品的独占使用权也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注:摘录自[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对于讼争影片著作权在日本国的诉讼情况。2001年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在日本国提起著作权确认之诉。2003年2月28日,日本国东京地方裁判所作出判决,认定《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2003年12月10日,日本国东京高等裁判所作出判决,驳回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上诉,确认辛波特享有在日本国以外的奥特曼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继续申诉。2004年4月27日,日本国最高裁判所作出判决:驳回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申诉,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申诉不予立案。注:摘录自[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

终审裁决中提及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注:摘录自[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

从2003年起日本法院一审、二审及申诉的审理,加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决,上述事实清晰明确和无可挑剔,即辛波特先生无可争辩地拥有相关奥特曼作品:

在日本国以外所有区域的独占使用权,包括相关著作权和商标权、发行权、制作权、再创作权利(改编权)、其他著作权、商标权、放映权、传播权、广告权、人物角色改编权、转授权权利。

辛波特先生已于2008年12月24日向UM公司转让了《1976年合同》的权利,UM公司拥有上述权利的事实无可辩驳。此外,日本圆谷基于法律事实亦无权将上述权利授权给其代理或其他需求方在日本国以外所有区域使用。

日本圆谷近日在媒体中发布的声明与事实不符,与此前的法院裁定相悖。UM公司表示,对于一切混淆视听和歪曲事实影响其合法开展奥特曼系列业务的行为,在进行强烈谴责的同时会采取一切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利及保留一切追诉的权利。最后,我们希望借此机会对所有的粉丝及客户一直以来给予我们的信任、信心以及耐心表达真挚的谢意。不管我们前进的道路有多少障碍,我们都将克服并战胜所有的骗局,就像奧特曼永远可以打败怪兽那样。

UM公司

UM Corporation

2017年7月20日

据悉,由于圆谷制作会社与UM公司关于奥特曼的版权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导致了从UM公司获得授权的蓝弧文化陷入此次版权纠纷事件。而类似的事件在2015年也曾发生过,当时UM公司将圆谷会社告上法庭,控诉其在Youtube擅自播放奥特曼剧集。

UM当时宣称,自己从2008年起获得了早期奥特曼系列的海外专用权,随后在2014年将《初代奥特曼》、《赛文奥特曼》和《奥特Q》的海外经销权交于Verdana娱乐公司。在Verdana把这些剧集卖给Youtube播放后,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却擅自将全部奥特曼剧集在Youtube上放映,并要求Verdana撤下自己的剧集部分。

而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却认为,自己拥有所有奥特曼剧集的版权,“UMC违背了1976年的协议,圆谷株式会社日前强调了对所有奥特曼剧集的版权,并要求Verdana把已经在Youtube播出的剧集撤下。”

点击查看:最高院(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


整理自:中国知识产权报、新浪游戏、美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