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细化新修订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相关规定。
进一步细化公司缴纳注册资本的有关要求,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新增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存在认缴出资期限三十年以上、注册资本十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其他明显不符合客观常识的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经综合研判认定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依法要求公司及时调整。强化公司备案义务,规定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的,应当在进行董事备案时标注相关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信息;公司应当依法对登记联络员进行备案,确保有效沟通,真正起到联络作用;公司董监高存在任职资格限制情形的应当及时解除职务并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