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有:
1.申请人第9945658号陌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过长期、持续、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获得驰名商标保护。
2.申请人早在2011年9月8日就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及第9940938号、第9945602号、第9945573号、第9940833号、第9945544号陌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3.原被申请人在与其经营范围相差甚远的服务类别上注册与申请人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意在通过该商标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严重损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4.陌陌商标系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开发的陌陌社交APP是一款交友类软件,其提供的在线社交网络等服务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原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
5.原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属于通过“其他关系”知晓申请人在先商标而抢注。
6.争议商标系原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恶意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申请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是:
1.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没有达到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条件。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3.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4.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综上,原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