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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用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当期应纳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链条”上,销项和进项应当存在着对应关系,一旦抵扣“链条”中断,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进项税额也就不能从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本次课程将为大家梳理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要点知识,以期对各位学员有所助益。
授课人:刘老师
曾担任稽查局审理科科长、检查科科长、纳税评估分局分局长;为省级稽查人才库、纳税评估人才库、反避税专家小组成员;曾获得甘肃省“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能手”、“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标兵”和“全省国税系统征管领军人才”等称号,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操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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