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张挺帅(作为乙方)与某通客车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第六条规定“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2016年9月,
张挺帅在合租宿舍留宿异性,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工会出面调解无果。
同月23日,
公司因张挺帅生活作风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公司奖惩管理规定》,解除其与张挺帅的劳动合同
。9月26日,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张挺帅。
公司《奖惩管理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证处公证书中证实:2013年12月19日,公司将其《奖惩管理规定》张贴于公司公告栏内。公司《奖惩管理规定》第8.2.3.8.11条规定,
因生活作风、社会公德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对其直接或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张挺帅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认为他工作兢兢业业,多次被评为岗位标兵、协同标兵等荣誉称号。公司突然以“因生活作风,造成不良影响”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二倍支付赔偿金,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
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
一审判决:留宿异性,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为,
张挺帅在合租公寓留宿异性,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张挺帅、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及公司的管理规定
,故公司解除与张挺帅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张挺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
判决驳回张挺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挺帅负担。
提起上诉:女网友举目无亲,夜半可能流落街头的情形下,我予以帮助属正当合法行为
宣判后,张挺帅不服该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我带醉酒女网友留宿宿舍属于正当行为,并无过错。
女网友在郑州举目无亲,夜半可能流落街头的情形下,我予以帮助,于情于法都属于正当合法行为。
2、公司的《奖惩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未告知我,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当向我支付赔偿金6万元。
公司答辩称,张挺帅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事实清楚,公司经过工会调查,已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提前告知工会,程序合法,且经仲裁和一审法院确认。张挺帅知晓公司奖惩管理规定,并且奖惩管理规定经过民主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依法公示、公告,并有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完全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二审判决:如背离人伦和道德,必将受到良心的拷问和道德的谴责,家有家风,行有行规,厚德载物,凡事当好自为之
二审法院认为,张挺帅
作为成年人,理应承担起为人夫为人父的家庭责任,认真做到忠实于婚姻、忠实于家庭,否则将背离人伦和道德,必将受到良心的拷问和道德的谴责。
同时,
张挺帅作为社会人,理应承担起传播善良风俗,传递正能量的社会义务
,认真做到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否则将背离规章制度的规制和约束,必将受到规章的制约和制度的惩罚。
张挺帅在公司履职期间,其所
从事的工作范围之外的活动,最终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给所供职单位带来负面影响,给社会大众造成不良观感
,该事实行为已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故公司以此为据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和合同依据,该解除行为并无不当。
即使双方没有约定,张挺帅亦不能放纵恣肆,无拘无束,因为家有家风,行有行规,厚德载物,凡事当好自为之。
综上,张挺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赔偿金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挺帅负担。
案号:(2017)豫01民终10518号(当事人系化名)
小编点评:
张挺帅抗辩说自己只是好心帮了个举目无亲可能流落街头的醉酒女网友,这理由亏他想得出
扎心的是,法院不仅没站在他这边,还顺带给他上了一堂人生哲学课:
“为人夫为人父要尽责,为社会人要传递正能量。家有家风,行有行规,厚德载物,凡事当好自为之。”
看来,法官也是操碎了心,不仅要断案,还要兼职当人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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