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史上最重的行政处罚结果出炉,宝万之争接近尾声。
今日,前海人寿多个违规事项被保监会采取顶格处罚:前海人寿被罚50万,前董事长姚振华撤销任职资格以及10年禁入保险业,6位相关部门负责人被处警告和10万元罚款。
保监会对前海人寿做出处罚,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前海人寿出现在39家上市公司前10大股东中,这些公司曾以险资举牌概念而风光一时,下周一将如何表现?
前海人寿一位内部人士告诉券商中国记者,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公司相关部门就一直在等待这个消息,如今靴子落地,心终于可以定下来。未来,前海人寿将一步步按照要求完成内部整改,提交有关整改报告。
据了解,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的前海人寿总部职场今天一切正常,公司表示将会对此发布公告。截至发稿,公告还未出现在官网上。
在保监会披露,前海人寿涉及如下处罚事项,多处指向举牌万科事件。
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前海人寿在就2015年11月增资活动提交的相关报告中,作出股东增资资金性质为自有资金等陈述。经查,相关增资资金情况与报告陈述不符。
“报告与事实不符,说明增资所用的不是自有资金,而是利用了他人的资金。”一位法律人士表示。至于穿透之后的资金来源是谁,是否有回流到公司,不得而知。
2015年12月14日,在深交所的问询函回复中,前海人寿股东钜盛华曾经披露了举牌万科的资金来源,其中包括7个带杠杆的资管计划。
二、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
一是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寿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了多只非蓝筹股。
二是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
三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以间接投资股权方式,认购深圳某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额,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等方面,未达到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
四是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向我会提交的相关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材料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情况。
五是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前海人寿投资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项目、某度假酒店项目等项目,项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寿股东进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保监会对多个违规事实决定采取了顶格处罚,比如: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前海人寿罚款50万元;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前海人寿4个部门负责人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上述处罚都在被认定的条款中做出了最高处罚。
不过,本次被警告和罚款的6个人,并未撤销在前海人寿的任职资格。
对于前董事长姚振华个人,保监会予以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这是保监会近10年中少有的对保险行业高管开出的处罚,但却并不是顶格。
根据《保险法》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保监会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入保险业。
此条款写进保险法后,被用的次数不多。最近一次发生在2010年12月3 日,保监会发布 “保监罚〔2010〕35号”,对于长安责任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郭强、鲁建科、章汉琴三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与了处罚,其中郭强被终身禁入保险业,鲁建科被禁止五年内进入保险业;章汉琴被禁止三年内进入保险业。
对于上面的事实,前海人寿、姚振华以及6个部门负责人曾经提出了陈述申辩,希望减轻处罚。
其中,前海人寿及姚振华提出异议的理由是,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属于“重大遗漏”,姚振华对该行为负有领导责任,非直接责任,该行为并非情节严重,请求减轻处罚,且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并用属于重复处罚等申辩意见。
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则提出,其主观上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故意,请求免予处罚。
但是申辩陈述未被保监会采纳。在最后公布的结果中,对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的处罚高于未提出申辩陈述意见的两个人。
保监会表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规定,前海人寿以及相关人员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业内人士表示,监管对象对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无论从哪个角度考虑都不是上策,几乎不可能。
姚振华被罚禁入保险行业后,万科的股票、前海人寿的股权动向引人关注。
法律界人士表示,虽然姚振华被禁入保险业并撤销了前海人寿董事长的任职资格,但是前海人寿的大股东还是钜盛华,钜盛华的背后依然宝能集团,而姚振华依然是宝能集团的董事长,因此姚振华依然是前海人寿的实际控制人,这一关系并未受到影响。
保监会今日表示,下一步,将依法合规、积极稳妥推进前海人寿股权、公司治理等问题的后续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机公司偿付能力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前海人寿披露最新偿付能力报告显示,2016年四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2.47%,核心偿付能力56.23%,分别高于监管要求的100%、50%。
“虽然前海人寿因为违规被罚,但现在来看违规事项并未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危及公司的持续经营。前海人寿后续表现至关重要,第一要看公司偿付能力会不会继续下降,第二要看整改进展,能不能较快通过验收,恢复业务。当然,知错改错的态度也很很重要。”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保监会对前海人寿做出处罚,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前海人寿出现在39家上市公司前10大股东中,让我们看下这个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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