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介绍了新公司法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总结了八大关键点,包括股东出资情况核查、抽逃出资、违法减资、关联交易、执行职务过错赔偿、违法分配利润、违法财务资助等方面的新规定和法律责任,以及董监高在诉讼中的责任和追责情况。
新公司法从各个维度强化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被称为“赔偿法”。董监高人员需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核查催缴股东出资、防止抽逃出资、合规进行关联交易等。
董事会负有核查股东出资情况的义务,如发现股东逾期未能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董事会有责任以公司名义书面催缴。否则,面对债权人起诉时,如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在实践中通常需要董监高的协助。对此,“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消极履职、未尽到勤勉义务也要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进行了调整。如公司违法减资,董监高人员未尽忠实勤勉义务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扩大了关联人的范围,增加了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董监高需关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并明确责任归责。
董监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如董监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明确了董监高在诉讼中的连带责任、赔偿责任等。法院将秉承谨慎适用、当用则用的原则,通过法律手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各方利益。
作者:
郝静静,
马鞍山中院民二庭副庭长
主讲人/郝静静
马鞍山中院民二庭副庭长
曾荣获平安安徽建设先进个人、安徽省法院“一站式”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被评为马鞍山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马鞍山市巾帼建功标兵、马鞍山市法院办案能手。
新公司法修订的一个显著亮点是从各个维度强化了公司治理中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因而有“赔偿法”之称。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是股东资产和公司事务的托管者,托管者的身份要求他们必须对公司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贯穿公司设立到清算全过程,倒逼他们积极主动履职,实现权责相匹配,推动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优化。
01
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是新增加的规定,新公司法生效实施后,董事会的一项核心工作,将会是关注和核查股东的出资情况。公司自成立后至公司清算注销,公司董事会对股东的出资情况始终负有核查、催缴义务,该义务贯穿公司的整个生命周期。如果经核查发现股东逾期未能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董事会有责任以公司的名义向股东书面催缴,否则未来面对债权人起诉,主管或者负责催缴义务的董事因主观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作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未出资本金和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将赔偿责任直接归责于负有责任的董事,能够有效防止董事会核查、催缴出资的义务沦为程序空转。
02
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吸收了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对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明确可以归责于董监高的连带赔偿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在实践中通常需要公司内部人员尤其是董监高的协助才能完成。在这里对“负有责任”的理解并不限于积极协助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如抽逃出资部分直接转入董监高的个人账户或者董监高配合在抽逃出资相关文书上签字等。消极履职、未尽到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然构成本法所称的“负有责任”。如负责财务审批的财务负责人未尽到合理审查责任,导致股东抽逃出资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3
公司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缴纳期限进行了调整,公司需要根据新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出资缴纳期限进行调整,其中一部分公司就面临减资的选择。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对公司减资程序、条件作出了明确清晰的规定。公司减资有着严格程序要求,董监高为避免因违法减资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积极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关注减资方案是否合法、合规、合章,监督减资程序的合规性。
04
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虽不禁止关联交易,但是明确要求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人要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平性,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新公司法在老法基础上扩大了关联人的范围,增加了一般性的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明确识别不公允关联交易的程序规则。新公司法规制的重点是如何识别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并明确对应的责任归责。合法的自我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应当满足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程序性要件以及价格公允的实质性要件,否则,董监高有可能因违规进行关联交易承担相应责任。
05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较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该条是新增规定。在老公司法项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通常限于公司或者股东,新公司法将赔偿责任的范围明确扩大至第三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直接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再成为躲在公司背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者。
06
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行为,不仅不利于公司健康发展,还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董监高应当恪守勤勉义务,执行职务时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在分配利润时务必按照法定程序分配,即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方可按照章程或者全体股东的约定分配。
07
违法进行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资助,通俗来说就是公司拿自己的钱帮别人购买自己的股票,这里的购买指提供赠与、借款、担保及其他财务资助。如果一旦允许这样做,很可能出现公司资产向控制人或未来股东流出,违反公司资本制度。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财务资助原则上被法律禁止,同时列举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适用于员工股权激励,二是为公司利益。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缺乏正当理由,违法进行财务资助的责任应当由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08
受指示损害公司利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既是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约束,也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只要按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从事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不管主观上是恶意还是疏忽,按照共同侵权理论,均要承担连带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明辨上级指令,避免在决策过程中受到不当影响。
09
未及时清算,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在老法基础上,增加了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即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职,应当赔偿公司或者债权人的损失。
今后,对董监高的追责诉讼将成为公司法领域的新类型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应当秉持谨慎适用、当用则用的原则,通过法律手段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公司、股东和相关方的利益,推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诉讼是心智的博弈
微信号:诉讼攻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修订)(全文)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关于《公司法》修订的解读
3.
新鲜出炉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2023对照表)
4.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公司法》5年认缴期限规定的适用
5.
北大王成教授:新修订《公司法》第191条评析——董事、高管侵权有限替代责任的确立、意义与影响
6.
公司法修订背景下公司财务监督机制的完善
7.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的解读+全文
8.
市场监管部门如何贯彻落实新《公司法》
9.
新《公司法》学习“六字诀” ——比具体知识点更重要的学习方法论来了
10.
最高法院 潘勇锋:关于股东出资方式的实践思考
11.
李建伟 梁屹:新公司法的公司决议瑕疵效力规则创新及其裁判展望
12.
邹海林: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及其责任配置
13.
新公司法:公司资本制度的三则代表性修订
14.
《公司法》修订对公司诉讼的影响
15.
全国人大法工委 林一英:未缴纳出资股权转让的责任规则构建
16.
钱玉林:公司法修订专题讲座综述
17.
李建伟 杨奕钒:新公司法股东知情权的规则创新及其裁判展望
18.
董事对股东有无信义义务——新公司法第191条、第192条之法理与现实
19.
董事出资催缴义务的司法适用
20.
全国人大法工委 林一英:利益平衡视角下的股东查阅权落实路径
21.
吴维锭:论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的认定
22.
新公司法新增49个条文的适用要点
23.
最高法院 潘勇锋:论审判视角下新公司法主要制度修订
24.
新公司法:资本流出规则的变化
25.
赵旭东:《公司法》修订中的突破与创新
26.
刘凯湘:公司资本制度的创新与不足
27.
李建伟:新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创新与不足
28.
赵万一:新《公司法》修改对《民法典》的继受与发展
29.
周友苏:新《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重要新规解析
30.
李建伟 陈海鑫:新公司法股东提案权的规则创新及其裁判展望
31.
周林彬:新《公司法》视野下国有企业治理的“中国问题”与“中国方案”
32.
王翔、沈朝晖、蒋大兴、王毓莹:新《公司法》修改解读
33.
新公司法:内部治理优化的代表性制度
34.
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变化
35.
新公司法实务问答(第一期)
36.
葛伟军:新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重大发展
37.
王建文 汪辰光:新公司法背景下“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的法律适用
38.
刘凯湘:五年限期认缴制的解释与适用
39.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5年内缴足的法理基础与实践回应
40.
北京三中院:新公司法“注册资本限期认缴”规定下公司治理法律风险提示+典型案例
41.
皮正德:新公司法主要修订内容解读
42.
股东名册与股权变动——新公司法第86条规定的意义、影响与应对
43.
新公司法:公司退出市场的规范指引
44.
新《公司法》下的“董事、监事、高管”
45.
最高法院 刘贵祥: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上)
46.
最高法院 刘贵祥: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下)
47.
最高法院 公雪:公司解散未成立清算组情形下股东代表诉讼的几个问题
48.
最高法院 刘贵祥:关于新公司法的时间效力问题
49.
李建伟 何健:新公司法股东自行召集、主持股东会规则的创新及裁判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