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企业退出和重整、促进优胜劣汰、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高效配置的重要规范。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着重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等相关要求,凸显出当下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同时,破产法律制度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一个高效、公平、透明的破产法律体系,不仅能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还能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周世虹表示。
然而,周世虹发现,自《企业破产法》实施17年以来,虽取得一定积极成效,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冗长,阻碍企业快速重整或有序退出;个人破产制度缺失,影响破产制度作用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等配套制度不健全;府院协调机制执行不力。此外,破产案件还面临风险预警监测不足、信用修复难等难题。
针对这些问题,周世虹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包括简化破产案件受理和审理程序,建立预重整、快速重整等新型破产重整模式;加快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明确破产程序和债务处理规则,助力诚信债务人摆脱债务危机;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解决破产企业员工安置,实施税收优惠等激励手段吸引投资者参与重整,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政府破产事务机构,搭建多方参与的破产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优化企业注销流程,并完善破产监督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