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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在全国两会献计:以法律之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前行

国浩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5-03-09 14:01

正文

在这个生机勃勃的春日,全国两会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期间, 国浩执行合伙人 周世虹 与国浩首席合伙人 吕红兵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紧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脉搏,围绕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新业态发展等议题建言献策,以法律之力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高质量前行。

周世虹:完善破产法律制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破产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企业退出和重整、促进优胜劣汰、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资源高效配置的重要规范。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着重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等相关要求,凸显出当下完善破产法律制度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同时,破产法律制度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之一,对于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一个高效、公平、透明的破产法律体系,不仅能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还能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周世虹表示。


然而,周世虹发现,自《企业破产法》实施17年以来,虽取得一定积极成效,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冗长,阻碍企业快速重整或有序退出;个人破产制度缺失,影响破产制度作用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等配套制度不健全;府院协调机制执行不力。此外,破产案件还面临风险预警监测不足、信用修复难等难题。


针对这些问题,周世虹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包括简化破产案件受理和审理程序,建立预重整、快速重整等新型破产重整模式;加快建立健全个人破产制度,明确破产程序和债务处理规则,助力诚信债务人摆脱债务危机;设立专项基金用于解决破产企业员工安置,实施税收优惠等激励手段吸引投资者参与重整,健全破产管理人制度,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政府破产事务机构,搭建多方参与的破产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优化企业注销流程,并完善破产监督体系建设。

周世虹:进一步完善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体系,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目前共享经济、电子商务、云计算等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传统的税收体系难以适应其资产轻型化、技术密集型和更新换代快等特点。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指出,要“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体系”。


尽管2023年建成的“以数治税”体系金税四期通实现了从“以票控税”到“以数治税”的监管模式升级,但在应对新业态的动态性、虚拟化及全球化时,仍有其局限性。周世虹指出,我国当前税收体系和新业态适配性方面还存在税收管辖权与税源分配机制失衡、税收征管技术与法律配套待升级、配套制度协同性待加强等问题,同时还面临国际税收协调与制度包容性的挑战。


面对这些困境,周世虹提出应进一步完善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体系,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他建议,要加强税收法治建设,保障新业态公平竞争;打造数字经济税收体系,共享新业态时代红利;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支持新业态健康发展;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新业态税收治理效能;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激发新业态创新活力。

吕红兵:在推进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注重发挥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功能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部署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改革举措,明确要求“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

“一些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有损国家法治统一性。”吕红兵在接受 《联合时报》 采访时列举了一些具体表现:在招商引资文件中规定获得优惠待遇的前提是在当地设立地区总部、经营机构,或销售收入、净利润、员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情况下,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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