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反腐前沿
聚焦国内外反腐动态,深入剖析我国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最新政策、制度和精神,分享典型案例,交流工作经验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51好读  ›  专栏  ›  反腐前沿

公款公送、私送行为,有啥区别?

反腐前沿  · 公众号  · 政治  · 2017-05-22 16:53

正文

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乙市甲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6年3月,乙市财政局决定召集全市16个区县财政部门在甲县财政局召开预算编制工作会议。接到通知后,张某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承办事宜,会上经张某提议并集体研究决定,由局办公室按1000元/份标准购买礼品,届时给参加预算编制工作会议的人员每人赠送1份。


后甲县财政局办公室花费5.3万元公款购买了53份本地土特产礼品套装,在会议结束后发给了每位参会人员。


分歧意见

对张某的违纪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决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礼品,属于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行为(以下简称送礼行为),应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承办会议期间,决定公款购买礼品并赠送给参会人员,属于用公款赠送、发放礼品行为,负领导责任,应依据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分析意见

我们倾向于同意第二种意见。2016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的是送礼行为,与第八十三条的收礼行为对应;第九十六条是根据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修订而来,主要是规定挥霍浪费公款行为,因其中新增了“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情形,就产生了与送礼行为不易区分的问题。两种行为虽然有相同之处,但可以从主体、对象、方式等进行区别。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


推荐文章
携程每日特惠  ·  含泪微笑:月薪5000和月薪50000的区别
8 年前
婚姻家庭那些事儿  ·  减掉的是肉,赢得的是新的人生
8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