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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审众环】签字会计师暂停资格6个月!因新证券法罚款多了3倍!上市公司虚增10亿贸易类存货没有核查!

投行小兵  · 公众号  · 投资  · 2024-09-30 08:00

正文

1. 9.26日,深交所发布了一个最新的纪律监管的案例,仍旧是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审计机构进行的处罚,会所是中审众环,而造假的上市公司则是广州浪奇,当然现在已经变更了主营业务也改了名字了。

2. 2018年和2019年,广州浪奇分别通过虚构贸易业务和循环交易的方式进行虚增收入和利润。2018年虚增收入62.3亿,虚增利润2.1亿元;2019年虚增收入66.5亿元,虚增利润2.01亿元;因为是纯粹虚构业务的方式造假,因而虚增收入利润的同时也会有虚增存货的情形。

3. 在2018年和2019年的年度审计中,中审众环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分别收了62.5万元和82万元的审计费用。如此系统大规模的财务造假,审计机构竟然毫无发觉没有任何反应,连个强调事项段都没有,自然被认定在审计程序方面存在重大瑕疵。

4. 根据广东证监局的处罚结果,对会所采取“没一罚一”的处罚,而对2018年年报的签字会计师罚款5万元,而对2019年年报的签字会计师罚款20万元。同样是年报签字,为什么两年不同的签字人处罚差异还这么大呢?经过分析,原来是2018年会计师适用2005年证券法,而2019年会计师则适用新的证券法。

5. 深交所的处罚,是在广东证监局调查的事实以及处罚的结果之上,在自己的权限的范围内,做出的补充处罚,除了对会所和签字会计师进行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之外,还对四位签字会计师实施了6个月的市场禁入。对于会计师进行市场禁入,这样的处罚市场上也并不多见。

6. 虽然类似的处罚案例很多都大同小异,我们也已经分析了很多案例,不过这个案例中一些审计的细节以及当事人申诉中提出的一些观点,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这里简单帮大家总结一下:

①2018年期末上市公司存货激增,且存货中80%是以前没有出现过的贸易类存货,对于这种异常事项,会所没有进一步核查。

② 会所没有对函证的异常情形,以及公司会计分录异常的情形保持职业怀疑且进一步核查。

③ 对于存货的监盘也是流于形式,2018年没有现场监盘只是核查了盘点表;2019年是不分现场监盘,部分用盘点表替代。

④ 没有对应收账款函证异常情况保持关注,对于应收账款对冲情况、大额的预付账款等没有进一步核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7号)查明的事实,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龚静伟、邵先取、胡海林、卢茂桉在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名称为广州市红棉智汇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浪奇)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中审众环出具的广州浪奇2018年、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广东证监局查明,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234,322,859.99元,虚增利润210,487,256.01元,虚增存货956,423,831.44元。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6,651,448,598.32元,虚增利润201,439,326.22元,虚增存货 1,082,231,342.91元。

中审众环为广州浪奇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两年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8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龚静伟、邵先取,2019 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胡海林、卢茂桉。

中审众环对广州浪奇2018年年度报告审计业务收入为625,000元,2019年年度报告审计业务收入为820,000元,扣除增值税后分别为589,622.63元、773,584.91元,合计1,363,207.54元。

二、中审众环在广州浪奇2018 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贸易类存货的内部控制测试存在缺陷

广州浪奇2018年期末存货余额大幅增加,且2018年、2019年贸易类存货占比超过80%。中审众环针对贸易类存货开展相关内部控制测试时存在以下缺陷:一是采购与付款控制测试方面,中审众环将“到货验收”确定为主要业务控制点,但在所选取样本不符合控制活动要求的情况下,仍得出相关控制运行有效的结论。二是生产与仓储控制测试方面,中审众环将“盘点结果的记录”“盘点清查”确定为主要业务控制点,但在抽样样本规模不足或未抽取盘点记录样本、所选取样本签字等载明信息不符合控制活动要求的情况下,仍得出相关控制运行有效的结论。

(二)贸易类存货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1.未对函证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中审众环在对广州浪奇母公司2018 年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未充分关注第三方贸易仓函证地址、寄件人信息等异常情形,未就第三方贸易仓存货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未对会计分录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2018年度,广州浪奇转账756 号凭证(以下简称756号凭证)导致期末存货余额增加3.43亿元,同时增加相关应付账款,广州浪奇后将应付账款与应收账款协议对冲。中审众环在抽取 756号凭证时,未审慎检

查形成该凭证的支持性资料,凭证记账内容也与访谈情况矛盾,中审众环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对相关业务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3.未对第三方贸易仓仓储费用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2018、2019年度,广州浪奇及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账面记载存货主要存放在第三方贸易仓,却未向部分仓库支付仓储费用。中审众环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4.未对监盘替代程序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及未恰当实施存货监盘程序。2018 年度审计中,中审众环对第三方贸易仓存货通过获取公司盘点表作为监盘替代程序。2019年度审计中,中审众环对第三方贸易仓存货部分实施现场监盘、部分通过获取公司盘点表作为监盘替代程序。但中审众环在2018年度审计中未合理评估存货监盘可行性,2019年度实施监盘时未实施程序以准确识别相关存货数量、品类、规格,未现场确认存货实际数量,未充分关注盘点差异,底稿留存的存货监盘照片未见盘点标识、权属标签,并存在监盘记录签字、日期异常情况。在2018、2019两个年度实施监盘替代程序时,均未对公司盘点表签字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往来科目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1.未对函证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中审众环在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实施函证程序时,对函证地址、联系人信息等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未对往来科目中不同客商之间的对冲凭证保持职业怀疑 广州浪奇往来科目凭证中,存在多笔不同客户、供应商之间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的对冲凭证、预付账款与应付账款的对冲凭证,2018 年、2019 年对冲金额分别为9.36 亿元、5.96 亿元。中审众环未对上述异常对冲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对其商业实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在 2018 年度实施应付账款细节测试时,未按样本检查程序实施审计工作。

3.未对重要供应商预付账款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广州市公平油料供应有限公司、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为广州浪奇母公司 2019 年前十大供应商。在 2019 年度审计中,中审众环获取母公司与上述 2 家公司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付

款,而母公司会计凭证记载为预付账款。中审众环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三、当事人申诉意见(删减)

中审众环、龚某伟、胡某林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

广州浪奇前管理人员涉嫌犯罪,及内外勾结、恶意侵占国有上市公司资产,中审众环不存在审计过失。同时,在广东证监局对广州浪奇事件的调查中,中审众环积极配合调查并做了大量辅助性工作。

因广州浪奇债务重整、广州奇化破产清算,中审众环2019年部分审计费用已无法收回,应当在罚没款金额中扣除。

卢某桉的陈述申辩意见与上述意见部分一致,同时提出:

其一,结合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掌握的情况及相关公开信息,截至广州浪奇2019年审计报告日,卢某桉无法获取适当证据证明广州浪奇存在贸易业务造假,也无迹象表明广州浪奇存在财务造假迹象。

其二,卢某桉在担任广州浪奇2019年度审计项目经理及签字会计师期间,已对广州浪奇贸易业务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将审计中发现广州浪奇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向任职会计师事务所、广州浪奇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等单位和部门进行了必要的汇报,已勤勉尽责,且积极配合相关调查。

其四,对卢某桉处罚过重,未调查广州浪奇2015年至2017年违法事项,且未处罚广州浪奇2019年度审计报告部分签字董事和高管,对2019年签字注册会计师处罚力度远高于2018年签字会计师。卢某桉因家人患病等原因非常困难。

综上,卢某桉请求免除或适当减少罚款金额。

针对上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

第六,我局根据事实及证据已另案依法对广州浪奇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对2018年签字会计师依据2005年《证券法》进行处罚、2019年签字注册会计师依据《证券法》进行处罚,并无不当。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审计局限性及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

四、处罚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363,207.54元,并处以1,363,207.54元罚款;

二、对龚某伟、邵某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三、对胡某林、卢某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龚静伟、邵先取、胡海林、卢茂桉给 予六个月不受理其出具的证券业务和证券服务业务相关文件的处分。

二、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龚静伟、邵先取、胡海林、卢茂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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