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取消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已满14周岁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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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未成年人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限制性规定,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
16
周岁降低至
14
周岁,最近引发广泛争论。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有很多法学专家是反对降低行政拘留年龄的,甚至武断地认为“没有任何严谨研究支持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的必要性”,“拟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年龄有百害而无一利”。
然而,我们应当正视的一个现实是,近些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数据显示,16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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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仍占多数,但
15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例如,
2016
年某省公安机关处理违法行为人中,
18
岁以下未成年人约占全部违法行为人总数的
2%
。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
18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却占到了总数的
11.4%
。相比几十年前,生活水平大大改善,如今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水平都非昔日可比,加上大众传媒、互联网中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低龄犯罪分子也屡见不鲜。
2015
年
10
月,湖南邵东县
3
名未成年人残忍劫杀一女教师,其中年龄最小者
11
岁,最大者
13
岁,由于
3
名嫌疑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送往工读学校教育;
2016
年
7
月,
13
岁的沈某某将诚谏镇石桥村
3
名小孩用石头、刀具等虐杀致死,因其未满
14
周岁,被送到广西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3
年的收容教养。
我国刑法规定,14岁到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则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很显然,
14
岁至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可以采取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的,但对这个年龄段不适用行政拘留,实际上存在着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衔接的空档。也就是说,
14
周岁至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他们的违法还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犯罪程度,就不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连行政拘留都不行,而一旦达到了,就是已铸成大错,中间连一个过渡的处罚手段都没有。
《治安管理处罚法(征求意见稿)》试图填补这个空档,却遭致了一些人的反对。而反对的理由,无非是保护未成年人,认为降低行政拘留年龄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太严厉,不利于他们身心健康,会起反作用。未成年人保护,素来强调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从其立法本意而言是否应该更侧重对未成年人受害者的保护?比如保护校园霸凌中的未成年受害人,限制媒体对未成年人受害者的采访报道,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对侵害对象是未成年人的应考虑加重处罚。是否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年龄的问题,如果只考虑未成年违法者保护,也许未成年受害者的权利就会受到伤害。
当然,我也并不赞成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未成年人违法,“一关了之”,那样毫无作用。对已满
14
周岁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行政拘留,不代表着一律使用,应考虑严重程度以及危害性,应本着惩罚和教育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对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也应当跟成年人分开关押,避免不良影响。必要时,可以先进行学校或社区矫正,如不履行义务则处以行政拘留。在我看来,现在对未成年人违法者的问题,不是行政拘留措施太重,而是行政拘留的实际作用太小,加上有记录封存制度,会隔靴搔痒,起不到惩戒作用,未来可以建议行政拘留跟社会征信挂钩,让行为人真正对自己负责。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