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群主建群出于什么目的,建立微信群主要是服务于群主的利益,选择成为群主就应当明白“群主”所应承担的责任。
文 | 西风微凉
来源 | 西风微凉的法律博客
(首发于山东法律资讯微信公众号)
调查数据显示,微信及WCHAT月活跃账户达8.89亿,94%的用户每天打开微信,半数以上的用户每天使用微信超过1小时。毫无疑问,微信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
微信如此普及,各种微信群组自然少不了。俗话说:问世间群为何物,夸得群主不会走路!
按照腾讯微信群规则,群主有建立微信群、订立群规,指定管理员、拉人入群、踢人出群等权利。在微信群范围内来说,群主拥有人事任免权、规则制定权、成员资格的决定权,真可谓“权势滔天”了。
显然,在无数群众眼中,群主已经是一种令人艳羡的角色了。
However , 权力应该与义务对等,否则即便是吊炸天的群主也难以服众。从法理上来说,群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必要的监管职责,确保微信群的目的合法。具体来说,群主应规范群聊行为,维护群聊内容的合法性。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内容,群主应予警告,制止,直至将该群员踢出群聊。
如果群主怠于作为,对群成员的行为听之任之,轻则违法,重则触犯刑律,面临牢狱之灾。(社会主义国家的群主应有社会主义群主的担当!)
微信群虽然是虚拟空间,但若是建立微信群接受投注,提供一个赌博的空间场所,组织群成员在相对封闭的微信群内采用以发放、抢夺红包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获利的,也是“开设赌场”的行为,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微信群主与群成员都可能涉嫌“赌博罪”。
《刑法》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5月,被告人付某某利用智能手机先后建立了多个微信群。组织微信群成员在上述微信群中以“押注尾数”、“红包接龙”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渔利,一共获利数万元。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向信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最终,被告人付某某被赣州市信丰县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在微信群里发布淫秽视频的行为系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群主作为群的管理者,必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审查微信群内容,阻止成员发布淫秽视频或直接将其剔除,甚至解散微信群。如果群主放任群成员发布淫秽视频、图片等淫秽物品,虽然与具体的行为人不构成共犯,但也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张某担任“奸夫淫妇”微信群(群成员有57人)的群主,对该微信群进行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放任被告人阮某等人在该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累计达451个。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最终,被告人张某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对于稍经思考就能知道为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等信息,如果微信群主与群成员不假思索,不经核实,便不计后果地在微信群内随意转发,唯恐天下不乱,如果造成了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群主或者具体成员就涉嫌构成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就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之一。群主有义务及时敦促发布者删除虚假的恐怖信息,如果发布者拒不删除,群主应当采取措施。
周女士的儿子收到一条玩笑信息,称有恐怖分子在菜市场内埋藏了12枚炸弹,随时都有爆炸的危险。让周女士的儿子赶快叫正在菜市场买菜的妻子赶快撤出,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周女士的儿子不假思索,也未经核实,便在其加入的5个微信群计700多名群友中转发。消息很快被疯传,不仅导致公安机关紧急出警、处警,也使得菜市场不久后陷入混乱,甚至4人因踩踏造成轻伤。事后,周女士的儿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事拘留。
群成员利用微信群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对群具有管理义务的群主有责任制止并敦促发布者删除。如果群主怠于作为,一旦受害者诉诸法院,群主则可能会因为具有帮助侵权的行为,需要与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春节期间,王某在微信群只收红包不发红包,遭到同事刘某的多次谩骂,忍无可忍的他选择报警,要求刘某承担责任。民警很快找到了刘某,并通过调查刘某的微信内容,找到几名王某的同事证实了刘某在微信群辱骂王某的事实。刘某起初不以为然,“质问”民警自己只是发了几句牢骚,没有什么了不起的。民警正色告知刘某,微信群是一个公众场所,其公然侮辱王某的事实成立,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通过微信群发布旅游信息组织成员游玩,如果参加人数较多,应属于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对参加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组织者没有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14年余某在微信创建了一个驴友群,2015年4月,余某通过该群发布信息组织前往闽侯十八重溪景区游玩,由于余某并未对人数作出限制,参加的人数达到113人,林某作为其中的一员不幸在景区溺亡。林某的家属起诉余某,要求他赔偿30多万元。最终,福州市中院审理认为:余某组织非旅游从业者,组织群众性的旅游活动时不对人数进行限制,实际参加人数达到113人,已经大大超出了个人的组织管理及安全保障能力,可以认定余某没有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现如今,基本上每个人的微信中都会有三、五个群。不论群主建群出于什么目的,建立微信群主要是服务于群主的利益,选择成为群主就应当明白“群主”所应承担的责任。首先,建群的目的要合法;其次,要尽到监管责任,尽量制定群规,维护良好的群聊环境;最后,发现群成员的不法行为应及时制止。
当然,虽然群主较普通的成员享有更多的特权,但群主无法支配群成员的行为。群成员首先应对自身的行为负责。群主要维护群的合法使用,不代表可以对群主随意“连坐”。
总之,无论群主是否可以提供源源不断的红包,其肩上较常人都多担着一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