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以“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为办刊宗旨,主要发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部门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其有关政策解读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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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 公众号  ·  · 2025-02-27 09:34

正文


政策解 《关于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积极支持引导企业内部人员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江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实施意见》,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哪些人员属于内部举报人?

“内部举报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企业)的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

内部人员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是指自举报之日起往前追溯一年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存在业务联系以及企业临时聘用的人员等。

二、内部举报人举报有什么要求?

内部举报人应为实名举报,在举报时或者案件办理时,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件、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配合提供与企业存在雇佣关系证明材料等必要的个人信息。

内部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伪造证据,谎报案情、干扰办案。

三、市场监管部门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内部举报人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处理举报时,同步认定是否属于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对举报人声称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但未提供佐证材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举报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举报人逾期未提供的,可在征得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处理举报时加以调查。

对举报人逾期未提供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认定相关材料,且因保密等需要,在处理举报时无法调查清楚的,或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不属于内部举报人实名举报的,不适用本实施意见进行奖励。有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给予奖励时,应当一并告知认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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