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
专利局“滥用”公知常识?参数发明成重灾区
》的文章,引发了一些关注和留言讨论。
其中一些观点其实是应当避免矫枉过正的。
例如,有些人认为很多参数限定专利的本身数据就是编造的,而且推测此类情况不在少数,因此认为政府和法院采取类似强硬一些的措施,并无大碍。这一点其实在实践中已经成为大多数发起无效挑战的申请人,都要使用的一个理由,就是无论理由充足与否,一定要列出一条质疑专利权人的数据是编造的。
实际上,这种缺乏事实依据,仅凭主观判断,成本几乎为零的“有罪推定”才是最危险的。
诚然,专利制度的基础是要建立在诚实信用之上的,这一点也是专利有效与否的根基,但是如何在实际运行中,确保这种诚实信用能够在专利审批和无效鉴定中得以体现,始终是一个难题。
这就需要裁判者能够基于制度的设计在保护创新和平衡公众利益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
然而,事实却是,目前中国对于“参数限定”的专利,由于缺乏明确的平衡与标准,反而正在走向一个极端——就是负面的“有罪推定”的方式正在占领更多人的心智。这就会导致天平另一端的不平衡,就是损害发明人和创新者的积极性,直接危及到专利制度存在的根基。
如果专利制度不能激励创新者了,那么谁来引领中国的科技创新?这显然与中国当下亟需解决与美国在科技发展上与“时间赛跑”的紧迫形势并不相符。
因此,在中国对“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做出符合创新者合理预期的裁判标准,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
今天,我们就来介绍另外一个类似的典型案例。
在这起无效决定的审理中,专利局合议组对于包含参数限定的发明点的权利要求,到底如何适用创造性的“三步法”评述,给出了明确的指引。例如,认为
如果证据仅是存在类似的结构
,
但是结构对于所起的作用、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应用场景都不同
,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预见对应结构应用于本专利的场景和解决的问题,就不能认为该证据给出了该结构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明确启示,也不存在进一步结合的动机。
本案无效决定是在2024年3月29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的,经合议组审理后
,
认为
伟尔矿业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简称“伟尔矿业”)的一件名为“
改进的泵叶轮
”专利ZL200480012165.5,现对于现有技术及组合具有创造性,因此
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
。无效请求人是
河北澳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简称“河北澳金”)。
实际上,这是本专利第二次被提出无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做出的首次无效决定中,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13和16的技术特征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最终合议组给出了部分无效的结论,也就是维持了修改后专利的有效性。
因此本次无效主要针对以下的权利要求1进行,可以看到该技术特征就是参数限定的叶轮结构的特征。
本案权利要求1
根据说明书记载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发明是为了找到一种能减小叶轮外围和邻近侧面衬里的磨损,而研发的一种叶轮结构,只是在其最关键的发明点部分,适用了参数限定,例如
Db/Da在0.65到0.95之间
。
本案就是在无效理由中,无效请求人提出了公开不充分、不支持、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等多种无效理由,其中也包括质疑专利权人未提供实验数据等问题。但是这些理由都被合议组一一驳回了。
合议组对于证据1与本专利的相似部分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找出了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
对于这一区别技术特征,从无效请求人的请求来看,争辩主要有两点:
一是
承认证据1与本专利的应用场景不同,但是认为两者公开了相同结构的叶片,并认为结构相同导致作用没有差异;
二是
认为对于参数限定的Da和Db的比值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可以选择获得。
这样的理由,在本案中,显然并未获得合议组的认同。合议组首先给出了创造性“三步法”评判中,对于结构特征比对需要考量的标准。并非结构相同即可。随后结合本案,进一步给出了本领域技术人不存在合理动机去进一步改进叶片与叶轮轮盖的尺寸关系。
此外,合议组还逐一评述了其它证据以及证据结合的可能性,最终做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结论。可以看出,这样的评述有理有据,令人信服。
其中有两点值得关注:
一是
进一步明确了结构特征相同,但是该对应结构所起的作用,解决技术问题和应用场景不同,也不能认为会给本领域技术人带来启示;
二是
对于参数限定的技术特征,并没有直接认定这样的数值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获得的。
其实,由本案可以引出另一种可能的情况,就是上述第一点也成立,但是第二点不成立,应该如何认定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证据公开了
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结构所起的作用以及应用场景,与涉案专利都相同
,
唯一的差异在于参数限定的数值
,
存在不同
。那么这样的专利是否满足专利法规定的“三性”?
对于这个问题,看到这的读者可以投票做一个小调查,我非常建议先勾选后再继续阅读,看看我们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到底在哪里,你又是如何判断的:
实际上,以上这个问题引发的核心是有关到底怎样才是一个合格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这个专利法中唯一规定的“假人”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