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芜湖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
无城镇区域全年禁放;
(二)
其他镇集镇区域全年禁放;(三)具体禁放区域详见
2023
年
1
月
1
日公布实施的《无为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详见附件)。
二、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依法进行劝阻,对于拒不听劝阻者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芜湖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
公安局
110,;城管局6610244
无为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1
6
日
附件:
一、全市范围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英雄烈士纪念场所;
(七)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八)法律、法规以及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以下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无城镇禁放四至范围:东至西河大堤,南至西河路,西至新巢无路,北至
S218
:
(二)福渡镇禁放四至范围:
西
至王福渡大桥,南至模范路,
东
至福东路,北至福北路;
(三)陡沟镇禁放四至范围:东至陡沟镇东大街大桥,南至陡沟坝中学,西至陡沟中心小学,北至陡沟镇后河埂;
(四)泥汊镇禁放四至范围:东至英雄路,南至科立耐火材料厂区北侧路,西至杨家桥(北站二干渠),北至吉兴路:
(五)高沟镇禁放四至范围:东至龙庵东路,南至无为大堤,西至龙庵西路,北至胜利东路、胜利西路;
(六)姚沟镇禁放四至范围:东至姚沟镇健康驿站、安徽华能医用橡胶有限公司,南至无为大堤,西至银河商业街、姚沟宫规所,北至姚沟社区大麦壕;
(七)刘渡镇禁放四至范围:东至凤凰颈大道,南至长江,西至血防堤,北至长江大堤;
(八)襄安镇禁放四至范围:东至襄安镇市监所沿军二路两边各
200
米,南至襄刘路沿线至窑头村到观东自然村,西至永安河沿线,北至襄安镇社区方家小圩至白鹤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