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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华:家和、家治与家户共同体的构建丨求索

PoIiticaI理论志  · 公众号  ·  · 2025-04-06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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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寄语: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如何兼顾传统与现代、历史与未来”是理论探索所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本文以“家和”为起点,深入挖掘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家户理念的深层逻辑。这既揭示了“家治”作为独特治理经验的历史形态及其现实价值,也由此提出了“家户共同体”的构建路径,从而试图为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一种根植于本土的文化支撑和制度创新思路。特别的是,作者强调 现代化绝非文化断裂,而是传统资源的创造性转化与重塑,这展现了文化传统在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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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家治与家户共同体的构建

摘要:

中国式现代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家和”是传统中国家户发展的理想形态,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对于中国式现代化尤其是基层治理现代化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和借鉴意义。“家和”理想并非是自然生成的,而是在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中通过一系列家户治理活动得以实现。家户治理是以家户为对象的治理活动,其治理过程具有单元性、道德性、内生性以及国家性特点,并由此形成中国特有的“家治”经验与传统。在推进新时代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应当高度重视家户治理的内在价值,并从理念、功能、文化、制度等不同维度推动家户共同体建设,从而实现传统“家和”理想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厚植文化和历史根基。


作者简介:

黄振华,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家治理研究院


文献来源:

《求索》2025年第2期



一、引言

习近平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科学社会主义的先进本质,借鉴吸收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代表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展现了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新图景,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赋予中国式现代化以深厚的文化滋养和历史根基,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性”。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了中华文明的精髓,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其中,“家和”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对于中国式现代化尤其是基层治理现代化具有积极的实践价值和借鉴意义,有待深入研究和挖掘。


近年来,基层治理现代化愈益成为学界关注的重要议题。围绕这一议题,学界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视角。第一种视角注重从“现代性”维度考察基层治理的实践过程,试图提出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路径和走向。这一研究视角重在关注基层治理中的数字治理、民主治理、协商治理、韧性治理等新兴发展方向,分析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创新要素及其偏差行为,进而厘定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方位和走向,具有较为鲜明的“现代”指向。从总体上看,这一研究视角契合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政策导向,在基层治理现代化研究中占据主流。


与“现代性”视角相对,第二种视角侧重于分析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历史条件和文化基础,重在强调从历史和文化传统中汲取治理资源和养分,试图达到传统与现代的平衡。这一研究视角认为,基层治理现代化是在中国悠久历史文化基础上发生和演化的,必然要与中国特定的历史文化条件相契合。特别是在“第二个结合”重大论断提出的背景下,历史传统与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关系问题得到了更多关注。其中,“家”文化与基层治理的关系逐渐成为研究热点。对此,有学者就明确提出“家户制”概念,并以此作为理解当代中国国家和基层治理的重要因素。需要指出的是,既有研究尽管注意到了传统“家”文化与基层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内在关系,但对二者关系的内在机理缺乏深入剖析。基于此,本文提出“家和”“家治”以及“家户共同体”三个彼此关联又有所区别的概念,以此考察和分析传统“家”文化与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内在机理,以期为当下中国基层治理实践提供历史参照和经验借鉴。



二、家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核

当前,我国正处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之中。现代化是一个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必然受到历史条件的深刻影响。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巴林顿·摩尔(Barrington Moore)在考察世界主要国家的现代化道路时,也特别强调传统历史因子对现代化转型的重要影响。在他看来,“在两大文明形态起承转合的历史关节点上,分崩离析的传统社会所遗留下来的大量阶级因子,会对未来历史的造型发生强烈作用”。由此可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不能只关注当下,也要关注历史,并从悠久的历史传统中汲取资源和养分,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历史依据和文化滋养。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也是中国在漫长历史演化过程中形成的文化精粹。中国式现代化所要汲取的历史资源和养分,主要来源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习近平指出:“只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才能正确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才能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两个结合”尤其是“第二个结合”的重大论断,充分阐明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功能,也对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涵盖了中华文明的诸多方面。其中,“家”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独特地位,并在实践层面突出表现为“家和”文化的兴起以及对“家和”理想的追求。


所谓“家和”,主要指传统中国家户生活的和睦有序状态。从历史上看,“家和”是传统中国家户发展的理想形态;“和”是儒家文化的重要道德实践原则,意为和顺、调和、协调。《论语·学而》有云:“礼之用,和为贵。”“和”并非不存在矛盾,而是对矛盾加以调适处理后的和顺状态。对此,孔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家和”表征的是一种和睦的家庭生活关系,是传统的“家”文化与“和”文化的有机融合。其中,“家”是中国人社会生活的精神依托,“和”则是人们普遍追求的生活状态。由此,“家和”自然成为传统中国人孜孜以求的理想目标。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核,传统的“家和”文化有其自身特质。


一是根基性。“家和”文化表现为以家户为基础的和合文化。在此,“家”是理解传统中国社会的基石性概念。从内涵上看,中国人的“家”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家庭”,而是涵盖了家庭物质和精神元素的综合性概念,并由此形成中国独特的“家文化”。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家”的概念可以穿越时空限制,不仅包括在世的亲属,也包括已经逝去的祖先,并通过祖先崇拜将二者联结起来,由此赋予“家”以人生意义和价值。与此同时,“家”也是中国人价值标准和道德规范的重要来源。例如,“父子”“兄弟”“夫妇”等概念都源自家庭关系,并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了规范依据。对于“家”在中国人观念中的特殊地位,梁漱溟很早就指出:“中国的家族制度在其全部文化中所处地位之重要,及其根深蒂固,亦是世界闻名的。”中国历史上也有“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孟子·离娄上》)的论述。


二是扩展性。在中国,“家和”并不局限于家户之内,而是可以扩展至社会和国家层面,成为社会发展和国家治理的价值来源。从社会层面看,“家”具有很强的伸缩性,大量的社会生活都可以纳入“家”的范畴来认识和理解。对此,费孝通认为,在中国,“‘家里的’可以指自己的太太一个人,‘家门’可以指伯叔侄子一大批,‘自家人’可以包罗任何要拉入自己的圈子,表示亲热的人物”。可以说,离开“家”便无法真正理解中国和中国社会。同时,“家和”之所以重要,还在于“家”与“国”之间的内在联系,也即传统的“家国同构”关系。“家国同构”是国家治理的一种特定形态,强调的是微观家户与宏大国家在治理方式和过程上的同一性和共通性,即所谓“治家如治国,治国如治家”。由于“家国同构”,“家和”就不仅关乎家,更关乎国,“家和”由此成为“国治”的基础和前提。


三是延续性。“家和”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核,其价值并不局限于传统时期,对当下中国亦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和实践意义。习近平强调:“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家和万事兴等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铭记在中国人的心灵中,融入中国人的血脉中,是支撑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重要精神力量,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家和”文化具有极强的历史延续性和传承性。一方面,家庭仍然是当下中国的基本治理单元和组织单元,家庭建设对于国家发展而言意义重大。从这个角度看,“家和”不仅是传统时期中国家庭的理想追求,而且也是现代中国家庭生活的重要目标。例如,“家和万事兴”的说法不论古今,都是中国人始终信奉的重要信条。另一方面,“家和”作为一种文化资源,是在长期的历史演化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其在现代化过程中不会轻易消失,而是会对当代国家治理发挥潜在作用。例如,在当下基层治理实践中,家庭仍然是重要的社会组织单元,国家通过“户代表”“党员联系户”等方式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体的有效联结。尤其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家和”文化可以为当下中国基层治理提供诸多可资借鉴的治理资源。



三、家治:传统家和理想的治理实践

“家和”主要表现为一种治理目标和理念,具有“理想类型”的特征。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家和”理想并不会自然生成,而是需要通过一系列治理活动得以实现。家户治理是以家户为对象的治理活动,并以实现“家和”理想为目标。“家户”是一个复合型概念,即“家”与“户”的结合。其中,“家”体现为社会属性,来源于血缘性的家庭组织;“户”体现为政治属性,来源于国家性的户籍制度。“家户”是在中国早期社会演化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其以独立的个体家庭为基础,并伴随“编户齐民”制度的形成而趋于成熟。从外延上看,界定“家户”的关键依据是“同居共财”,即“收入、消费以及保有资产等涉及各方面的共同计算关系”。从中国历史来看,随着秦汉以来具有独立地位的家户组织的成型,围绕家户的治理活动就从未中断,并由此形成极为丰富的“家治”经验和传统。具体而言,家户治理实践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性。


(一)家户治理的单元性


任何国家都面临如何治理的问题。划分基本治理单元是实现国家有效治理的重要内容。基本单元是组成国家的最小“细胞”,主要指组成国家机体的最基本、可独立的人的群体。对此,摩尔根(Morgan)认为:“只有通过基本单元的性质,才能阐明整个社会体系。”在他看来,“基本单元的性质决定了由它所组成的上层体系的性质”。从历史上看,中国长期以来以家户为基本治理单元,并由此形成了特有的家户制传统。由此,家户治理首先表现为一种以家户为单元的治理样态。


其一,家户是基本的经济单元。毛泽东在《组织起来》一文中提出,中国“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费孝通也从经济单元的维度界定“家”的概念,认为“农村中的基本社会群体就是家,一个扩大的家庭。这个群体的成员占有共同的财产,有共同的收支预算,他们通过劳动的分工过着共同的生活”。在传统中国,家户作为基本经济单位,不仅拥有共同财产,而且以家户作为单位组织劳动生产和消费。作为基础性的经营单位,家户拥有独立经营权以及对所耕种土地的自主处置权。在家户单元内,家户(家长)可以自主决定生产经营的对象和方式。除了向地主交租和向官府纳粮之外,家户拥有对剩余农产品的支配权。同时,家长可根据家庭成员的需要自主调配,以满足家户发展所需;家庭成员获得的收入则需统一交由家长管理和支配。


其二,家户是基本的社会单元。在传统中国,家户不仅是一个经济单元,也是一个集生育、抚育、教育、赡养等多重功能于一身的社会单元。家户社会功能的实现是以其经济功能为基础的。作为经济单元的家户为家户成员的婚姻、抚育、教育、赡养等提供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从而保障社会个体的存续和发展,也决定了家户作为社会单元的内在价值。对于个体而言,其一生中绝大多数的重大事项都是在家户中完成的,由此形塑了个体对于家户的高度依赖性。正是在此意义上,费正清认为:“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从前,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家庭才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由于个人与家户的高度关联性,家户成为每个社会成员“安身立命”之所.从而使他们形成了强烈的家户观念和意识。


(二)家户治理的道德性


家户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的,因此人伦关系构成家户治理的关键要素,具有强烈的道德规范性。费孝通以“差序格局”描述人伦关系,认为人伦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伦是有差等的次序”。在家户关系中,尽管家庭成员构成血缘共同体,但血缘关系有高低、亲疏之分,并造成家庭成员身份和地位的差序性,“血缘决定了成员资格、身份、责任、权利和活动”。具体来看,身份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家长权威。在传统的家庭生活中,家长不仅拥有家庭事务的决策权和家庭财产的支配权,而且拥有对子女的训诫权和婚配权,讲求“一家之人,听命家长”。同时,家长权威不仅体现在家庭内部,也体现在村落社会共同认可并赋予家长在村落交往中作为“家庭代表”的专断性权力方面。二是长幼有序。辈分和年龄是确立家庭身份关系的重要依据。辈分越高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拥有越高的身份和地位,晚辈应当服从于长辈。在家庭祭祀、节日等重要场合,长辈被赋予更为重要的仪式功能和作用。在同辈之间,年长者同样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和作用。例如,很多地方都有“长兄如父、长嫂如母”的俗语,体现的正是同辈年长者的身份关系和责任观念。


家庭身份的差序性清晰界定了每个人在各自家庭中的角色和地位,使得每个家庭成员从一开始就具有明确的角色预期,并依据相应的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和面对他人,从而能够给人以一种安定感和稳定性。这是因为,“尊卑制的一个好处是,一个人自动认识到他在他的家庭或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他有一种安全感,因为他知道,如果他履行了指定给他的那部分职责,他可以指望体系内的其他成员反过来对他履行应尽的职责”。一旦家庭成员的个人角色得以确立,便意味着家庭伦理秩序的有效建构,每个社会成员都会按照自身的身份关系来履行职责,从而达成权利和责任的均衡。


伦理关系对于个体行为具有极强的道德约束力,这是传统家户治理的关键所在。一方面,社会个体将伦理关系视为确定家庭成员间权利与责任的基本依据,一旦有人违背,则不仅个体会产生道德上的自责,而且也会破坏既有的家庭伦理秩序。另一方面,违背伦理关系不仅会遭到家庭成员的排斥,也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抨击,乃至村落社会的集体惩罚。例如,对于“不孝”行为,一些地方便有断绝关系、逐出家门以及割除族籍等惩罚措施。在社会个体高度依赖家户的背景下,上述惩罚是一般的社会个体所无法承受的。


(三)家户治理的内生性


家户治理自然呈现于社会生活实践中,其治理规则和治理方式内化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具有内生性特点。这种内生性治理将治理过程生活化和内在化,将家户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和冲突化解于无形,从而提升家户治理的效能。


一是内生性观念。家户治理以家户成员的自觉行动为前提。自觉行动有赖于观念和意识上的自觉认同。在长期的家户生活中,人们逐渐形成了强烈的家户观念和意识,从而强化了家户成员的凝聚力。如“自家人”意识就是一种以家庭成员为边界的家户意识。“自家人”意识首先源于血缘关系,“血浓于水”成为家庭成员区分“自家人”与“外人”的基本依据。对于同一家户成员来说,无论是从血缘上还是心理上,“自家人”都具有非家庭成员不可比拟的内在认同,家庭成员之间形成高度的血缘联结,彼此之间亲密无间,相互扶持。再如“家户至上”意识,表现在家户与个人的关系上,强调家户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家户整体利益,要求“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二是内生性规则。家户治理不仅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意识,也依赖于内生性的治理规则。家户治理规则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隐性规则,主要指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默认一致的行为准则。这类行为准则是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心照不宣,共同认可和遵守。例如,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尊卑观念以及家户治理中的家长权威,都是无需赘言、内化于心的隐性规则。另一类则是显性规则,主要指由家户专门订立的家户成员共同遵守的规则。家规家训是此类规则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从历史上看,我国曾产生过数量众多的家规家训,其中一些家规家训广为流传,成为治家的经典文本。实际上,无论隐性规则抑或显性规则,均由家户内部自主制订,并内嵌于家庭成员的日常生活之中。


三是内生性文化。家户治理的成效因家而异,并会受到不同家户各自文化特质的影响。这种由父祖代代相传而形成的体现家户文化特质的精神风貌或整体气质便是家风。家风通常由父祖倡导并身体力行,进而影响和约束家庭成员。良好的家风能够强化家户成员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也能够使家户成员自觉践行家风所体现的精神品格。家风具有发散性,良好的家风可以扩展为良好的乡风,进而影响民风。家风是蕴含在家户治理中的文化因子,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有助于不断提升家户治理成效。


(四)家户治理的国家性


家户治理既包括家户内部的自主治理,也包括国家对家户的外部治理。国家对家户的治理与家户的内部治理之间并不是割裂的,而是相互衔接构成为一个整体。对于国家而言,家户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承担着相应的国家责任,从而使家户治理在某种意义上被赋予国家属性。


一是将家户纳入国家治理框架。作为基本治理单元的家户并非游离于国家治理体系之外,而是根植于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其基本方式便是“编户齐民”。所谓“编户齐民”,主要指国家通过户籍方式将社会成员按照户口进行登记编录,并据此核定土地、人口和赋役的一项制度。“从秦汉起,凡是能独立立户,进入地方户口登记序列的人户,统称为‘编户齐民’。编户者,指由国家统一编制;齐民者,指不管是官是民,是农是兵,在形式上,都是平等的。”编户齐民并非一般意义的人口信息制度,而是确立国家责任的重要机制,成为制士处民、征收贡赋、规定禄食、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依据。通过编户齐民,国家重塑了社会基层的组织方式,并将家户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在编户齐民制度之下,家户单位成为联结社会个体与国家的纽带和载体。从治理方式上看,传统时期的国家治理通常只到家户层面(即以家户为治理对象),家户内部则主要由其自我治理,由此形成了一种以家户为接点的特有的双层治理结构。


二是实行以民为本的治理策略。在传统时期,中国的基本社会单元是家户,从而形成以小农家庭为主体的社会样态。尽管在无数个小农之上矗立着一个强大国家,但国家却并不会轻易侵犯小农,反而强调“以农为本”。一方面,国家的财政、兵员均源自小农家庭,小农家庭由此构成基本的责任单位,也是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离开小农家庭的支撑,国家发展也将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家户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分散性和脆弱性,这意味着其难以抵抗重大冲击,因此需要国家提供有效保护和支持。例如,在治水方面,国家就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马克思认为,东方国家“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所以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从本质上看,以民为本的治理策略基于国家与家户的共生关系。


三是注重家户道德的教化规训。在传统中国,国家与家户之间除了税收、兵役关系之外,缺乏直接联系,具有较为明显的疏离性。在此背景下,传统乡村社会主要以自治为主,从而部分地形成“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的治理形态。然而,尽管国家直接治理能力有限,但仍可通过政令教化等软性方式对家户治理施加影响,以促使家户行为符合国家治理的目标。从历史上看,国家尤其重视对于家户道德的教化规训,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稳定的乡村秩序。家户道德主要以“孝梯”为核心,历代统治者均主张“以孝治天下”,家庭伦理道德因此成为社会道德的基础。《大戴礼记》曰:“孝,德之始也。”通过长期的规训,传统时期逐渐形成了基于家户道德的规范体系,并内化为普通民众的生活规范。


总体上看,单元性、道德性、内生性和国家性既构成传统中国家户治理的基本特性,也赋予家户治理以合理性和有效性。有效性与合理性是家户治理的基本出发点,也是构成“家治”经验和传统的基本依据。尽管家户治理实践并不总是有效的,但总体而言,其具有促进家户关系和睦有序,实现“家和”理想的积极面向,为实现“家和文化”目标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家户共同体: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构筑


基层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正是对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积极回应。“共同体”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实现社会善治的重要载体。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共同体关注的是通过什么纽带和机制将不同的人结合在一起,共同行动、共同生活,形成具有一致性、协调性和稳定性的行动单位。对此,滕尼斯(Tunnies)将人类社会划分为“共同体”和“社会”两种类型,认为“共同体是持久的和真实的共同生活,社会却只是一种短暂的、表面的共同生活”。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程度的加剧,社会成员的个体化程度越来越高,由此产生的社会差异、矛盾、冲突也日益加剧。在现代社会构建治理共同体,目的在于通过有效的治理方式解决社会成员间的冲突和矛盾,进而推动形成持续稳定的社会秩序。


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项系统工程。家户是基层社会的基本组织单元,构建家户共同体由此成为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环节。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家和”文化传统的国家,更应从长期形成的家户治理经验中汲取资源和养分,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厚植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文化和历史根基。


(一)家户共同体的理念基础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构建家户共同体旨在确立家户治理的当下价值,从而形成构建家户共同体的自觉意识。从历史上看,家户作为基本治理单元很早就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并承担重要的治理功能。尤其是在传统时期“家国同构”背景下,家户发展与国家治理联为一体,家户治理成为国家治理的基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成员的个体观念和权利意识显著增强,个人与家户之间的张力持续加大,社会成员的家户主义整体观弱化,家户治理效能有所弱化。但家户治理功能的弱化并不意味着家户治理价值的消解。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核,“家”在中国人的观念中仍然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并具有发挥治理功能的内在价值。习近平强调:“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在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应当高度重视家户在基层治理实践中的积极作用,并通过多种形式挖掘其内在价值。从实践层面看,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在推进基层治理工作时,有的尚未充分认识到家户治理的作用和功能,未完全形成构建家户治理共同体的自觉意识。对此,未来还需从思想和理念上加强宣传引导,通过系统举措强化家户的治理功能。


(二)家户共同体的功能基础


家户共同体构建以家户功能的完备性为前提。完整的家户单元集生育、抚育、教育、赡养等诸多社会功能于一身,几乎囊括了个人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正是以家户社会功能的有效实现为基础,个体成员才形成了对家的认同和依赖,由此强化了家户成员间的共同体精神。不过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家户组织的离散化程度逐渐加大,家户社会功能逐渐弱化,家户共同体构建有所阻滞。当前,家户组织的离散化突出表现为“一老一小”问题。一方面,随着大量年轻人外出务工,农村留守老人问题日益突出,原先由家户承担的赡养功能面临挑战;另一方面,由于父母外出务工,留守儿童问题难以避免,家户的抚育和教育功能也面临缺位。


在此背景下,重构家户功能成为构建家户共同体的内在要求。具体来看,重构家户功能应重点突出两个方面。一是积极应对家户组织的离散化趋势,强化家庭成员的责任意识和观念,并通过政策激励和引导促进家户组织的有效聚合。例如,对于有青壮年外出务工的家庭,应积极为家中老人和子女随迁进城创造条件,也可通过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缓和家户离散化趋势。二是进一步强化国家对家户功能的外部整合。在合理界定国家与家户功能边界的基础上,加大对家户生育、抚育、教育、赡养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构建以家户为主体的政策支持体系,通过健全家户功能提升家户成员的内聚力和向心力,夯实家户共同体的功能基础。


(三)家户共同体的文化基础


构建家户共同体需从悠久的“家和”文化中汲取智慧和资源。从历史上看,中国为达致“家和”理想而形成了极为丰富的“家治”经验和传统。对于这些家户治理经验和传统,应当辩证地看。中国历史上的家户治理有着特定的背景和条件,虽然其中一些内容并不完全符合现代社会的治理要求,但仍有大量值得当下社会借鉴的有益内容,尤以家规家训最具代表性。传统家规家训是中国历史上家治经验的浓缩和结晶,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为构建家户共同体提供了重要的文化资源。


构筑家户共同体的文化基础,既要注重吸收传统家风家训文化中的有益内容,也需注重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一是积极发掘家风家训文化,梳理历史先贤的优良家风家训,引导人们形成重视整理家风家训的社会风尚。二是注重传统家风家训的创造性转化。例如,通过多种方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传统家规家训有机融合,或提炼和订立符合现代价值的家规家训和治家格言,赋予传统家训新的意义和内涵。三是注重树立家风建设典型。积极探索将优良家风、移风易俗等内容融入各类家风评比活动,挖掘典型家风案例,整理家风故事,通过身边事影响身边人,营造新时代家庭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家户共同体的制度基础


家户治理既包括家户的自我治理,也包括国家对家户的治理。在传统时期,国家主要通过“编户齐民”方式将家户组织纳入国家治理框架。然而,编户齐民所构建的主要是家户与国家的赋役关系,国家权力对家户组织的介入较为有限,绝大多数社会事务均以家户为单位自主承担。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家户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功能日益消解,家户与国家的关系逐渐转变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当前,在构建家户共同体的背景下,需要重新建立家户与国家的制度关联,发挥家户组织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实现国家对家户的有效治理。


构筑家户共同体的制度基础,关键在于建立家户与国家的制度联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家户与党组织的联系,即要将家户作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节点,使党组织的触角延伸到家户之中。例如,一些地方探索建立“党员中心户”,以一个党员中心户联系若干家户,形成自上而下“纵向到底”的党组织体系。二是家户与村民委员会的联系,即将家户作为群众自治的基本单位和载体。例如,在基层治理实践中,不少地方通过“户代表”方式优化基层治理,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户代表”是我国乡村治理实践中的特殊代表形式,是一项以家户为单位遴选代表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治理的制度安排。历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均明确提出“户代表”的制度设置,因此,在未来的治理实践中可进一步发掘“户代表”的治理价值,以推动家户治理与国家治理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


综合来看,构建家户共同体需从理念、功能、文化、制度等不同维度着力,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其中,理念是构建家户共同体的前提,功能、文化、制度则体现了构建家户共同体的不同面向和路径,四个基础性要素紧密联结。家户共同体构建不是一个孤立和封闭的过程,要将其置于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和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之下来考量。一是从理念上看,强调家户的治理作用有助于夯实基层治理的社会基础,为基层治理实践提供有效支撑。二是从功能上看,强化家户的社会功能,有助于优化和分担基层治理压力,推动形成良性的“家一国”协同关系。三是从文化上看,汲取悠久的传统家庭文化,有助于引导形成和睦向善的社会氛围,赋予基层治理更为深厚的文化内涵。四是从制度上看,构建以家户为载体的制度安排,有助于强化国家与个体的有效联结,从而增强基层治理过程中的纵向协同。总体而言,家户治理共同体的构建以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为目标,这既是构建家户共同体的基本出发点,也是其内在价值所在。




转载|李娜
审核|胡彬
终审 | 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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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理论志观点

“在看”给我一朵小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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