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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济宁的退伍军人快来看,省里下文件了!

济宁生活网  · 公众号  · 山东  · 2017-05-17 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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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我省出台《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5月11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

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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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 


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着眼点是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通过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提高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实效。


要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的转变:


一是转变思维理念。站稳群众立场,带着深厚的群众感情开展工作,认真对待退役士兵提出的诉求。把广大军队退役人员作为党执政的重要基础,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依靠力量,在情感上与他们融通衔接。


二是转变工作方式。坚持眼睛向内,从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自身工作找原因,注重综合施策解决实际困难,积极解困帮扶。


三是转变工作作风。把服务作为根本,以诚恳周到的服务,做到四个“一对一”,即政策落实服务“一对一”、帮扶解困服务“一对一”、宣传教育转化“一对一”、风险防范矛盾化解“一对一”。

2

 

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


一是安置方面。在军休干部安置方面,认真落实军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建立符合移交条件退休军人即退即交即接工作机制。在退役士兵安置方面,加强指令性安置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全部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方面,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建立培训与就业一体奖惩机制。在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方面,研究制定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在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方面,明确了优待政策措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招考、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招聘招录时,拿出一定比例的名额,专项用于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在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方面,省财政出台了定额补助政策。在军人军属安置优待方面,随军家属货币化安置生活补助标准,对军人子女就学、军人家庭权益保障等方面制定了优惠政策。 


二是优抚方面。在公民普惠与抚恤优待共享方面,确保优抚对象在充分享受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待遇的基础上,再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在优抚对象生活保障方面,逐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省级结合县级基本财力等资金对财政困难县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40%比例给予补助;完善生活困难优抚对象救助制度。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方面,明确享受优抚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其政策范围和支付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剩余部分,政府补助标准由过去的不低于15%、35%统一提高到不低于50%。在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方面,对于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和优惠减免;对其中的低保家庭,本人承担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予以全额减免。另外,为保障优抚对象享受到更优质的服务,从健全服务载体、创新服务方式、健全服务网络等方面,就完善优抚安置对象服务体系作出规定,探索建立县级区域优抚安置精细化服务保障模式。围绕构建精神和物质并重的荣誉激励制度体系,就完善和落实优抚对象精神抚慰制度、建立精神激励常态机制、大力弘扬烈士精神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提升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感自豪感。 

3


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


《意见》共有11条。研究出台这个文件的根本目的就是解决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不到位、权益保障不到位问题。11条措施含金量很高,全面回应了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方面的合理合法诉求。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有三个方面: 


一要落实好政府安置责任。目前全省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求政府给予安排工作的诉求非常强烈。文件明确,对这部分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部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岗;对本人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选择自谋职业的,当地政府要按有关政策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当年标准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对待安置期间未发生活费的,要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当地各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发生活费。 


二要督促接收单位履行安置义务。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的退役士兵未上岗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政府安置部门已开出安置介绍信、接收单位拒收的,另一种是接收单位虽已接收但未安排上岗的。文件强调了要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其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退役士兵上岗。这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明确规定。这些举措就是要把接收单位履行国防义务的责任压实,从根本上解决接收单位拒收退役士兵问题。 


三要关注核心诉求,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意见》提出,要突出解决退役士兵就业、保险、救助、住房等方面的问题。


一是大力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就业问题,是退役士兵反映最集中、最突出的问题。为此,文件要求各级政府大力开辟就业渠道,积极扶持待岗和失业退役士兵就业;大力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作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再就业的托底措施,并打破一般性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时限,以便他们在这些岗位上长期工作。同时,加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力度,文件明确要充分利用我省教育资源,制定优惠政策,为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元渠道;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鼓励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就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教育培训工作,近日,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四部门下发文件进行了部署,文件已在网上发布。


二是积极做好保险续接和服务工作。文件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明确了按相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协调企业和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纳入欠费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由本人缴纳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安置到企业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允许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对关闭破产企业的退役士兵及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文件均明确了办理医疗保险方式方法和途径。


三是积极帮助退役士兵解决生活困难。据调查,近年来参与上访的退役士兵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生活困难,要求给予救助。文件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对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要给予临时救助。要求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困难家庭纳入扶贫工程,采取针对性帮扶措施帮助其脱贫,凡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解决保障性住房,做到应保尽保。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十一条措施。

  一、对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规定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岗。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各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补发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三、对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岗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安排其上岗。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的,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

  四、对安置后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

  1.对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就业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落实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要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可等单位情况好转后上岗,待岗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2.对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待遇。拖欠工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本人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优先安排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3.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个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4.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五、安置在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目前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所在企业确实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当地政府协调企业和经办机构协商,签订协议,纳入欠费管理,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由本人缴纳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安置到企业后又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允许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督促其按规定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参保前军队退役士兵发生的医疗费由企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应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或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对关闭破产企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解决其医疗保险参保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失业退役士兵按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医保费,并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灵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属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2001年之前退役的,按2001年的标准发放;2001年之后退役的,按退役当年标准发放。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要通过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并保障其享受自主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鼓励效益好的民营企业优先聘用退役士兵。

  七、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低保边缘困难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困难家庭纳入扶贫工程,采取一对一的帮扶措施帮助其脱贫。

  八、对住房困难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专门台账,优先解决其保障性住房,做到应保尽保。

  九、对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大力开辟就业渠道,积极扶持其就业。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尽最大努力开发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作为退役士兵就业的托底措施。开发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可以延长政府补贴时限。

  十、对退役士兵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充分利用我省教育资源,制定优惠政策,在春季高考中单列部分高职(高专)计划,单独划线录取;在高职院校单独招生中,安排办学水平较高的高职院校,选择优势学科专业面向退役士兵单独招生,单列计划录取;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专升本录取比例,完善服役期间立功退役士兵专升本免试政策,为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元渠道。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鼓励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创业能力。

  十一、各市对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所需资金,要逐人建立台账、逐县(市、区)汇总后上报省有关部门,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县区别情况,按比例给予补助。